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銳案

事件

2008年6月18日下午7時,昭通衛生學校護理27班班長、彝族姑娘吳倩被該市一個叫賽銳的男子(曾當過協警)在昭通市鑽石廣場一咖啡館內連砍27刀后死亡。

案發後,吳倩所在的昭通衛校以全體師生名義向公檢法司各部門呈交請願書,要求嚴懲兇犯;吳倩全家及父老鄉親712人簽字蓋手印聯名上書黨政機關和司法部門,強烈要求將罪大惡極的兇手賽銳正法,此案曾震動昭通全市城鄉。

2009年5月19日,昭通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賽銳故意殺人,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賽銳雖在抓捕過程中向警方投案,但依法不應從輕處罰。遂作出(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26號判決書,判處賽銳死刑,立即執行。

而後,賽銳上訴,雲南省高院編號為(2009)雲高刑終字第968號的二審改判賽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爭議


遇害者家屬
遇害者家屬認為賽銳瘋狂砍殺吳倩27刀之多,針對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女生狂下毒手,犯罪動機十分卑鄙,犯罪情節十分惡劣,手段十分殘忍,犯罪後果十分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一、本案賽銳殺人的殘忍程度世所罕見,屬極端殘忍的虐殺。
吳倩的屍體檢驗報告顯示:“吳某全身共計27處銳器創口,左1、3、4肋,右4、5肋斷裂,左肺上葉以及右肺上下葉有多處刺破口,胸腔後壁見多處創口與外界相通。胃大彎前壁處,有一2×3CM的刺破口。頸部自左耳垂下經頸前甲狀軟骨至右下頜角下有19×5CM的創口”。由此可見,兇犯行兇時不僅僅是欲圖奪取受害人性命,而且升格為兇殘之極的“虐殺”,連續刺殺27刀,造成多處致命傷,尤其殘忍的是:受害人頸部傷情顯示,兇犯當時欲圖將受害人的頭割下,所以可見長19厘米,割斷氣管、食道且“深達頸椎”的創口。——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中包括警察和服務員敲門干擾其犯罪實施,最終未能將受害人的頭割下來,兇犯便逃之夭夭。這種連續砍殺27刀的數量應當創造了兇殺案的新記錄,欲圖將被害人的頭割下也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我們不能設想受害人遇害時的痛苦和慘狀,只是可以確認被告人殘殺成性,不處死刑不足以消除其社會危害性
二、本案被告人身份特殊,曾經在昭陽區公安局當過協警。
協警雖不是正式警察,但畢竟從事過公安工作,也曾擔任著管理社會治安,緝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最應當遵守法律,但恰恰是這樣一個有著特殊工作背景的人卻用最極端的殘忍的殺人方式踐踏法律,足見其主觀惡性之深!
三、本案被告人犯案情節極其惡劣。
賽銳在行兇時有第三方干預,其中包括一位女警察和服務員。被告人開門后,此時受害人只是受傷,並未死亡,而被告人威脅在場欲圖制止其行兇的警察和服務員,令其不敢採用更為有效的手段干預此事。幾分鐘后,當被告人完成了對被害人多達27刀的虐殺后,因為女警察叫門甚為緊急,才開門出來,逃之夭夭——此時他有投案自首的機會而放棄,選擇抗拒抓捕,所以一審判決書也認定被告人是在走投無路時才投案。我們不願過多苛責這位在場的女警官,只是認為這種警察當場目擊而被告人未作任何收斂的行為實在是罪無可赦,主觀惡性達到兇殺案的極致——警察干預,他關上門,繼續殺人!!殺完后開門逃走。這是對社會秩序的極端挑釁,被告人具有反社會人格,警察在場而公然繼續殺人,在各類暴力型犯罪中,沒有比本案情節更為惡劣,後果更為嚴重,手段更為令人髮指的,對此惡魔不殺不足以消除其對社會的威脅。
四、被告人雖然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選擇投案,但是並未如實供述罪行,不構成自首。
雖然有多位目擊證人證明,但被告人一直不承認自己是故意殺人,還編造與吳倩是戀人的謊言。在具體虐殺的部位,尤其是對砍殺頸部、割頭的事實,以及被第三方敲門勸阻仍關門繼續行兇的情節,被告人並未如實供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在供述罪行時有避重就輕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
五、這是針對在校學生的兇殺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案發後,眾多媒體報道了這一曠世罕見的極端兇殺案,因為社會公眾關注校園安全。比之社會一般群體,學生更應當受到保護。當雲南大學爆出馬加爵殺人案時,總書記批示全力緝拿——全國160萬警力不惜代價的緝拿這個“欽犯”,就是因為被害人是豆蔻年華的大學生。馬加爵殺人雖多,卻是一錘一個,並沒有喪心病狂到虐殺27刀,所以,賽銳之兇殘,比馬加爵有過之而無不及。學校、社會公眾對此極端兇殘的針對學生的暴力案件至為關注,開庭之日,700餘名觀眾旁聽。一些旁聽者說:“如果以殺人數量論,賽銳不及馬加爵;但是如果以手段之兇殘論,馬加爵遠不及賽銳。當時,千餘名群眾聯名上書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致要求對賽銳處以極刑,正所謂:“千夫所指,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賽銳不死,必將在昭通引發軒然大波,對賽銳的憤怒必將轉化為對司法機關的失望,無數文化低下而生性暴烈的蠢蠢欲動的狂暴之徒均會獲得這樣一個簡單的判斷:無論使用怎樣殘忍的手段殺人,只要殺人後到公安機關報到就一定可以免死——因為連賽銳這樣的情節都能活下來。自首制度如果運用不當,“先犯罪,后自首”如果成為一種策劃,必然誘發更多的犯罪。所以《刑法》規定:自首隻是“可以”考慮從輕而不是“必須”或者“應當”從輕,立法本意十分明顯,況且本案從本質上說因為賽銳並未如實供述罪行,不應成立自首。
律師
第二屆全國律師電視辯論賽河南賽區“明星辯手”劉雙喜律師指出: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是被害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並享有陳述權、舉證權、質證權、發問權、辯論權等訴訟權利。雲南高院不通知吳倩的父母參加二審開庭,公然剝奪了受害方的訴訟權利!

網友熱議


各大論壇網友紛紛將賽銳與馬加爵、葯加鑫、李昌奎等人進行對比,認為不殺賽銳不能服眾。
用總書記的話:一個用常識就能判定的事情,被一些人搞的是是非非!個別角落的個別人用所謂的專家頭銜在欺騙公眾的良知!

最終判決


2009年11月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賽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獲得減刑


2012年8月2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罪犯賽銳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12月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賽銳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罪犯賽銳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七年的裁定(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34年11月1日止)。 
2017年9月11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賽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對罪犯賽銳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七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34年5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