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倉儲
金融倉儲
金融倉儲主要是指融資企業以存貨或由倉儲公司出具的倉單為質押標的,從金融機構取得融資的活動,倉儲公司對質押期間的質押物進行監管。這一模式的出現為銀行開展動產抵押質押貸款業務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提高了銀行利潤空間,也為中小企業融資開闢了新天地,在盤活中小企業存貨、避免關聯擔保風險、拓寬融資渠道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金融倉儲公司作為動產質押的第三方監管人,降低了銀行對動產質押所承擔的風險,而對於企業來說,在融資的渠道上開闢了除了抵押貸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以外的一條蹊徑。實現銀行、企業和監管公司的三贏局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第三方監管的描述
動產質押監管是指企業以金融機構認可的動產(包括原材料、庫存產品、採購商品等)質押給金融機構取得貸款。企業將自有的質押物交付金融機構認定的監管公司監管,在此期間,質押物不轉移所有權,金融機構據此向企業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和其他融資服務。
金融倉儲業作為金融與倉儲的交叉創新,作為一種連接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想借借不到”金融機構“想貸不敢貸”的問題的橋樑,參與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
企業融資者,這裡說的企業融資者主要是一些沒有大型的不動產,而是有一些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庫存的急需融資的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他們由於信譽程度相對較低,又沒有太多的不動產,要想得到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甚至是生存所需要的資金選擇金融倉儲公司合作幾乎成了不二的選擇。只有有了這些企業的存在和參與,才有了金融倉儲業的產生並發展。
除了企業融資者之外,投資公司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是金融倉儲業中不可或缺的參與主體,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增加其利潤源,也很想把手中的資金貸往一些有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但是由於動產的監管成本高,價格不穩等不易保值增值,從而使得金融機構的風險加大。金融機構為了減少其風險,便會參與到金融倉儲這個新興的行業中來。
除了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外,還有一個最主要的主體是倉儲企業,倉儲企業作為倉儲業的核心,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連接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橋樑。為金融倉儲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倉儲企業的主要需求有:拓展業務範圍,增加企業利潤。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倉儲企業由於業務比較單一,規模普遍較小,利潤來源已經非常有限。
保兌倉也有人稱其為買方信貸,就是指融資企業向金融機構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根據融資企業的進貨合同金融機構直接給融資企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主要形式)或者資金,融資企業直接利用銀行承兌匯票(主要形式)或者資金到融資企業的上游供貨商(也可能就直接是製造商)出進貨,上游供貨商將貨物發送到銀行指定的金融倉儲企業的倉庫,貨物到達倉儲企業的倉庫便直接變更成倉單質押類型或者是動產監管保值類型。
金融倉儲企業利用金融機構授權的這些信譽額度向需要融資的中小企業靈活的進行質押貸款,金融倉儲企業對融資企業質押給金融倉儲企業的質押物進行全程的監管,而金融機構則不參與質押業務的具體運作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金融倉儲企業除了具有金融倉儲企業的功能外還增加了金融機構的功能,相應的也為金融機構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同時為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資金需求量很少時間很短的小微企業提供了一種非常方的融資方式,當然也給金融倉儲企業增加了利潤。
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或者說是倉單質押貸款,其核心的內容就是融資企業將自己企業現有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動產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倉儲企業經金融機構的審批授權以後,以第三方的身份代理監管服務對質押物進行監管。當貨物放入制定的倉庫後有倉儲企業簽發倉單,融資企業以倉單為依據去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業務方式。
動產監管保值貸款有人也稱其為動產質押貸款,融資企業以其動產進行質押擔保,倉儲企業對其所質押的動產進行監管,金融機構通過倉儲企業確認並簽訂協議後進行放貸。質押物可能是在倉儲企業的倉庫,也可能是在融資企業自己的倉庫,不管在那個倉庫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並不是質押給銀行的動產放到倉庫不能使用,而是根據情況使用。
倉儲企業根據總量控制,即在金融機構要求的最低庫存量基礎上(這裡指的是價格沒有變動或者變動很少的情況下)對於超出金融機構要求的最低控貨部分,融資企業可以向監管方也就是倉庫企業申請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