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98

ISP98

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由國際商會以“第590號出版物”公布,反映了已被廣泛接受的有關備用 信用證的慣例、習慣和用法,如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和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對於商業信用證和獨立銀行保 函所起的作用一樣,它為備用信用證提供了單獨的規則。

規則的必要性


制訂關於備用信用證的單獨規則,證明了這一金融產品的成 熟和重要性。備用信用證的未用金額遠遠超過商業信用證的金額。雖然一提備用信用證,人們就會聯想到美國——它的起源地和廣泛使用地,但它確實是一種國際性產品。僅在美國,非美國銀行所開備用信用證的未用金額就已超過了美國銀行的未用金額。
此外,在世界範圍內,備用信用證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備用信用證被用於保證貸款或預付款在到期或違約時或某一 偶然事件發生或不發生時產生的義務的履行。

備用證的分類


出於方便考慮,根據在基礎交易中備用證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與備用證自身條款無關的其他因素,通常對備用證進行描述性的分類(這些分類對本規則的適用並不產生影響)。例如:
“履約備用證”——支持一項除支付金錢以外的義務的履行,包括對由於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致損失的賠償。
“預付款備用證”——支持申請人收到受益人預付款后所承擔的義務。
“投標備用證”——支持申請人中標后執行合同的義務。
“反擔保備用證”——支持反擔保備用證受益人開立另外的備用證或其他承諾。
“金融備用證”——支持一項金錢支付義務,包括證明負有償還借款義務的任何文件。
直接付款備用證”——支持一項基礎付款義務,特別是與金融備用證有關的基礎付款義務的到期付款,而不論是否涉及違約。
“保險備用證”——支持申請人的保險或再保險義務。
“商業備用證”——在申請人未以其他方式對貨物或服務做出支付時,支持申請人的付款義務。

局限與不足


過去,許多備用信用證按照原為商業信用證而制訂的UCP開立。UCP增強了備用證的獨立性和單據性特徵。它還為審核單據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標準,並為抵制在市場壓力下採取容易導致糾紛的做法,如開立無到期日的備用證提供了基礎。
儘管UCP做出了很重要的貢獻,但很久以來就很明顯,UCP對備用證不能完全適用,也不適合,這一點也為UCP第1條所承認,它規定“只在可以適用範圍內”予以適用。即使最不複雜的備用證(只要求提示一張匯票),都有UCP中未涉及到的問題。更複雜的備用證(諸如涉及期限較長,自動展期,要求轉讓,請求受益人為另一受益人做出其自身承諾等),就需要更加專門的行為規則。

ISP與UCPDE


風格和方法

在風格和方法上,ISP與UCP是不同的。因為它不僅要為銀行和商家所接受,也需要為備用證的法律和實務所涉各方人士所接受——如公司財務主管、信貸經理、信用評估機構、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債券受託人及其顧問。因為備用證常用於發生爭議或無力償還債務之時,它的文本所受到的嚴格審核不是商業信用證所能遇到的。因此,ISP也為律師和法官在解釋備用證慣例時提供指導。

實質內容

在實質內容方面也存在差異。它來自於不同的習慣做法、不同的問題或對精確度的不同要求。此外,如果備用證允許或要求以電子方式提示單據,ISP還提出了一些基本定義。由於備用證不常要求提示可轉讓的單據,因而更有利於採用電子交單,並且ISP提供的定義和規則鼓勵電子交單。可以預見,為ISP專門開發的新SWIFT格式也將出現。

ISP的作用


如同UCP之與商業信用證一樣,ISP使備用證文本的起草得以簡化、標準化和流程化,對共同性問題提供了被廣泛接受的清楚回答。它與UCP有基本的相似性,因為備用證與商業實務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是,即使在重疊之處,ISP也較UCP更為精確,表明了UCP規則中隱含的意圖,以使備用證在提款或履行有問題時更加可靠。
如同UCP和URDG一樣,ISP適用於按其開立的任何獨立承諾。這樣做可以避免將備用證和獨立擔保以及商業信用證進行區分。在實踐中,常常很難做這樣的區分。因而對規則的選擇留給了有關當事人——也應由當事人來決定。人們可以為某些類型的備用證選擇ISP,為其他的選擇UCP,以及為另外一些選擇URDG。雖然ISP並不適用於一些從屬性承諾,如從屬擔保和保險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可用於表明對於某項按當地法律可能被認定為從屬性的承諾,當事人實際上意在將其作為獨立的承諾。
為了使ISP適用於備用證,一項承諾應使用如下語句(但並不 僅限於此)表明受本規則約束,如:本承諾受《國際備用證慣例1998》約束;或受ISP98的約束。
雖然,ISP在適用時可能根據某些備用證文本的具體規定而產生變化,但是它提供了在大部分情況下可接受的一些中性規則,以及在其他情況下為談判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出發點。它可以節約有關各方(包括開證人、保兌人或備用證的受益人)在商議和起草備用證的條款時相當多的時間和費用。

相關法律問題


ISP的規定符合《聯合國關於獨立保函和備用證的公約》,也和當地法律,不論是成文法或是判例法相一致,並具體體現了該法律下的備用證慣例。如果這些規則在諸如法定款項讓渡和轉讓等問題上與強制性法律相衝突時,當然以適用的法律為準。然而這些問題中大部分很少為當地法律所涉及,進步的商法常常從ISP中所體現的慣例尋求指導,特別在有關跨國承諾方面。可以預測,其結果是ISP對當地法律進行補充,而非與其衝突。
ISP不僅可用於司法訴訟,也可用於仲裁(諸如按信用證仲裁規則國際中心(1CLOCA)規則建立的以專家為基礎的信用證仲裁體系或一般國際商會商業仲裁),或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對解決爭議方式的選擇必須明確並適當地詳盡,至少它可以與有關ISP98的條款相聯繫,例如:本承諾受ISP98的約束,所有因之發生或有關的爭議按照ICLOCA規則(1996)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