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階制度

教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教階制(ecclesiastical hierarchy)亦稱“教階體制”。基督教實行主教制和牧首制的教會的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組織體制。萌芽於2-3世紀,4世紀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后,參照帝國的官階體制逐步完善,在中世紀封建社會中定型。直至19世紀封建制度瓦解后,它仍對西歐和中歐各國的社會生活方面有很大影響。

天主教會的教階體制基本分作神職教階和治權教階兩類,教階中又分有品級。神職教階含大品三級:主教、司鐸、助祭。小品四級:侍從、驅魔、誦讀、司門。治權教階則以教皇居首,以下是樞機主教宗主教牧首主教、省區大主教、都主教、大主教、教區主教等。東正教以牧首居首位,以下是主教、修士大司祭(或司祭)、修士司祭(或司祭)、修士輔祭(或輔祭)等。新教安立甘宗保留主教制,僅承認教皇為世界眾主教之一,教會內實行簡化的教階制,以主教為最高一級,其次為會長、會吏、在教階制中不同等級的神職人員具有各自相應的神權和職責,逐級下行管理教會事物和施行教會禮儀。

歷史發展


在早期教會中,教會團體的組織結構很簡單,只有少數幾位直接被耶穌招收為弟子因而被稱為宗徒的人雲遊四方,在各城市傳教、發展教徒、建立小社團並組織教徒集會和祈禱。隨著教徒人數的增多和教會團體的發展壯大,需要有固定人員專職在每個社團里負責領導教會生活、處理教會事務和管理教會財產,於是在教徒中享有聲望的人被推舉擔任此職。這些早期教會的社團領導人稱為執事或長老。後來隨著教會組織的發展,各個分散的社團開始趨向聯合,並在信徒和執事、長老之中推舉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比社團更高級別的聯合機構的專職領導人。這位領導人不僅負責領導和組織教會生活、管理教會財產,還要解答信徒有關信仰問題的問詢和對各社團之間出現的糾紛作出仲裁,於是出現了主教的職務和稱謂。從此,各地的教會都由主教領導,即教會中的包括組織權、神權財權等一切權力,都歸主教執掌,主教制開始出現。大約在公元2-3世紀期間,在羅馬天主教會內完成了這個形成統一的教會和建立系統的教階制的歷史過程。
在公元4世紀羅馬帝國統治時期,君士坦丁大帝頒布了《米蘭詔書》,使得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所允許的宗教。到了狄奧多西一世時期,天主教已經成為國教。自此之後,天主教教會如同雨後春筍般遍佈於整個羅馬帝國的版圖之內,慢慢擴張、滲透。教會獲得了大量土地,並逐漸建立了足以威脅皇權的龐大權力。這是天主教政治化的全面勝利,實際上也開始了國家權力從世俗軍事首領(皇帝、元首)向教會(教宗)轉移的歷程。
當羅馬陷落之後,教會的精神與物質力量增強,教會肩負起重建文化的重任,它不負眾望,終於贏得了蠻族的歸附,最後成為大贏家。教會擁有大量的土地,教皇自然而然成為最大的領主。
教會的教理有著一致性,同時也容納各種力量。這種世俗與精神的結合造就了教會與封建社會的協調。中世紀,歐洲人的世俗觀念認為教皇的聲望和權力是高於皇帝之上的。教會擁有強大的教階體制,所謂教階,是指天主教會按照等級制度組成的教職體系和教會管理體制。教階並不是隨著天主教的產生而產生的,而是像教會的產生一樣,經歷了一個由分散到集中、由簡單到複雜的過程。它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增加、完善。公元2世紀至3世紀產生了教階制度的最早萌芽。4世紀時,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之後才逐步完善。11世紀,東西教會分裂使得天主教會的體制進一步確立,並於13世紀達到鼎盛時期。教會以“整個世界就是以上帝為主宰的等級結構”的觀念為理論根據,在教會內部劃分出享有不同權力的各個等級,從而形成森嚴的教階制度。
基督教會最初是一個自由聚會,是由一些信仰耶穌為彌賽亞的人們組織起來的。教會雖然是自發組織的,但在其內部卻形成了強大的組織和紀律。《米蘭詔書》使基督教獲得了合法地位,並且伴隨羅馬帝國的全部進程。教會開始學習和模仿帝國的集權體制,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系統組織。然而,西方教會只有一位大主教,這使羅馬教會順理成章地成為西方教會唯一的領袖。教階制度隨著羅馬帝國的發展逐步擴展,並最終在西歐封建社會定型。
教階制一般由主教、神父和助祭組成。主教再劃分為教皇、樞機主教(紅衣主教)、首主教(即首席主教,一個國家教會組織之首或首都所在地的主教)、大主教、主教和一般主教等級。教會管理體制就是按照上述的等級層次,逐級向下行使管理權的。羅馬教廷按照這一森嚴的教階制度,將西歐的所有基督教組織及神職人員納入一個巨大且完整的組織體系之中。
