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在中國商周時期和西歐中世紀出現的,以貴族統治階層層層分封,佔有土地和農民(或農奴)等財富為基礎的社會制度。
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其基本形式是封建等級制和莊園制。農民(或農奴)耕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絕大部分產品交納給封建主。上層建築主要是以等級製為特點的封建制國家。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是以維護封建制度和封建等級制,宣揚傳統道德為主要內容。在封建制度下,社會基本的階層是封建主和農民(或農奴)階層。
中國的封建制正式形成於公元前11世紀,結束於秦朝統一六國之後,也就是始自周朝建立,止於秦統一六國。(關於中國封建制度詳見條目封邦建國。)
中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指政治制度,經濟上的土地私有制要開始於戰國時期,結束於土地改革。)正式開始於公元前221年,結束於公元1911年。也就是自秦朝建立開始,至清朝滅亡結束。
周武王
封建主對於農民或奴隸的基本形式是地租,農民(或農奴)耕種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絕大部分產品作為地租被封建地主剝奪。上層建築主要是以等級製為特點的封建制國家,屬於眾星捧月的社會結構。
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是以維護封建制度和封建等級制,宣揚封建道德為主要內容。在封建制度下,社會基本的階層是封建主和農民(或農奴)的矛盾,並且社會等級森嚴,封建主世代皆為封建主,農奴世代皆為農奴,在宗法制度的影響下維護了這個脆弱的社會關係,相對於中央集權時代的社會階層可以互相轉換有本質的區別。
在這個金字塔式的森嚴等級下農民(或農奴)生活貧困,無政治權利,他們與封建主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
隨著社會的發展,鐵器的使用增加了社會生產力,舊有的井田制度不再滿足於社會發展的需求。私有田地開始出現,井田制度開始崩潰,舊有的社會體制開始解體,周王室的衰微,導致中央控制力量削弱,周朝的封臣的離心力開始產生。他們不再將周王室放在眼裡。隨著思想的解放,平民的意識開始覺醒,奴隸的生產積極性下降,並不斷暴動。(如盜跖領導的奴隸暴動)覺醒的士大夫階層開始走上歷史舞台,周朝晚期的百家爭鳴局面開始形成,而周朝的諸侯們為了在紛爭中勝出,紛紛開始了各自對自身變革的探索(包括趙武靈王的胡服騎射,秦國的商鞅變法,以及楚國吳起的變法也屬於諸侯國各自促進社會變革的範疇)百花齊放的百家爭鳴局面也成為社會變革的助推力。其中法家的思想走上了社會變革舞台的前沿。
在春秋戰國的戰火洗禮下,藉助法家思想的秦國首先先於其他六國完成了社會變革,並成功的統一中國,確立的皇帝制度。秦始皇成為中國中央集權社會的第一個皇帝,從此,周朝維持800年的封建社會結束,取而代之的是新興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將新興的郡縣制度付諸實踐,中國自秦朝後進入帝王時代。
漢語舊名”封建“,本指殷周的分封制度,有延續後世的各種封爵分藩的舉措,《皇朝文獻通考·封建考》做過總結性的論斷:列爵為封,分土曰建。從秦代李斯與王綰的關於郡縣——封建孰優孰劣之辯,以及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論》,明清之際的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議,都無不闡釋這一看法。
封建在西歐有一個複雜的過程,其含義約指封君封臣,農奴制,莊園采邑制,封建主壟斷土地,不允許土地買賣,與人身依附並存的領主和附庸間的契約關係等。歐美史學家都將封土封臣總結為封建生產關係的前提,宣稱,封建主控制土地和臣民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又把人身依附作為封建主義的特點。
中國的封建本義於Feudalismus的內涵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存在通約性,故日本近代啟蒙學者福澤諭吉,中國翻譯大家嚴復都把中國的封建社會劃定在三代,主要在周代。故中日學者都堅持了中國封建的古義與西義的通約性。
在封建制度,封建主統治其他階層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主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要素,對使用土地的農民或奴隸通過地租、高利貸等手段壓迫其他階層。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壓迫關係,不會改變封建制度作為一個階層社會的本質。
孔子
這就好比先做成一個模子,不管你合適不合適,硬套進去。於是中國就有了“封建制度”之學說。套進去后,發現模子不合適中國,於是又賦予了新的定義。
這種看法並不確切,因為馬克思主義中的“封建制度”實際上是從生產關係的角度來定義的,這一定義具備更為普適的價值。而泛化封建觀有悖於馬克思的封建原理。西方史學界認為,在世界上出現過兩個典型且標準的封建社會或者政體,中世紀的歐洲和日本都與中國的大一統王朝相悖,一些西方的漢學家也認為,中國出現過周朝式的封建社會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准封建,總之封建和大一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態,然而泛化封建觀念則把大一統和封建完全混為一談,把大一統的帝王專制也納入封建的範疇中了。所以教科書上的封建和帝制一同的去闡述是有違客觀的。
