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監察委員會

武漢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機構

漢市監察委員會是武漢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機構,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通過將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的相關職責整合,不再保留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

2018年1月15日,武漢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時任湖北省委副書記、武漢市委書記陳一新,時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劉立勇,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張曙參加揭牌儀式。

組建背景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黨中央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武漢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標誌著武漢市監察體制改革邁出了關鍵一步。組建監察委員會,實現監察委員會和紀委合署辦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主要職責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現任領導


主任:劉輝
副主任:梁奇、陳曉華
委員:陳映廷、李天雄余志成、肖軍、吳勇、楊峰、湯國風

人事調整


2021年3月1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人事任免事項,免去劉全保的武漢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機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向武漢市紀委監委反映問題來信請寄:武漢市江岸區后湖大道新益街1號武漢市紀委監委信訪室。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向武漢市紀委監委反映問題來訪地址:武漢市江岸區后湖大道新益街1號武漢市監察舉報投訴中心。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申訴複查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察機關處理申訴複查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黨紀處分
1、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
2、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紀檢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檢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3、對申訴問題進行複議、複查后,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機關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申訴人一份。
4、對案件的複議複查決定,經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批准后,申訴人對複議複查結論仍不服的,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應將本人申訴和複議複查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一經上一級黨委、紀委審查決定后,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政務處分
1、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
2、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
3、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后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不服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的,複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4、變更、撤銷政務(紀)處分的情形和法律後果,根據受處分人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或者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執行。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