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會計準則
基本會計準則
基本會計準則包括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目錄
針對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作出的原則性規定。我國於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即我國的基本會計準則,其內容包括四部分:(1)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2)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包括客觀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一貫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明晰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謹慎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重要性原則共12條(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新增加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3)會計要素及其相關內容,即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作出的規定;(4)會計報表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基本準則處於會計準則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具體準則的依據,也是制定會計核算制度的依據。
其內容包括:(1)財務報告目標和會計信息質量;
(2)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一般原則;
(3)會計要素定義及其確認和計量;
(4)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