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形態理論和社會發展階段理論並非受“古典進化論”影響的結果,也沒有什麼單線、多線的矛盾或不一致。科學地揭示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本質和規律應是歷史科學的基本理論任務。拋開唯物史觀以生產力與生產關係和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性質來判斷社會歷史階段的共性標準,代之以布洛赫對於西歐封建制的個性特徵的歸納作為標準,從而否認中國封建制社會存在的觀點缺乏說服力。從歷史事實可以看出中國的封建制社會歷史階段不容否定。可以參看劉丹忱同志和馮天瑜的文章。
在封建制度,土地所有者統治其他階層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在西方,所有土地屬於國王,國王
封建制度酷刑
在中國封建制度時期,封建領主佔有土地,並管理封地內的農民和奴隸,也可蓄養自己的親信家臣。封地內的自由民自行開發與耕種,而封建主也可以在自己的領地內向他們收取地租。在西方封建制度時期,封建領主不僅佔有農田,還把原來生息在這片領地上的農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帳簿,使大批農民淪為農奴。中國封建制度里,農民們名義上有獨立的人身,但實際由於各種原因,農民根本沒有自由。在西方,農奴則被視為領主財產的一部分,與奴隸類似,但農奴只可使用不可買賣。
並且,西方封建主和中國封建主都擁有很大權利,可以制約國王。每一個大的封建主在自己轄內都擁有軍隊,儼然一個“國中國”。
兩極世界理論認為,戰國秦漢時期,關中是士族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中原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隸農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原始部落政治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隸農制經濟形態。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關中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中原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卿大夫政治形態和奴隸制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五代十國宋元明清時期,關中是自耕農政治經濟形態,中原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南方是士族地主政治形態和農奴制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庶族地主政治形態和佃農制經濟形態。
公元前300年匈奴帝國的形成到公元745年突厥的滅亡這一階段,中亞社會形態實現了從部落制到半部落半封建主義農奴制的變革;公元745年突厥滅亡直到近代這一階段,中亞社會形態實現了從半部落半封建主義農奴制到封建農奴制的變革。
阿拉伯帝國時期及其之後王朝的政治形態是相對統一的封建政治形態,經濟形態是農奴制。
中世紀歐洲的政治形態是分散的士族制,經濟形態是農奴制。
封建制度即分封制,在中國盛行分封制的時期是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權制之前的時期,尤其是西周時期,周武王滅商以後,周天子分封天下,那時諸侯小國林立,一個面積幾平方公里的小城邦,其統治者被周天子分封為君主,以“國”自居,這個時期的曾經社會形態被奇怪地稱為“奴隸社會”。到東周時期,諸侯小國逐步被兼并成諸侯大國,直到戰國末期,秦國并吞六國,建立起郡縣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這以後的中國社會就不叫做封建制度了,因為在當時大一統的中國,已經廢除了封土建國的分封制,沒有王侯可以受封而自行建國,自立為君主是不被允許的,所謂的皇帝只有能有一個,因此,自秦始皇開始至辛亥革命的這段中國歷史時期,應被稱為(中央集權的)宗法專制社會。而同時期的歐洲經歷的中世紀卻是真正意義的封建制度,那時的歐洲,沒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統治,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到分封后各自為政,建立屬於自己的城邦,如同中國的周朝,是一個真正封土地而後建國的封建制度。也可以說,中國在農業社會時期的社會形態發展是領先於歐洲社會形態的發展的,中國的“宗法專制社會”比同時期的歐洲的“封建制度”更加進步,而且兩種社會形態有著很明顯的區別。
