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國土資源局
巴中市國土資源局
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6月,是巴中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管機構。
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6月,是巴中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管機構。內設辦公室、地籍管理科、地質環境科、行政審批科、人事監察科、政策法規科、耕地保護科、規劃科、土地利用科、群眾和信訪工作科、地礦科、財務科等13個科室。局機關工作人員30人,其中領導班子成員6人。
局機關下屬地籍地價事務所、土地勘測規劃設計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儲備中心、地質環境監測站等6個事業單位,現有工作人員67人。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法對巴中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
(二)組織編製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四)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拖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上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穩定耕地面積。
(五)制訂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劃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閑置費等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按規定審批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的開發;依法組織地熱、礦泉水的鑒定和年度審理工作。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根據上述職責,巴中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合作科技科)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接待、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保障、安全衛生、精神文明等工作;編製國土資源科技與對外合作規劃,對有關科技項目和對外合作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
(二)人事教育科(紀檢監察室)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按規定承辦各縣國土資源局、巴州分局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及其他領導幹部(副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考察、考核等工作,承擔人才培訓規劃編製,組織實施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的宣傳貫徹及局機關、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督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依法行政的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招投標管理工作。
(三)項目規劃科
負責行業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編製並實施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編製並實施管理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監察科(群眾和信訪工作科)
負責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參與行政訴訟,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項,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違法案件。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做好群眾疏導、解釋、服務和各類與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目標考核管理,負責本系統信訪維穩統計和信息報送;負責本系統信訪問題的複查、複核和牽頭組織國土資源信訪聽證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制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農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管理、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方案;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報批和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立項、審查、驗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制訂和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交易和收購、儲備、建設項目土地供應管理方案,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臨時用地、收回土地、轉讓交易的審查工作;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審核土地評估等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質;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土地利用權價格的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制訂等。
(七)行政審批科
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採礦權審核、許可權內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負責許可權內划拔土地使用權出租、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核、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審核、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土地使用權登記;負責許可權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變更、註銷登記;負責勘察許可證年審、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核,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立項審核。
(八)地籍管理科
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執行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
(九)地質環境科(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擬訂和實施地質遺跡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製和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審核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的開發,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組織地熱、礦泉水鑒定和年度審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起草編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由省級主管部門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的探礦權申請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的申請;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地勘成果;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和採礦權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審核登記;審核國家和省、市出資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建立和健全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析;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政策。
(十)財務科
負責各項土地、礦產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繳,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對直屬單位和各縣(區)國土資源局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
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機關核定行政編製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按副縣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12名。
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製包括在核定的編製總數內,其領導按市委規定配備。
機關工勤事業編製5名。
地 址: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16號
郵 編:6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