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於1994年12月16日成立,由北京地區專業諮詢機構和高等院校聯合發起,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00多家,諮詢範圍涉及技術、管理、信息、工程、市場調查、決策、財會核算以及法律等諸多方面。協會下設決策諮詢、管理諮詢、信息諮詢、工程諮詢、市場調查和技術諮詢等六個專業委員會。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被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評為2000年度先進社會團體。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面向政府和會員兩個主體提供服務。
遵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律,充分發揮首都的科技智力和信息優勢,積極探索諮詢業的發展途徑,培育和規範諮詢業市場,實行行業自我管理,維護諮詢業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願和建議,為促進北京地區諮詢產業發展做貢獻。
從1996年開始,協會本著嚴格、客觀、公正的態度,累計認證了四批1215名註冊諮詢師和110家信譽諮詢機構,成為北京科技諮詢業的骨幹力量,為諮詢業市場化、專業化和職業化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協會下設管理、信息、技術、決策、工程、市場調查六個專業委員會,各個專業委員會積極組織開展內部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升諮詢業務能力和水平,推動諮詢行業向著專業化方向縱深發展。
主要開展與諮詢相關的軟科學研究,包括行業政策、行業規範以及北京科技諮詢業發展報告等,為政府及業界了解和掌握行業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參考。
主要包括項目引介,為會員單位提供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在內的各類招標信息;沙龍活動,構築會員單位之間交流互助的平台,有效整合行業內部資源;高層論壇,積極推進地區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中國諮詢行業發展。另外還組織會員單位出國進行考察,學習國外先進的諮詢理念和諮詢公司管理運營模式,與國際諮詢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推動國內諮詢業與國際接軌。
以培訓班的形式,邀請國內外諮詢界知名專家和優秀諮詢企業家授課,對協會會員單位進行相關培訓,開拓諮詢視野,豐富諮詢知識,啟發諮詢靈感,為會員提高自身的諮詢水平和發展諮詢業務提供幫助。
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科技諮詢業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BC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專業諮詢機構和高等學校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律,充分發揮首都的智力和信息優勢,積極探索諮詢業的發展途徑,培育和規範諮詢業市場,推行行業自我管理,維護諮詢企業和機構正常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願和建議,促進北京地區諮詢產業發展,為首都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建設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協助政府對北京地區諮詢業實施行業管理,制訂與發布行業發展規劃、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專業守則,開展行業業務調查與統計分析,對諮詢企業和機構進行資質審查與信譽評價,開展註冊諮詢師認證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引導諮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八條 推動行業自律,維護諮詢當事人及委託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諮詢活動在憲法、法律、法令和法規的範圍內進行。
第九條 接受境內外各界的委託,引介客觀、公正、科學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向社會推薦專業諮詢機構。
第十條 組建與發展全市諮詢網路,發揮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提高協同解決各種複雜的決策與管理問題的能力,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拓寬諮詢業務的領域和範圍。
第十一條 積極引導、扶植和推動科研單位、高等學校、企業集團以及其它知識智力密集型機構,創辦各類面向社會、走入市場的諮詢企業,並使它們在推進產業化的進程中逐步規範化。
第十二條 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世界各國發展諮詢業的成功經驗,努力推動首都諮詢業的國際化進程。
第十三條 組織諮詢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逐步形成一支骨幹隊伍。
第十四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從事諮詢及相關中介服務的機構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協會,通過會員條件審核成為正式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條件
1.有明確的諮詢專業領域,具備一定的諮詢工作實績和經驗;
2.擁有較深造詣的諮詢學科帶頭人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專職諮詢隊伍;
3.在北京地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穩定的聯繫方式;
4.熱心於發展北京諮詢產業;
5.一年內無違法、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營業記錄。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諮詢企業和機構,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后,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有明確的諮詢專業領域,已具備一定的諮詢工作實績和經驗,諮詢服務是本人主要工作內容;
2.擁有較深諮詢專業造詣;
3.在北京地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穩定的聯繫方式;
4.熱心於發展北京諮詢產業;
5. 一年內無違法、違反職業道德等不良記錄。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個人,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后,可成為個人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長辦公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四、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遵守諮詢業的職業道德規範,維護諮詢業的聲譽;
3.遵循互利有償、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和嚴格履約的原則,開展諮詢業務;
4.積極參與協會工作,參加協會活動;
5.按時繳納會費。本會會員交納會費時間為每年一月底以前。
五、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獲取本會信息資料享有優先權;
4.有承接本會組織的諮詢業務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理會;
3.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工作方針和發展戰略;
4.審議理事會、監理會的工作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7.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理事長辦公會,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2.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3.委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4.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5.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6.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8.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9.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
其監督;
10.其它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長辦公會
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協會管理,充分發揮理事集體決策的作用,建立理事長辦公會制度。
理事長辦公會由七至九人組成,在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會委託理事長辦公會,作為協會日常管理決策機構,代表理事會行使權利。理事長辦公會各項決策及時通報理事會各成員。
理事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
1.決定協會工作中重大活動的策劃以及重大事件的處理;
2.審議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3.審議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4.理事會委託理事長辦公會的其他相關工作。
理事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各理事長辦公會成員參加,邀請監事長列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臨時召集。臨時理事長辦公會需有1/3以上成員提出動議,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作為協會的代表,代表協會參加各種重要活動,包括對外交往活動。其主要職責是: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2.提出協會當年的重點工作和發展目標,並督促落實;
3.對協會總體工作進行協調、統籌等。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實行輪值制。輪值周期為一年。
每屆理事會換屆后第一年,理事長辦公會選舉出輪值理事長和候任理事長各一名。從第二年起,候任理事長自動成為輪值理事長,理事長辦公會再選舉一名候任理事長。依此類推。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理事長辦公會的各項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1.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提交年度報告及決算報告;
2.組織協會的各項活動,引導、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3.組織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分析;
4.組織開展註冊諮詢師培訓、認證工作;
5.發展新會員及其他日常事務等。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作為協會法人代表,根據國家社團法和協會章程的有關條款行使法人的責任和權利。其主要職責是: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由理事長辦公會通過的年度工作計
划;
2.支持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3.受理事會委託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4.負責秘書處專職人員聘用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本會將根據諮詢行業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個工作部門或成立專業委員會,由本會秘書處負責協調和管理。
本會工作部門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2.組織協調本部門、本機構的成員單位,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諮詢服務;
3.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諮詢業務交流活動,溝通信息;
4.向諮詢企業和機構推薦諮詢工作成果;
5.接受客戶申訴,監督會員的營業行為;
6.公正引介諮詢業務項目;
7.理事會及本會成員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列席理事長辦公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
法規開展活動;
4.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
展活動;
5.對本會的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及本會成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
督其執行。
8.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及付給租賃會員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本會引介或組織的諮詢業務收入;
3.協會建立諮詢創業基金,接受國內外各界的資助與各類捐贈;
4.上級撥款;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變更程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終止程序
1.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
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
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
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