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無價值

法律詞語

結果無價值,是指犯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的原因在於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是對於行為現實引起的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所作的否定評價。結果無價值理論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於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結果,即結果惡才是違法性的根據,認為只要行為不造成侵害,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理論源流


從此意義上說,結果無價值理論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於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結果,即結果惡才是違法性的根據;而行為無價值則是主張行為本身惡是違法性的根據。近代刑法理論原本只有客觀主義學說,認為違法性的本質在於對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認結果無價值。但自德國學者威爾采爾開始,許多學者開始提倡行為無價值。所以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爭論,實質上就是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爭論。極端的結果無價值學說主張對犯罪中止嚴厲追究責任而不得從輕處罰,因為即便是中止犯也是有一定危害結果出現的;相反卻對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不予處罰,因為其沒有造成危害結果。

理論依據


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即法益;
第二,從刑法謙抑的原則出發,可以只把在客觀上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行為認定為違法;
第三,在價值多元化的現代社會,將是否違反某種社會倫理規範作為判斷行為是否違法的基準,會混淆刑法和倫理道德調整範圍,有悖於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行為人的主觀對法益侵害沒有影響,將主觀考慮作為“責任”問題,能夠將違法性判斷和責任判斷區分開來,明確其分工,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