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債務
政府作為借債主體所形成的債務
所謂國家債務(National Debt),即指一個被繼承國按照國際法而對另一國、某一國際組織或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的任何財務義務。
國家債務是政府作為借債主體(債務人)所形成的債務。國家債務最初源於彌補財政赤字的需要,後來進一步發展成為政府主動調節經濟的一種籌資手段。
實踐中,國家債務分為兩類:
①國債。它是國家名義承擔並用於全國的債務。
②地方化債務。這是以國家名義承擔但是用於地方的債務。
地方債務不屬於國家債務。地方債務即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承擔並用於地方事務的債務 。
①具有反通貨膨脹作用。
②具有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和發展的作用。
由於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高度相關,天不作美或人謀不臧將使發展受挫,或經濟蕭條,使財政收入增長緩慢甚至下降;而財政支出要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雖是一個長期性的總的原則,但一經確定就有較強的剛性,難以因經濟的臨時或短期波動而削減,相反,經濟蕭條時財政收入減少了,但為了社會穩定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財政支出還得增加。國債解決了這種一減一增的矛盾,是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作用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與這種消極應付不同,國債還可以用來籌集大型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等建設需要的資金,這更是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無以替代的積極作用。
③國債及其市場的發展還能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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