教皇亦稱“教宗”,全稱為“羅馬教區主教、羅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岡君主、教皇”,也被叫作“宗徒彼得的繼位人”“基督在世的代表”等。按照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耶穌基督的第一個門徒彼得是耶穌眾門徒之首,他在傳教時擔任了羅馬教會的第一任主教,又掌管著羅馬帝國首都的教權,因此與帝國境內其他地區的主教相比具有一定的優勢和特權。從此,羅馬主教均為彼得的繼承人,其地位因而在其他主教之上。天主教確定為羅馬帝國的國教之後,羅馬、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里亞、安提阿和耶路撒冷五地的主教均用此稱謂來表示其主教之銜,但是羅馬主教並不是這麼認為的,他認為這個頭銜僅僅是西方教會領袖的代表。但在很長的時間內,教皇是整個西歐封建教會最高領袖的說法只是教皇自己極力鼓吹的,實際上並不是教皇真實地位的寫照。5世紀之前,羅馬主教沒有多大的特權,教會事務往往由各行省的主教聯合召開會議共同決定,各地主教的權力都沒有超出各自管轄的區域。蠻族入侵雖然令西羅馬政權癱瘓、社會動蕩,但卻給了羅馬主教一個絕好的機會,那就是成為西方教會領袖。當時混亂的形勢需要有一個領導者站出來,對各地的教會進行組織和協調,這時羅馬主教利用其地理優勢從眾主教中脫穎而出,逐漸被認可,成為教會的首腦。
在教階體制中,教皇的地位是最高的,他擁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能夠制定或廢除教會法規,指定主教,創立教區。由於羅馬教區的主教任職於羅馬帝國首都,所以在羅馬法和羅馬帝國皇帝形象的影響下,自公元l世紀起羅馬主教就在教會中享有特權地位。“教宗”一詞源自希臘文“Pappas”,本是稱呼父親的小兒用語,被天主教會採用作所有東方教會主教的通用稱謂,但逐漸演變成羅馬主教的專有稱號。最早出現的關於羅馬教宗享有首席權的信仰理論可追溯至公元5世紀的教宗利奧一世。由於對抗拜占庭帝國的需要和神聖羅馬帝國的建立,特別是因為教宗國的建立,使羅馬教宗成為享有世俗權力的君主等歷史和政治的原因,教宗首席權的信仰理論不斷得到強化。
教廷的組織體系
教廷的組織體系
11世紀之前,教皇必須經過世俗君主或義大利貴族遴選或認可才有資格成為掌管整個教會的統治者。尼古拉二世登基后,在1059年改變了這一規定,他決定教皇必須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必須得到法蘭克王亨利一世及其繼位者的認可。直到1274年,才正式規定教皇可以只由樞機主教選舉產生,但必須承認法、西、奧三國君主對候選人具有否決權。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世紀初,庇護十世廢除了世俗君主對教皇候選人的這種否決權。1914年,本篤十五世成為僅僅由樞機主教選為教皇的第一人。從此之後,教皇當選后將終身任職,不受罷免,但允許自行辭職。 “樞機”,顧名思義,就是“樞紐”或“門鉸”的意思。教會把一個教區的主教座堂,一般是主教駐守的地點,當作一個教區的中心或“樞紐”。在教會的歷史上,那些駐守在座堂的司鐸,或固定地駐守在某個教堂或“本堂”,或者原本為服務某教堂而領受的司鐸聖秩,但後來又被奉派為另一教堂服務的司鐸,稱為“樞機司鐸”。羅馬天主教會,“樞機司鐸”的職責包括代表羅馬主教,即教皇,在“本堂”及羅馬其中一個大殿奉獻聖祭、分擔教宗行政職務、出席教區會議以及擔當教宗的顧問。
大主教,也被稱作總主教。按照天主教及基督教部分教派的制大主教的禮冠度,多個教區會組成一個教省,其主教長往往被稱為大主教。在教階制下,通常若干個教區會組成一個教省(一般與國家的省或州相同),教省大主教不是擁有所有的權力,他只是在省屬教區中擁有某些許可權。在教會初期,大主教被稱之為“監督”或“長老”。那麼,大主教是由誰任命的?一般是由教皇任命的。他接受教皇的委託,成為一個教區的最高負責人。
低於主教區的是“堂區”,神父是一個教會堂區的最高神職人員,他也是司祭、司鐸的尊稱。神甫的地位介於主教與助祭之間,屬於七級神品,一般只有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才會保有這個職位,而且這個職位只有男修士才可以勝任。天主教的神父終身不可以結婚,而東正教的神父可以在晉鐸前結婚,但要想繼續往上晉陞成為主教,就必須是獨身者。

歷史評價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教階體制以及它和封建制度的鬥爭(某一階級的思想家反對本階級的鬥爭)只是封建制度以及在封建制度內部展開的鬥爭(也包括在封建主義國家之間的鬥爭)在思想上的表現。教階制度是是封建制度的觀念形式;封建制度是中世紀的生產和交往關係的政治形式。因而,要把封建制度反對教階制的鬥爭解釋清楚,只有闡
明這些實際的物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