“封建制度之勞動生產者為農奴而非奴隸,已為眾所公認。殷周既為封建制度,其勞動生產者當然為農奴,自不待言。周之農奴或許可說是世界各國古代社會普遍存在之農奴,他們與古代希臘、古代羅馬存在之奴隸有區別。這是因為周之農奴所具有的三個特點,為奴隸所無。即第一,農奴私有財產。雖然其所擁有的私產數量有限,但此為奴隸所無。因為奴隸本身,尚非自有,逞論財產。第二,農奴皆有父母妻子家室,過著親屬同居生活,而奴隸則無家室,孤身一人。第三,農奴縛束於土地,地苟轉主,人亦隨之。而奴隸轉主則單身隸屬,完全與土地無關。今人有謂周代為奴隸社會,若以史料所載之實情為據,而非生搬硬套理論,余以為此說實難以成立。......漢族歷史分期,部分人的主張是這樣:
原始共產社會
殷商為領主封建制度雛型
殷至西周為封建制度周代為領主封建制度耀
東周為封建制度解體和新的社會形態誕生的時期
秦漢至滿清滅亡為君主專制時代(其中分若干階段再說)(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
關於封建的含義人們爭論很多。
在中國,“封建”的概念可以意指三個不同的對象∶第一是指中國古代的封建,如西周的“封建親戚,以蕃屏周”;第二是指中國從古代延續到近代的“封建制度”,久訟不已的中國何時進入封建制度與中國封建制度為何長期延續等問題即由此而來;第三是指歐洲中世紀的一種社會制度,它常被看作是各種封建制度的參照原型。
馬克思用做研究對象的西歐封建制度,是指王權集中以前的領主各自為政的狀態。顯然,這種狀態不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當王權集中后,在經濟上則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
中國固有的封建含義類似,即分封建國。秦朝以後基本就不是主流了,儘管漢初明初有過反覆。
西歐的王權集中后對資本主義的起源發展起了促進作用,而中國皇權集中的結果卻是扼殺新的經濟因素。可見,西歐封建制度是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因為關稅等原因),而在中國,封建制的確阻礙了經濟,但皇權制卻是有意扼殺經濟的發展。原因在於,西方的王權在經濟產生之後才逐漸加強,使得王權成了社會的公敵;而東方中國的君權在奴隸制度經濟還在瓦解中就已經邁出了加強的步伐,這樣就抑制了先進經濟方式的萌生。近代以後,政治在產生之初,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權來鞏固統治,因而集中皇權成了歷史趨向;至於中國,就完全不存在這種問題了。
西方社會的發展形態與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論基本吻合,從奴隸社會到近代社會總體上是線性發展的。中國從夏商時期的奴隸制度還算吻合馬克思的學說外,周朝中國開始了封建社會,持續了800年後,以秦統一中國為告終,中國早於西方許多世紀進入中央集權時代。后中國自秦朝以來的社會制度比同一時期世界上的其他國家的很多方面都要優越,比如政治制度、土地制度、法律制度,一直到滿清中期才落後於西方。在中國經歷唐朝盛世時,西方的加洛琳王朝的查理大帝則剛剛開始建立中央集權社會的嘗試,由於生產力和思想的局限,最查理大帝逝世后,查理曼帝國分崩離析。與中央集權社會失之交臂,並重新倒退回封建社會。而歐洲進入中央集權時代要等到15世紀以後,而法國在結束和英國的百年戰爭后才建立了歐洲第一個中央集權國家。
西方社會截止到二十世紀,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很突出,推動了社會進步,不過人與自然關係的科學研究和發現更推動了社會進步。中國儘管也有階層差別,但是階層矛盾不突出,而中國在科學研究領域的缺陷是東西方社會發展速度巨大差異的主要原因。
地主與農民矛盾不突出
秦朝之後,中國開始採取郡縣制度,所有人地位均等,都是皇帝的臣民,都需要向皇帝交稅、徭役。土地實行私有化,政府按你佔有土地的面積和人口收稅。由於是私有化,就產生了土地兼并,於是有了地主和佃農的階級成分。我們過去以為,佃農一定是被迫賣出土地的,其實這是誤區。比如你家裡五口人,有土地15畝,假設人丁稅是每人1畝,土地稅是5畝,你家每年需要交稅10畝收成。如果你租用別人的土地,租金每年3畝,加上人丁稅,你家的每年稅收是8畝,何況賣掉土地還有一筆收入,你還種自己的土地嗎?至於兼并別人土地的地主,他的好處第一可以提高單產,第二當土地擁有一定規模后,政府普查不及時(一般三年普查一次),他就可以藏覓大量的耕地不報,以減少賦稅。所以一般情況而言,中國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合作愉快,雙方的矛盾顯然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
中國社會在唐朝以前,人均土地面積相當寬裕,農民們為了逃避賦稅和徭役,撂荒了大量耕地去租用地主的土地。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最好辦法是鼓勵生育。到了隋唐之後,中國人口大量增加,土地與人口的矛盾才開始突出。不過太宗的“租庸調”政策仍屬於均田制,按每家人口數量分配土地,這個政策等於消滅了地主階級。由於人口普查和土地普查難度很大,唐朝又改變為“兩稅制度”,所有賦稅都按土地面積收繳,這提高了管理效率,卻為後來土地兼并打開缺口。由於賦稅與土地面積成正比,所以地主們依然要依賴於佃農。比如你的佃租如果過高,佃農們自然流到佃租少的的地方,你的土地就會大量撂荒,而賦稅不減,所以這種相互依存的關係也減少了階級矛盾。
西漢武帝之後,中國政府開始用考試手段錄用官員。隋唐之後,更是全面推廣,幾乎所有的官員都是憑考試上來的。這些人有的出身地主,有的是佃農,有的是普通農民,有的是手工工藝者。
這些人怎麼可以一概而論是地主階級呢?郭氏凡統治者即地主的定義和前面提到“模子”比喻一樣荒唐,先作好一頂大帽子,寫了一個標籤,“官員是統治者”然後問人家,你是官員嗎?如果回答是,好了,你就是統治者。這是以子集代替全部的荒唐邏輯。
