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烏魯木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烏魯木齊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是烏魯木齊縣政府的工作部門。
1、辦公室(法制科)
主要職能: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係;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和會議組織;組織宣傳和通訊報道工作;負責創建文明行業活動的日常工作。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縣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管理財務、基建和名項經費;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工資福利工作;協助做好全縣質量技術監督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工人等級考核工作;負責黨群、紀檢監察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全縣質量技術監督依法行政和依法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工作;依照授權範圍負責質量技術監督法法規和規章的宣傳解釋工作;負責局行政案件審理工作;受領導委託,承擔行政應訴工作。
2、質量管理與監督科(食品生產監管科)
主要職能:對全縣質量管理工作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擬定全縣質量工作的發展規劃;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實施國家和省的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參與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進行監督;對全縣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進行監督。擬定上報全縣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協助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依法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組織查處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政府授權,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專項打假活動;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受理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舉報工作;負責縣“打假辦”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衛生監管工作;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衛生規章和技術規範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與監督;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市場准入制度;組織實施食品及相關產品突發事件的專項監督抽查;組織調查處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機構的專項監督工作;負責指導本級“食品質量安全監控中心”工作;負責與其他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的協調工作。
3、標準計量科
主要職能: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指導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並管理其備案工作;監督檢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組織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指導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服務標準化工作;負責新產品、引進技術和重大項目標準化的審查工作;協助組織對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全縣標準情報、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全縣量值傳遞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負責計量器具製造、修理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規範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規範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組織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指導企業計量工作。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主要職能: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氣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並負責本轄區內其使用登記;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管理有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工作;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氣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有關事故上報,參與對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有關的信息、統計工作。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工作;推進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
(2)、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以及各級政府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工作的意見;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實施國家和省的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組織制定提高全縣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3)、綜合管理全縣質量監督工作。擬定上報全縣產品質理監督檢查計劃,組織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協助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依法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4)、組織依法查處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政府授權,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負責縣“打假辦”的日常工作。
(5)、統一管理全縣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和監督農業、工業及服務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負責全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6)、統一管理全縣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管理全縣的計量器具;組織實施監督量值傳遞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負責計量器具製造、修理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規範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組織實施對商品量的監督;指導企業計量工作。
(7)、統一管理全縣質量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認證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計劃;參與有關技術機構的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產品質量和質量體系認證工作。
(8)、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氣等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氣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9)、管理、協調、指導全縣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擬定全縣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項目計劃,協調和指導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對全縣質量公正檢驗機構、計量公正服務機構等技術監督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10)、承辦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