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是2000年0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文件。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
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在推進國民經濟適度增長、緩解就業壓力、實現科教興國、吸引民間投資和優化經濟結構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類以及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填補市場空白的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國家經貿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類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見。
一、
大力推進結構調整
(一)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大力推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認真執行已頒布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鼓勵先進,淘汰落後。當前,國家扶持的重點是:科技型、就業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出口創匯型、社區服務型等中小企業,使之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檔次、增加產品品種,滿足市場需求。對那些技術落後、質量低劣、污染環境、浪費資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關閉。
(二)簡化中小企業設立審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有關部門不得在企業進行登記註冊前設置前置審批條件。研究探索中小企業破產與清算的簡易程序,逐步建立歇業督促、風險預警、債務重整和依法破產等制度。
(三)堅持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與扶持中小企業並舉的方針,鼓勵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形成與大企業大集團分工協作、專業互補的關聯產業群體。著力扶持“優強”中小企業發展,不斷總結推廣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經驗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對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可在規定許可權內給予財政、稅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勵和吸引國內各類投資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創辦中小企業。
二、
(五)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採取設立風險投資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等方面,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發揮現有各類科技、工業園區帶動、輻射功能基礎上,研究總結區域性、行業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機構的成功經驗,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9〕29號)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和產業化基地。
(七)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技術等生產要素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其作價金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國有、集體中小企業,可將企業凈資產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為股份,獎勵有特殊貢獻者。
三、
加大財稅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級政府要根據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投入,重點用於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和創業資助、科技成果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貼息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九)各類中小企業凡在我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按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為鼓勵中小企業更快發展,要抓緊研究減輕工業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辦法。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四、
積極拓寬融資渠道
(十)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鼓勵政策性銀行在現有業務範圍內,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中小企業的發展。
(十一)繼續擴大中小企業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銀行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及時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確定縣級行貸款審批許可權,減少貸款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要積極研究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進一步改善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金融服務
(十二)逐步擴大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逐步放寬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的條件。選擇有條件的中心城市進行企業法人間的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試點。引導、推動並規範中小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產權出讓等方式利用外資進行改組改造。
(十三)鼓勵社會和民間投資,探索建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以及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機制。有關部門要嚴格風險投資的市場准入和從業資格管理,規範風險投資的市場行為,充分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的導向作用。各級政府部門均不得直接從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務。
五、
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十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准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與自律制度。
(十五)要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擔保與再擔保試點,探索組建國家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在加快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同時,推動企業互助擔保和商業性擔保業務的發展。對於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必須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並一律納入地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政府部門一律不得操作具體擔保業務。
六、
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六)各級政府要轉變對中小企業的管理職能,推動建立以資金融通、信用擔保、技術支持、管理諮詢、信息服務、市場開拓和人才培訓等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並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給予必要的資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動中小企業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的發展,建立有效的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強化監管,實現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和規範化。
(十七)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結合科技體制改革,鼓勵和支持各類科研單位改製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介機構;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各類商會等機構,積極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並通過技術洽談、專利和零配件招標、人員培訓等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方面的服務。
(十八)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獲取政策、技術、市場、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進行中小企業電子商務試點,為降低中小企業市場開發成本創造條件。
(十九)採取政府引導、行業輔導、企業互助和企業自我培訓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現有管理院校、培訓中心等力量,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投資諮詢和職業技能培訓等。逐步建立經理人才測評與推薦中心,發展完善中小企業職業經營者市場。
七、
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
(二十)積極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依法認真清理各種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有利於各類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促進本地區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十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 》(中發(1997)14號)精神,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要逐步取消縣(市)國有、集體中小企業上交管理費以及城市供水、供氣的增容費和供電增容費(貼費)的有關規定;降低中小企業貸款抵押品登記收費標準。各地要加強對已取消收費項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減免本地區中小企業費用的具體措施。對巧立名目、變相增加中小企業負擔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各級政府應創造條件,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及零配件生產分包給中小企業。同時,要堅決取消各類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創造有利於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十二)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加快由審批制向資格登記備案制的過渡,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為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中小企業特別是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1號)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獨資或參股創辦中小企業。
八、
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三)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工作,要堅持放開搞活與扶持發展並舉的方針,以市場為導向,以扶持、服務為宗旨,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地要從全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負起責任,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協調工作。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由國家經貿委牽頭,科技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參加,成立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經貿委。各地要結合地方機構改革,理順中小企業管理體制,儘快明確中小企業管理機構,推動本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十四)有關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儘快提出客觀反映中小企業實際情況的統計指標體系和中小企業標準。
(二十五)本意見適用於城鄉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夥制個人獨資等各類中小企業,具體實施辦法由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