封建制度中往往存在相當明顯的階層制度,如中國的宗法制,西歐的教主-國王-領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統治架構,但是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領主的爵士不會再對國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這種統治結構能夠長期維持下來的,就是封建制度的思想觀念:通常以“君上大權”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於統治者的思想而彙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優秀的道德價值觀,最典型的是中國的“儒家思想”。
在根本上動搖封建統治的,就是對其生產關係的破壞,農民起義、資產階級革命都是旨在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從而改變整個封建制度)的階級鬥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生產關係——僱用勞動力。
最早的資本主義誕生於當時商品經濟發達義大利,如佛羅倫薩、威尼斯等地區。
代表資本主義的自然經濟,是以商品交換與商品生產為核心的商品經濟。由於生產的目的由單一滿足轉變為向社會提供產品,從而決定了生產關係將有別於原有的封建制度。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原有的自然經濟受到衝擊,開始解體,農民與手工業者開始喪失生產資料,成為無產階級,再由工廠主——最早的資產階級與他們簽訂僱用協議,形成新的生產關係,僱用勞動力。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對原有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進程,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有能力掃清一切有悖於發展資本主義的因素,如“天賦神權”、“三綱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織等生產結構,最終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資本主義國家。
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義,即“封”土而“建”國;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戰勝的部族對於戰敗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種統治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戰爭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何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有人主張始於西周。封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黃帝時代,“諸侯咸來賓從”、“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時期不斷發展,到周朝時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達到頂峰。柳翼謀謂:“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即從堯、舜經夏、商到周朝,採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鑒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 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封建制度”開始破壞。春秋戰國,大國兼并小國,多以其國境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并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并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后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封建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論》文中認為:“封建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認為,由封建制而入郡縣制,“以一政府而統制方數千里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封建社會發展成為一國政府體系統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統社會,可說是社會進化(包括產業、商業、科技、交通、軍事、行政、思想等發展)的必然結果。封建社會變為大一統社會,世襲貴族和全民階級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選拔和行政制度,確立了廣大人民之間的平等原則;而基層民間自治機制,仍得以延續發展;在中央則採用君主集權制,直至民國。
