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長青

原西安市機電設備總公司總經理

周長青,男,1953年生於西安,原任西安市機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汽車銷售公司經理。

簡介


陝西省建國以來最大的貪污犯、原西安市機電設備總公司總經理周長青在西安伏法。這個膽大妄為的傢伙曾用公款,在澳門豪賭輸掉4800餘萬,由賭場走向法場.

案件還原


周長青,男,1953年生,西安機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汽車銷售公司經理。1997年元月,周長青在深圳開會期間,擅自前往澳門賭場賭博,在將隨身所帶現金8000元輸掉后,又將汽車銷售公司32.8萬元購車的匯票兌換成港幣輸光。此後,周長青一發而不可收,開始了大肆賭博大肆貪污的罪惡生涯。為籌措賭資,周長青於1997年元月至11月間,以聯繫購車業務為由,先後採用轉款和提取現金的辦法24次調取公款339629305元,或自己或通過澳門商人黃敬賢在珠海開辦的利恆公司兌換成港幣,經澳門瑞昌銀號進入澳門賭場賭博揮霍。
其中,從其公司下屬機構桑塔納專營部轉款1149萬元、提現40萬元,從湖北十堰聯絡點轉款1242萬元,從北京辦事處轉款650萬元,從上海辦事處轉款5637305元,汽車銷售公司財務科轉款212萬元、提現6萬元,從北京吉普西安特約銷售部轉款100萬元。周長青將上述款項除1997年7月23日歸還給公司272萬元外,其餘全部輸掉。
1997年8月,周長青將他賭博之事告訴機電公司桑塔納專營部業務員劉曉榮,劉於同年9月29日協助周長青將上述款項中159萬元匯往利恆公司,供周長青賭博使用。1997年8月,周長青自知所輸公款已無力歸還,即與劉曉榮商議出逃國外,並通過廣州市無業人員林子強(在逃)為其二人辦理了假護照。
1997年12月2日,周長青、劉曉榮為籌措外逃資金,由周長青與工商銀行西安市北大街支行聯繫,劉曉榮積極幫助公司出納員張XX使用假合同以本公司名義辦理了金額為500萬元和600萬元的承兌匯票各1份,隨後,劉曉榮又積極協助張XX辦理了有關背書手續,將兩份匯票交給了周長青。後周長青將上述兩份承兌匯票貼現為人民幣1028萬元匯往利恆公司兌換港幣,再次到澳門賭博。在輸掉大部分資金后,周長青於1997年12月12日化名逃往厄瓜多共和國。1999年5月18日偵查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將周長青從厄瓜多共和國抓獲,押解回國。

審判過程


周長青被捕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於2000年5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被告人周長青身為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利用其管理、經營公司財產的職務之便,指使本公司下屬部門,將巨額公款匯往珠海利恆公司,兌換成港幣轉入澳門進行賭博,從事非法活動,數額達48237305元,絕大部分未追回,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在罪行即將敗露時,化名潛逃國外,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此外,被告人周長青還挪用公款272萬元,進行非法活動,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兩罪並罰。被告人劉曉榮在得知被告人周長青用公款賭博的事實后,還積極協助周長青籌措賭資,並且共謀出逃國外,其行為構成貪污犯罪的共犯,但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一、被告人周長青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二、被告人劉曉榮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一審宣判后,周長青、劉曉榮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周的辯護律師提出,周長青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不應定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應定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於2000年8月3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裁定。2001年1月10日,周長青在西安伏法。聽說在被執行死刑前簽字時,有關媒體記者問他:“你不覺得你對國家造成了太大的損失?”沒想到死有餘辜的周長青答道:“我覺得還少了。”可見,其貪婪之心已達到狂妄之極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