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士功
清代的政治官員
清代吳士功,雍正11年中進士選庶吉士,改吏部主事,后又遷郎中,考選御史。他先後在山東、湖南、湖北、陝西任道員、按察使、布政使、巡撫等職。他在這些崗位上因提出吏治和法制的好建議,特別是賑災中的突出貢獻調任福建巡撫。晚年他在查辦馬龍圖挪用公款一案中因包庇罪被革職,后又因轄區內楊魁等製造敕書又獲罪。自己用銀子贖罪獲釋,回固始后病逝。
吳士功(1699年-1765年),字惟亮,號凌雲,又號湛山。河南光州(今河南固始)人,中國清朝官員。雍正十一年(1733)中進士,授吏部主事,歷任郎中、御史、道員、湖北按察使。乾隆二十二年(1757),遷陝西布政使,護巡撫。他向朝廷上疏說:宜君、榆林、府谷、神木、靖邊、葭州(今佳縣)、懷遠(今陝西橫山縣)諸州縣先旱后澇,百姓缺糧。他已撥寧夏倉儲米麥五萬石,分別賑濟懷遠靖邊諸縣。中間有黃河阻隔,且黃河結冰時更難運輸,所以已預先起運。又撥綏德等四洲縣米二萬石賑濟榆林,葭州。因山路崎嶇,已命增加騾馬、駱駝加速運輸,使災民早得接濟。皇帝同意並命竭力辦好,后調直隸(今河北省)。
乾隆二十三年復調陝西,護巡撫。他向朝廷上疏說,延安府駐軍的糧米由各縣送交府倉,而各地軍兵又到府庫支領,其間路徑遠,運費大,耗損多,請准甘泉、宜川、延川、延長四縣不必向延安府倉交糧,改由軍兵在本縣支領糧食。另外,隴州千陽縣山多路險,請將年征屯豆改為折色銀解送有司充餉。所奏得到皇帝准允。二十四年授福建巡撫,二十六年因袒護提督挪用公款事得罪,被罷官,發巴里坤軍前效力。二十七年(1762)卒。
《清史稿》中《吳士功列傳》記載了他一生的功與過,褒貶分明。
乾隆皇帝連連提拔他,主要是他在幾次賑災中政績突出,處事有道。乾隆11年他丁憂期滿后,由山東濟東泰武道改授山東兗沂曹道,遇上所屬縣遭遇旱災、蝗災。乾隆南巡時吳士功迎駕如實彙報災情,並請求截留60萬石米賑災。乾隆準奏並命他直接督辦。他用此糧以工代賑,命各縣大小官吏帶領群眾捕殺蝗蟲、抗旱,不到十天蝗蟲捕滅、旱災減輕。乾隆調他任湖南糧道巡撫。因當地官員強烈要求留任,阿克孜上奏乾隆,乾隆準其留任並在職務晉陞為湖北按察使。乾隆22年河南發生災荒,調湖北糧食賑災。當河南調糧歸還時,他根據當地實際,請用一斤米改2斤谷歸倉,這樣既保證糧食易於貯存,農民也減少了加工費。乾隆對此舉非常滿意,調他到陝西任布政使。在陝西遇上寧遠等州縣遭災,清政府調寧夏5萬石糧賑災。運糧時遇上黃河冰汛,不能及時運到,吳士功便僱用駱駝速運解決了災民的燃眉之急。他在福建任巡撫時,福建九府二州常年缺糧31萬石,均從淅西調糧救災。淅西的糧食從陸路運是山路,一般從海上運。有一年淅西也遭災,一時籌糧困難。他上奏乾隆請求先從海上運10萬石糧給台灣,其餘缺額由靠近福建的內地互相調濟。乾隆對此舉給予嘉獎。
吳士功在吏治、法制、審計上的建樹也被載入史冊。他任御史時上奏乾隆:部院大臣、督撫如果常調自己身邊的人去任道員、知府就容易滋生偏信結黨營私之弊端,請照雍正時的舊制。乾隆認為此舉奏得好,並提升了他的官職。他從地方調京城任直隸官時上奏乾隆:今後凡巡撫、藩王離任時都要對府庫庫存、內外欠賬進行審計,這是目前我國古代第一個提出對離任高官進行審計的人。此舉為清政府後期建立審計機構打下基礎,也遏制了高官、藩王離任時化公為私的腐敗行為。他在陝西任職時上奏乾隆:改過去延安府軍糧由內地長途運輸為內地供糧州縣將糧折成銀兩,由延安就近購糧,乾隆對此非常讚賞,晉陞他任福建巡撫。在福建任職時,每年處罰不少私鑄錢的犯罪行為。他發現不論私鑄錢多少,定罪一樣。他提出應該根據鑄私錢多少定罪大小,從而完善了法制。當時清政府規定凡派往台灣任職和經商的內地人不準將家眷遷往台灣。有了這個法規,一些人便用偷渡形式去台灣。吳士功上奏建議:“內外人民皆朝廷赤子……若既報墾主業,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有的屬在內地者,請許報官遷涉。”還建議對願意返回者讓船主做保讓他們去台灣。此奏得到乾隆批准。此舉對加強台灣與內地的聯繫,繁榮台灣和內地的經濟起到了很大作用。針對福建當時大戶族欺凌小戶族,械鬥事件不斷發生的狀況,對治罪條科分大戶小戶分別對待,大戶械鬥從嚴懲處。這個規定使愈演愈烈的械鬥得以遏制,大大減少了刑部的查辦經費。這是他在法制上所做貢獻。
乾隆26年,廷璋彈劾提督馬龍圖有挪用公款之罪,乾隆命吳士功查辦。吳士功查後上報:龍圖借用公款已於盤查時歸補,援自首例減等扌疑徒。”這是說馬龍圖所用公款在查時歸還,有自首情節,宜減輕處罰。乾隆得報后批示:龍圖敗露后始於歸補,且將登記數簿毀焚,又增舞文之罪,不得以自首論。吳士功因此而被罷官,“發巴里坤效力自贖”。乾隆27年廷璋奏:“閩縣民楊魁等假造敕書,承襲世職。”乾隆立命巴里坤的辦事大臣去責問吳士功該當何罪。乾隆念其過去之功,允許用銀贖罪。吳士功用銀贖罪獲釋,回故里不久病逝。
吳士功被革職那年,其子吳玉倫考中進士,由檢討升為兵部侍郎,督福建學政,父被革職后又降為檢討。《清史稿》的編者對他一生有個評論,說他在“治社會”、“治賑”等方面均有建樹,且“盡心於民事”,仍可“稱善治者也”,對他一生的功仍給了較高的評價。
《清史稿》卷三○九,頁10615。
《清史列傳》卷二十三。
《漢名臣傳》卷三十二。
《台灣通志》列傳政績,頁478。
《福建通志》卷一四○。
《重修台灣省通志》卷九人物誌,頁219,台灣省文獻會。
《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一七四《國史本傳》及鄭虎文撰《墓誌銘》。
董邦達《吳中丞士功傳》,《碑傳集》卷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