周武王實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為了安撫殷民,同時加以監視;其次是進行武裝移民,藉此擴展勢力;還有就是籠絡人心,以鞏固周朝的統治。
第一次封建
封建實際上是分封諸侯,即將土地分給諸侯去建立他們的管轄範圍。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經過和內容,主要有以下數項:
周武王定都於鎬京后,又分封親屬和功臣為諸侯,這些封國大多數集中於黃河南岸。
周公東征平亂
周公親自領兵東征對付三監,用了三年的時間,才把亂事平定下來。後來他在洛邑(今河南洛陽)營建東都,把參加武庚叛亂的“殷頑民”遷到那裡,又派駐重兵加以監管,將洛邑作為統治東部地區的政治和軍事中心。此外,周公又制定禮樂,藉以維繫國家和社會的秩序。
第二次封建
第二次封建的原因
周公平定了三監之亂,實行第二次封建。目的有三:
分化殷地遺民,防止殷民再次起來叛變;
鞏固周朝的統治,作為王室的屏藩;
擴大統治範圍,加強對地方的控制。
第二次封建的情況
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內容主要包括:
把殷人舊地分封為宋、衛二國,以方便統治;
大封親屬和功臣,作為王室的屏藩;
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國向東移,部分更遠至東方海邊,藉此擴大統治範圍,並將殷人的封國包圍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亂。
分封諸侯的作用
周武王和周公總共分封70餘國,其中姓姬的諸侯佔了53個,可見周初兩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諸侯多數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稱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權威,分封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們作為中央的屏藩。
此外,諸侯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諸侯必須服從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納貢品,定期朝見天子,並帶兵隨天子作戰。
宗法制度
西周還建立了一套宗法制度,配合和維繫封建制度的發展。宗法制度規定天子、諸侯等職位,只有“嫡長子”才有資格繼承,其他兒子則被分封為次一級的職位,即諸侯、卿大夫或士。這兩種制度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鞏固周朝的統治。
周朝封建制度的瓦解
周天子在地位上的變化,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封建制是以天子為首,由上而下的系統。自平王東遷后,因其弒父之嫌及諸侯擁護,地位日降,終至“王命不行”,乃諸侯崛起之時,霸政時代開始。為迎合需要,郡縣萌芽,世卿世祿式微,上下階級被打破,平民地位上升,經濟教育權力下放。宗法隨時間淡化,封建面臨崩潰。及至三家分晉,戰國開始,上述情況發展更盛,改變趨勢銳不可當。“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春秋諸國,吞併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秦滅六國,廢封建,置郡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統治制度。
封國與郡并行
西漢建立之初,漢高祖把七個協助他對抗項羽的功臣封為異姓王(與皇室不同姓氏的諸侯王);後來用謀反的罪名或其他辦法削平了這些封國,改封皇室子弟於七王舊地。至於其他地方,則仍採用秦代的郡縣制。
這種“郡國并行”的情形,使諸侯王國對中央構成威脅,埋下了西漢政治危機的伏筆。
平定吳、楚七國之亂
漢文帝、漢景帝統治期間,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民生有所改善,國家一片興旺。但諸侯王勢力日盛,漸漸變得驕橫跋扈,漢景帝為了加強中央權力,實行削藩政策,引起了諸侯王的不滿,於是導致吳、楚七國之亂的發生。漢景帝派將軍周亞夫平息了叛亂,並且削減了諸侯王的權力,使他們成為只食俸祿的閑員,不再治理人民。從而,中央集權統治的根基更加穩固了。
削減諸侯王國的勢力
吳、楚七國之亂平息后,諸侯的權力已被削弱,不過他們仍擁有遼闊的領地,經濟力量也很大。漢景帝死後,漢武帝承襲了其父的削藩政策,頒布“推恩令”,容許諸侯把王國的土地分封給他們的子弟,使諸侯王的力量越分越小,勢力大為削弱,從此“大國不過十餘城,小侯不過十餘里”,不再對中央構成威脅。
封建制度起源於中世紀時歐洲的貴族戰士相應的法律地位及軍事責任,都是圍繞著三個中心:領主、封臣及土地。
定義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條件,因為現階段還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定義。然而自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許多研究中世紀的歷史學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加入了被束縛在莊園制的農民階級,而被稱為“封建社會”。還有一些人,自七十年代起,重新審視了之前的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制度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而需要被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時需要加上嚴格的限制和警告。
