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輔分離
企業集中力量發展主業的做法
主輔分離是指企業將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原材料採購、產品運輸、安裝、包裝、營銷等非核心輔助性的業務從其主營業務中分離出來,集中力量發展主業的做法及模式。
主輔分離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核心就是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中把主業和輔業分開.並利用非主業和閑置資產,通過多種方式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面臨的體制環境和市場環境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特別是入世以後,我國經濟在更大範圍內、更深層次上融入了經濟全球化之中,國有企業必須與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另外,國內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對國有企業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因此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強做優主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提高國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為促進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國家出台了有關政策,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企業在結構調整、重組改制過程中,可利用企業內部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簡稱“三類資產”),改制創辦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的法人經濟實體。經濟實體與原主體企業除產權關係外,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對於改製為非國有控股的,允許改制企業用“三類資產”中的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這項政策為大多數國有企業解決了改製成本的支付渠道問題。
二是對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要變更或重新簽訂3年(含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對於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包括:輔業企業全部職工、主業企業富餘職工)達到改制企業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改制后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主輔分離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有利於國有大中型企業內部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讓主體企業輕裝上陣,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資產結構得到調整優化,管理層次和幅度進一步減小,可以把更多的資源、財力、精力投入到主營業務上,主業更加精幹高效
二、有利於國有大中型企業理順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內部經營機制的轉換
改制后的輔業企業產權進一步明晰,可以使企業的經營n機制隨之發生深刻變化,員工的市場競爭意識、生存危機意識大大增強。
三、有利於輔業企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新型的市場化的勞動關係,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輔業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使輔業職工變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產權主人,同時又構建了新型的勞資關係,這將極大提高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轉變。
四、有利於國有大中型企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緩解社會再就業矛盾
主輔分離,為解決勞動就業和社會穩定問題開闢更加廣闊的途徑,為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重要保證。通過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以及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一些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有利於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與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找到現實結合點。
五、有利於分離后的輔業持續穩定發展
中央12號文件、八部委859號等相關配套文件從資產處置、經濟補償、減免稅費、土地使用等各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這將有利於改制后新企業的發展,有利於分流到改制企業的職工的穩定,保障社會就業水平的穩定。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目標明確,意義重大,國家領導高度重視,專門制定了由原國家八部委2002年11月18日聯合頒布的859號輔業改制政策及相關配套政策,認真總結吸收了多年國有企業改革經驗,將國有中小型企業改革的成功實踐引入到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中來,既著眼於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瘦身”,又注重改制企業的發展,同時,強調體制機制轉換和職工再就業,是一個兼顧多方利益,讓職工共享改革成果的政策。許多輔業通過改制實行產權多元化,不僅引入資金、技術,還擴大了市場,盤活了存量,增強了活力和發展後勁。
改革實踐說明,中央政府制定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政策是一項在深化改革和結構調整中擴大就業,在擴大就業中加快改革和發展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政策,既能夠有力推進企業結構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有序流動的機制,使國有企業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做強、做大的主業方向上,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源配置結構;又可以有效利用存量國有資產,通過改制企業的發展分流安置企業的富餘職工,減輕社會再就業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