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贛巡撫
南贛巡撫
官名。明朝時期在江西贛州、南安及其周邊地區設立巡撫一員,駐贛州,轄區屢有增減,清初沿置,康熙年間裁撤。
南贛巡撫,全稱“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明朝弘治八年(1495)始設,轄區以贛州府、南安府為主,屢有增減,包括江西、湖廣、廣東、福建四省交界府縣,駐贛州(今江西贛州市),主要在該地區緝盜剿賊,安撫流民,維護地方治安。清初亦設置,於清朝康熙四年(1665)裁革。
弘治八年(1495)四月,因閩、粵、湘、贛四省交界地區盜匪作亂頻繁,任命金澤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南贛等處,為首任南贛巡撫。轄區為江西贛州府、南安府、建昌府,廣東潮州府、惠州府、南雄府,福建汀州府,湖廣郴州。以贛州為治所。
弘治十年(1497),划除建昌府,增廣東韶州府、福建漳州府。
弘治十二年(1499),南贛巡撫金澤受命通撫江西全省。
弘治十四徠年(1501),恢復原有轄區。
弘治十六年(1503),罷撤。
正德六年(1511),南贛巡撫復置。
正德十一年(1516),由巡撫改提督軍務。
正德十四年(1519),兼撫江西。
正德十六年(1521),恢復原有轄區。
嘉靖三十五年(1556),汀、漳二府同屬南贛和福建。
嘉靖四十五年(1566),定巡撫銜,划除漳州府、惠州府和潮州府。
崇禎六年(1633),增連平州、河源縣、長寧縣。
順治二年(1645),清廷準備奪取南贛地區,任命苗胙土為清朝首任南贛巡撫。
康熙四年(1665年)五月徹底裁撤,所轄地方歸併於江西巡撫統轄。參見“江西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