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險模式之一。政府通過有關的立法,作為強制性實施的依據,除了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企業為僱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外,政府還依法從財政中撥款作為保險基金的一部分。受保者達到一定的年齡退休后,解除勞動義務,就可以定期領取養老金,其數量通常與工作時的收入水平有關。美國、日本等採取這種模式。強調以自保為主,同時國家予以資助,體現了權利、義務的統一,有較強的社會互助性。不足表現在: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十分複雜,不易於掌握;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國家、企業和社會成員的負擔會越來越重,並制約一國經濟的發展。施行這一模式的國家,開始轉向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即根據不同的養老保險目標,建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各國區別


僱主與僱員負擔的比例因國情不同有所區別:有採取等比形式,即勞動者與僱主各繳納保險費的50%,如美國,聯邦德國個人負擔與僱主負擔分別為6.20%、9.30%(1995年下同);有採取級差形式,即又分勞動者多繳,如阿根廷勞動者交工資的11%,企業主不交,或僱主多繳,如義大利僱員繳本人工資收入的8.34%,企業主繳納工資總額的21.3%。實行多層次退休金,一般有二層次或三層次,如果加上個人自願儲蓄,養老金層次更多。

模式特點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追求的社會目標是通過“人人為大家,大家為人人”的原則,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貧因。這種模式特點:
1、國家頒布養老保險法,作為實施此項保險的法律依據。
2、保險基金來源多元化,即僱主與僱員依法定期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形式保險基金,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資助,有效地加強了基金後盾,以確保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長期正常的運轉。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承擔義務是取得享受資格的前提條件,不投保者不能受益。
3、實行多層次養老金。社會退休金的層次分普遍養老金、僱員退休金和單位補充退休金,其中僱員退休金起主導作用。
4、設立專門機構對養老保險進行統一管理,包括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制訂實施各項具體政策及確保保險基金的增值、保值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5、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帶自保與互保雙重性,即帶有自保性質,又不完全是自保性質。當勞動者自已供款不能保證自已生活時,還得依靠國家補足,政府要承擔兜底的任務。
對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評價
實行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包括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及美國和戰後的日本。從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來看,更強調效率、兼顧公平。其特點有:
1、強調個人繳納保險費,企業為僱員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公民只有在履行繳費義務后取得享受資格,才能領取保險金。根據“財務自理”原則,美國養老保險費的負擔不像西歐那樣負擔過重。
2、保險基金來源多元化,國家財政負擔較輕,依賴國家性小,貫徹了養老保險互濟的原則,受經濟形勢影響較小,能較好地適應市場經濟和競爭的需要,有較強的基礎後盾等等。如1986年美國的社會保險收入2170億美元,支出2020億美元,節餘150億美元,收大於支,有利於社會穩定,同時也能對經濟起到調劑器的作用。
3、享受保障的退休者待遇(退休金),其數量通常與工作業績、工資收入、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長短和多少掛鉤,具有較大的繳勵作用。
4、養老保險是建立在不同職業基礎上,實行行業組織管理地區組織管理。如日本的養老保險就有三種:一是厚生省年金,分別由公務員、公共公司、私立學校等六種不同職業構成;二是雇傭5人以上的私營企業中的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三是國民年金保險金,即未包括上述兩種保險計劃人員,如個體勞動者、農民等退休后可獲同一比率的養老金。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在長期實施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一是過分強調“選擇性原則”,共濟性質較弱,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再分配難以實現;二是為了更好體現公平權利義務的一致,保險費收支平衡和保障職工的生活,使養老保險得更複雜化,不是一般被保險人容易理解的;三是採取現收現付制,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社會負擔越來越重,對未來來講將有超越各方面承擔能力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