在歐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僅僅用於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用於討論在將軍們統治下的日本,有時候也用於中世紀和貢德爾時期的衣索比亞。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類比更廣,把古埃及、帕提亞帝國、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於十九世紀的美國南部(美國南部歷史)。
最早使用“封建”(Feudal)字眼的是17世紀(1614年)的英國和法國律師,當時此詞用來指稱的這種制度正在迅速地消失或完全消失。封建制度盛行的時期,沒有作者曾經用過此字。封建制度來自法語“féodalisme”,是法國革命期間所造的字。此字具有貶義,是用來形容任何視為不公或過時的法令或習俗。這些法令或習俗大部份或多或少與中世紀采邑制(拉丁語:feodum,首次出現是在西元884年的一份法蘭克語的文獻中)有關,並且因此合成為此單一名詞。英國小說家史默萊特(Tobias Smollett)在其作品《漢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嘲弄此字:“每個政策、習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處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頭……我預計可以看到男用短褲及buttered麥酒都會歸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響”。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徵:領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結構由這三大元素配合。領主是擁有土地的貴族,封臣是擁有領主所分封給他們土地的人,而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為領主戰鬥,作為對領主給予采邑的回報。在領主、封臣和采邑之間的關係與責任構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礎。
領主、封臣和土地在一個領主把土地分封給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為封臣。這需要一個正式的象徵性的儀式,稱為讚譽儀式(commendation ceremony),該儀式包含兩個部分,忠順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在忠順誓言中,封臣承諾聽從領主的命令作戰。“效忠(Fealty”來自拉丁語“Fidelitas”,也就是忠誠;效忠宣誓因此成為一個保證,即封臣會忠於領主。一旦讚譽儀式完成,領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關係,擁有了雙方承認的相互間的義務和責任。
領主對封臣的主要義務是給予一塊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領主有時還需要承擔別的義務。其中一個就是維護這塊采邑。由於領主並沒有割讓這塊土地而僅僅是租借,所以維護這塊采邑仍然是領主的責任。而封臣擁有權力獲得該采邑產出的收入。另一個領主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他必須保護采邑和封臣不受傷害。
封臣的主要責任是向領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產出來配備自己的武器裝備,並響應領主的徵召服兵役以保證領主的權益。這種軍事上的安全機制是領主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時候還需要承擔對領主的別的責任。其中一個就是向領主提出“忠告”。這樣當一個領主面臨大的抉擇,比如是否進入戰爭,他會召集所有的封臣並召開一次參議會。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繳采邑產出的一部分給領主。封臣有時候也被要求在領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爐中磨碎穀物和烘烤麵包並向領主繳稅。
封建制度中的關係都是圍繞著采邑。根據領主的權力,封地可以是小至一塊小農田或大至一個區域的土地。現有封地尺寸的標準和過去相當不同。封臣關係並不限制於聖職者;主教和男修道院院長也可以是統治者。
因此,有很多不同“級別”的統治權和封國。國王是一個領主,他租借采邑給貴族們,他們是國王的封臣。同時,貴族是他們的封臣,是他們的土地上勞作的農民的領主。最後,皇帝是向國王們提供采邑的領主,而國王則是皇帝的封臣。這一傳統形成的基礎的'君主制'來作為一個帝國聯盟與世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