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

由原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和原半山區人民檢察院合併成立,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90年5月。

歷史沿革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90年5月,由原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78年8月)和原半山區人民檢察院(重建於1980年6月)合併成立。該院原座落於湖墅北路珠兒潭巷10號,2003年10月遷入拱墅區台州路1號。

檢察院概況


該院設有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等領導機構,內設13個職能部門,分別為: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反貪污賄賂偵查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預防科、祥符檢察室、辦公室、政治處、監察室、行政裝備(技術)科。現行政編製75人、事業編製5人,2008年在職公務員64人,事業人員4人。內有高級檢察官16名,一級檢察官11名,二級檢察官12名,三級檢察官3名,四至五級檢察官10名。
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受理單位、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對轄區內發生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本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四)對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與經濟審判、行政訴訟和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及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七)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八)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開展行業系統及重點工程等專項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九)承辦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物證、書證的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和視聽資料的收集、提取、固定、運用工作。
(十)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意見。
(十一)根據《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對檢察幹部和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大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職責


辦公室(掛司法警察大隊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檢察新聞宣傳、輿論引導和意識形態工作。承擔重要信息發布等檢務公開職能。負責基層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檢察業務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負責輔助開展案件調查取證相關工作。負責保護檢察人員司法活動人身安全。負責檢察環節維穩安保等警務保障工作。
第一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及其他綜合工作。
第二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同級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或者協助偵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第四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基層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第五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基層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基層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第六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檢察部(掛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受理控告、申訴和舉報工作。承辦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擔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的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技術裝備管理。配合辦案部門開展技術性證據的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
政治部
承擔幹部管理、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和隊伍建設等職責。負責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執行法律、法規和各級檢察機關的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獲得榮譽


在區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該院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為主題,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2004年被評為省級先進檢察院;2005年被團省委、省檢察院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2006年2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2008年先後被省檢察院評為二級規範化檢察室、省級文明接待室;反貪局2002年來連續4年被省檢察院記集體二等功;反貪局辦理的2件職務犯罪案件被省檢察院評為精品案件;2006年公訴科被市檢察院榮記集體三等功;2008年省檢察院評定監所科為二級規範化檢察室;控告申訴接待室被授予省級文明接待室;先後有1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勞動模範和杭州市“十佳檢察官”、1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十佳優秀公訴人”,2名幹警被評為杭州市第一屆“十佳公訴新秀”;1990年以來先後有5名幹警被市院記個人二等功,11名幹警被市院記個人三等功

現任領導


職務姓名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馮曉音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梁偉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陳榮土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中共杭州市拱墅區紀委區監委派駐區檢察院紀檢監察組組長潘民煜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藍紅霞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張孟春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朱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