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機制
規範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
碳交易機制是規範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並非商品,也沒有顯著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按《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但由於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成本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同一減排量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不同成本,形成價格差。發達國家有需求,發展中國家有供應能力,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目錄
清潔發展機制(CDM)、排放貿易(ET)和聯合履約(JI)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3種碳交易機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場還有另外一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也就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這是幫助歐盟各國實現《京都議定書》所承諾減排目標的關鍵措施,並將在中長期持續發揮作用。
在這兩個強制性的減排市場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市場。與強制減排不同的是,自願減排更多是出於一種責任。這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機構,處於自己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宣傳的考慮,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VER)來抵消日常經營和活動中的碳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方,主要是一些美國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會購買一些自願減排指標。
美國環保協會中國項目負責人張建宇認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自願減排是必須經過的道路。原因是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許多國家可以通過市場運作機制對我們的企業提出減排要求。這時候我們的企業怎麼達到要求呢?購買自願減排量,可能是這些企業將來降低碳足跡的一種選擇。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別人掏錢你減排
清潔能源機制最通俗的解釋就是:別人掏錢,你來減排。要從根本上說清楚它的來龍去脈,還得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說起。
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發達國家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要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同時,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發達國家如果完不成減排任務,可以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減排項目或購買溫室氣體排放量,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作為自己的減排量。
如《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2年歐盟的排放量要削減8%。如果完成不了這個指標,歐盟可以掏錢從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項目,這個購買來的項目減少的排放量就視為歐盟的減排量。至於國際上為什麼把這一交易市場簡稱為“碳市場”,從事碳交易第三方認證的挪威船級社專家張建麗解釋,這主要是因為“其他5種溫室氣體最終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來計算的”。
“排放量可以買賣,應該說是世界範圍內提升環境質量的一大創舉。”張建麗介紹,因為對於發達國家而言,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在中國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積極進入發展中國家尋找合作項目,為碳交易開闢了綠色通道。
“這也是業內把既減排又賺錢的CDM稱為是發展中國家企業免費午餐的原因。”張建麗說。
交易要分三步走
那麼,如何在碳市場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業務員成光介紹,根據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一個典型的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實施直到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要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准、項目審定、項目註冊、項目實施、監測預報高、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簽發等主要步驟。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理事會(EB)消息,作為發展中的國家,目前中國有近2000個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有267個CDM項目在EB成功註冊。
作為一家從事碳市場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說,在服務企業的過程中,他們感到CDM項目能否在EB實現成功註冊,是交易CDM成功的關鍵因素。
成光介紹,一般來說,碳市場交易包括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碳資產項目管理三個流程。而各個流程階段又包括許多環節。如在前期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分析,即確定企業有哪些項目符合CDM的概念;要進一步收集信息,進行減排量的估算以及測算方法的確定;要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市場未來趨勢進行預測並確定開發成本以及開發風險。
在碳資產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文件設計、賣方和買方政府審批、購碳協議簽署、第三方認證、聯合國註冊等程序。成光說:“每個CDM項目都有一個獨立的文件報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國政府審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認證、聯合國登記,註冊登記需要在網上公示50天,如無疑義,公示期結束即意味著自動註冊成功。”
據悉,在碳資產項目管理階段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進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監控以及企業運營信息的獲取,目的在於保障企業碳資產的穩定收益,避免在沒有產生減排量的情況下,提前與買家溝通採取防範措施。第二,要根據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按照企業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項目檢測報告。第三,對減排量進行第三方認證,在聯合國登記,最後進行碳資產交割。
在這些過程中,企業需要交付哪些費用呢?成光介紹,一般的費用包括第三方對項目的審核(1.8萬歐元),註冊費(0.2美元/年核實減排噸數),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1萬美元左右),聯合國CDM理事會徵收的適應性費用(核實減排總額的2%)、行政管理費(0.2美元/核實減排噸數),中國政府徵收的環境資源稅(核實減排總額的2%)等。
至於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識別CDM項目、為項目業主尋找和篩選碳購買方、協助企業與買方的談判、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並最終促成CDM項目的完成是他們最主要的任務。
成功範本看邯鋼
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能夠註冊成功一個CDM項目,不僅可以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還能通過出售該減排數獲得額外收入。從這一點看,邯鋼的成功對於中國企業來說無疑具有範本意義。
2005年2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後,河北省CDM項目辦公室認為邯鄲鋼鐵廢氣回收聯合循環發電項目(該項目通過回收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富餘高爐煤氣和焦爐煤氣,建成一個循環發電站,項目建成后每年可滿足邯鋼年用電的36%)符合CDM項目的要求,隨即指導邯鋼開始了該項目的開發和註冊準備。
怎麼開發,這裡面也有學問。根據《京都議定書》,CDM項目開發具有“單邊模式”、“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三種模式。后兩者是指在項目開發之初就尋找到了買家,買家可以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給項目以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單邊模式則是企業獨立完成了整個項目之後再尋找買家,例如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第一個獲得簽發的CDM項目———福建漳浦六鰲30.6MW風電CDM項目就是一個單邊項目。
而邯鋼集團開發的該項目最終是作為一個雙邊項目敲定下來的,項目在2007年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和EB批准,買家是來自於瑞典的碳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的談判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到2007年3月結束。根據協議,到2012年,邯鋼通過向該公司出售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共可獲約2億元純收益。
“要讓買家相中自己,編製好開發項目設計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CDM項目能否註冊成功的關鍵因素。”邯鋼宣傳部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在與河北省CDM辦公室簽署了開發CDM項目的意向書之後,邯鋼舉辦了多次有關註冊程序的培訓班。在接下來的時間裡,項目開發單位和邯鋼為實現CDM項目註冊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數據和項目信息,如項目相關的批准文件、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實地調研數據、各利益相關方意見諮詢等;選擇最適合於項目的方法學;確定項目產生減排量的計入期、說明項目如何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等情況;聯繫外國買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合格性論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這一複雜的CDM項目註冊,就等同於實施碳交易獲得了成功。“而找買家、談價格也均發生在整個註冊流程中。因此,從企業操作角度而言,最難的一步就在於如何註冊成功。”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中國還缺好中介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但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福建漳浦六鰲風電CDM項目那樣幸運,對於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從企業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成光說。
碳交易機制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於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2.16,-0.17,-0.53%)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佔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諮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複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鏈接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京都議定書》以法規的形式限制了各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從經濟角度出發,它更是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市場參與者從最初的國家、公共企業向私人企業以及金融機構拓展,呈現出一派繁榮的景象。
在這個目前規模超過600億美元的碳市場中,交易主要通過各種交易所發放排放(減排)配額,或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進行。已經運行了3年之久的歐洲氣候交易所、歐洲能源交易所,服務內容就是在歐盟實行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機制下,向每個成員國分發其每年預定的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每個成員國再向各企業分發“歐盟排碳配額”(每個配額等於1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所“出售”;反之,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而2008年2月18日正式運營的、由紐約—泛歐交易所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局共同建立全球交易平台,服務內容則以聯合國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現貨、期貨交易為主。以清潔發展項目為標的的買賣大都在亞洲的碳交易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