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商務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廊坊市商務局是廊坊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家電下鄉組織實施、石油、煤炭、酒類、畜禽屠宰等專業市場管理的地方政府部門。

內設機構


廊坊市商務局是廊坊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招商引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相應的發展規劃以及規定、辦法和措施。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建議。
(二)擬訂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三)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酒類流通、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貫徹執行國家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和推進全市科技興貿戰略,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牽頭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擬訂全市外商投資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核或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工作。
(十)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工作;執行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全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我市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審核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配合上級商務部門解決世貿組織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貿易調查及爭端工作,負責推進我市進出口貿易的標準化建設。
(十二)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配合商務部、省商務廳和中介組織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組織實施我市對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市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十五)指導監督以廊坊市名義在境內舉辦的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擬訂並實施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六)負責全市商務工作新聞發布會、宣傳工作和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市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十七)負責研究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高行業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制度,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