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權交易
計劃合同電量的有償出讓和買入
發電權交易也稱為發電權轉讓交易、替代發電交易,是以市場方式實現發電機組、發電廠之間合同電量替代生產的金融交易行為。借鑒普通商品一、二級市場交易,首先在一級市場,按照一定的規則,確定各類機組的年度初始發電權電量或發電份額;發電權電量也可以由發電機組在合約市場(包括政府制定的各類發電機組年度發電量計劃) 等市場中獲得的發電許可份額和機組簽訂的中短期雙邊/ 多邊交易合同等組成。在二級市場, 發電企業通過集中撮合交易或雙邊/ 多邊協商交易,轉讓或購入發電權電量, 實現發電企業之間的交易,即:機組將部分或全部發電權電量有償轉讓給有剩餘發電能力的高效節能環保機組(在能夠完成其已簽訂的各類發電量合同后的有剩餘發電能力的機組) , 前者簡稱為發電權出讓機組或發電權出售方(發電權賣方),後者簡稱為發電權受讓機組或發電權購買方(發電權買方) 。發電權交易可以進一步理解為以發電份額為標準的交易,發電權電量是各類機組獲得的發電許可份額(發電指標) , 發電權電量取得的方式包括競爭取得和非競爭取得。一般以年度、季度、月度或星期來安排發電權交易。
一是交易雙方均為發電企業,允許發電企業充當購電主體的角色,其他電能交易中,交易一方為發電企業( 發電企業一般充當售電主體的角色),另一方為零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二是在不考慮網損的條件下,交易前後系統內所有機組的發電份額之和保持不變,僅僅是發電份額在各機組間的分佈發生變化,在其他電能交易中,往往是由發電企業針對系統負荷或系統負荷的增量開展競爭,交易后系統內所有機組的發電份額之和將發生變化。
發電權交易中, 賣方所申報的賣出價格是其願意向替代發電的買方支付的價格,在普通商品市場中,賣方申報的價格是賣方希望從買方收取的價格,發電權交易支付方向與普通商品相反,因此,發電權交易撮合次序與普通商品正好相反:賣方按照報價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定交易優先順序,買方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優先順序。
(1)電力供需緩和, 供大於求, 有一定的剩餘發電容量。
(2)發電權交易必須具有安全性及可靠性。
(3)發電權交易必須實現買賣雙方雙贏(雙方都有利可圖) 。
(4)發電權交易要具有方向性。發電權交易的方向一般從成本高、污染重的機組轉移到成本低、污染輕的機組。
(5)開展發電權交易的替代方的火電機組原則上應投運脫硫等設施, 供電煤耗應低於被替代機組的供電煤耗, 並且應低於所在電網上年度的平均供電煤耗。
(1)關停小火電的全部發電權電量(補償電量)與高效率大容量火電機組的替代發電交易;
(2)火電機組( 括非關停火電機組) 的部分或全部發電權電量與高效率、大容量,火電機組的替代發電交易(“以大代小”交易);
(3)火電機組與水電機組之間的水火置換交易(“水火置換”) ;
(4)受電網約束機組的部分或全部發電權電量與不受電網約束的高效節能環保機組的替代發電轉讓交易;
(5)其他類型的替代發電轉讓交易。
(1)按照替代類型劃分
按照替代類型可以劃分為關停替代和在役替代。關停替代是指能效高的大機組替代納入關停計劃的小機組發電。在役替代是指利用一次能源供應有保障、環保性能好的機組替代一次能源供應緊張、設備故障和環保成本高的機組。
(2)按照交易形式劃分
按照交易形式可以劃分為競價模式和雙邊模式。競價模式是指參與發電權交易競價的發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平台進行發電權交易的投標。其中,發電企業分為兩種角色:一種是發電權出售者,另一種是發電權購買者。交易買賣雙方按照交易規則要求,進行交易申報,交易機構按照交易出清規則進行排序、撮合,確定買賣雙方的成交結果。雙邊交易模式是一種分散進行的發電權交易。准入的發電權買賣雙方之間可以自由選擇交易夥伴,並達成電量和電價的初步協議。初步協議必須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電網安全校核。校核通過後,交易買賣雙方達成最終的交易結果。從國內發電權交易組織情況看,雙邊交易是主要的交易形式。
(3)按照交易範圍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