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鑄錢
私鑄錢
私鑄錢,古錢幣術語。民間私爐盜鑄的錢幣,因意在牟利,私鑄錢一般比官爐錢輕小粗惡;從銅質到文字都明顯劣於同時官爐所出之錢。然而各代私鑄錢雖禁難止,存世數量均不為少,給貨幣市場帶來了嚴重災難。“偽錢必是私鑄,私鑄並非皆偽錢”。如何區分是否“私鑄”或“偽錢”首先要區別所鑄錢幣的目的。如以謀生為目的所鑄錢幣則應稱之為“私鑄”,而以謀利為目的所鑄錢幣則應稱之為“偽錢”。
兩漢時期貨幣的鑄造,除了西漢早期有過短暫的放民鑄錢以外,一向都是由官府控制的。其情形大致是:西漢在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以前,中央政府由少府進行管理,具體的鑄造則由中央和地方郡國兼行(在不同的時期其情況並不一致)。武帝元鼎四年以後,改由水衡都尉屬下之上林三官進行統一的管理與鑄造,鑄錢工場也集中在都城長安及其附近。王莽時期有所改變,於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遣諫大夫五十人分鑄錢於郡國”①。東漢時期貨幣的鑄造與管理機構是彼此分離的,中央進行宏觀管理的是太尉屬下的金曹,具體的鑄造則是由地方郡縣加以實施。②西漢早期短暫的放民鑄錢,共有兩次。《漢書·食貨志下》載: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黃金一斤。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余贏以稽市物,痛騰躍,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稅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為官吏。孝文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私鑄錢
西漢第一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情況出現在景帝時期。《漢書·景帝紀》載:(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注引應邵曰:文帝五年,聽民放鑄,律尚未除。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故定其律也。”這一次的盜鑄浪潮似乎主要是針對黃金而來的。不過嚴格地講,這實際上不能算是一次盜鑄活動,只是文獻上稱為“作偽金”,所以我們姑且把它稱之為盜鑄。因為應邵在這裡說得比較清楚,所謂“先時多作偽金”,是在景帝“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之前,而此時文帝聽民放鑄之律尚未廢除,當然也就不能稱為盜鑄了。而且這裡所謂的“作偽金”,似乎不是指一種故意的偽造或摻假的行為,而主要是指受道家方術的蠱惑,鍊冶黃金而不能成功的一種行為。從應邵注中所言“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即可看出一些端倪。而《漢書·楚元王傳》中,有關劉向鑄偽黃金的記載則是對“作偽金”更好的詮釋。
西漢第二次盜鑄貨幣的浪潮發生在武帝時期。《史記·平準書》載: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里取鎔,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選”,直三千;二日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自造白金五銖錢后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犯者眾,吏不能盡誅取。
據《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可知鑄“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過關於三銖錢的鑄行年代,學術界卻還頗有爭議。《漢書·武帝紀》載:“(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史記·平準書》在上述這段文獻中,對於鑄行三銖錢的時間敘述得比較模糊。後代學者根據其文意,有推測其鑄於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將其繫於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還有的學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兩說,認為三銖錢曾兩興兩廢。③這一時期盜鑄活動的內容,在大半時候無疑包括了銅錢以及銀錫合金的“白金三品”兩個方面,但是以盜鑄“白金三品”為主。活動的後期,則可能主要是針對赤側五銖的盜鑄,因為一方面赤側五銖一枚可當郡國五銖五枚用,另一方面此時白金已賤,並逐漸被廢棄不用。
“白金三品”近年來有所發現,根據出土實物,圓形龍紋幣重約120克左右,正好約合漢代八兩;方形馬紋幣重約20克左右,橢圓形龜紋幣重約15克左右。據取樣分析,其成分包括銀、錫、銅、鉛等。④漢代白銀與銅錢的比價,據《漢書·食貨志下》所載:“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這是王莽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進行第三次幣制改革時,所制定的銀錢價格之比,這個比率是相對於重約1克左右的“小泉值一”而言的。也就是說,作為漢代上品銀的朱提銀,每八兩也不過值“小泉值一”一千五百八十枚,普通銀每八兩僅值一千。而武帝所造的“白金三品”,第一等的所謂“白選”重也不過八兩,而且並非純銀,是銀與錫的合金,只是因為鑄出了龍形的紋飾,其法定價值卻能達到三千枚每枚重約2—2.6克的三銖錢。也就難怪會引起不法之徒的覬覦,以致“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了。《史記·平準書》所言“自造白金五銖錢后五歲,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這裡的“后五年”,如果是以“白金三品”的始鑄年份元狩四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如果是以五銖錢的始鑄年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開始計算,則是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但是不管是元鼎三年還是元鼎四年,“白金三品”都應當已經被廢止了。①《史記·平準書》載: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為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
武帝鑄赤側五銖錢發生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正因為一枚官鑄的赤仄五銖錢要當普通郡國所鑄五銖錢五枚來使用,而赤仄五銖未必就比郡國五銖重,因而當然會引起民間的瘋狂盜鑄。而當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之後,因為已無暴利可圖,於是“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②此外,武帝之所以會在這個時候大赦因私鑄貨幣而獲罪者,當與此時白金已廢,而民間盜鑄錢幣的現象也已經很少有很大關係。①“白金三品”廢止的時間,《西漢會要》說是在元鼎二年,彭信威先生認為是在元狩六年(《中國貨幣史》第167頁)。不過從《史記·平準書》的文義來分析,元鼎三年可能更接近於事實。因為對“白金稍賤”的敘述是緊接在鑄行赤側五銖之後的,接下來又說“歲余,白金終廢不行”。因此應當是元鼎三年。
西漢第三次大規模盜鑄貨幣的風潮出現在王莽時期。《漢書·王莽傳上》:(居攝二年)五月,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五十,與五銖錢并行。民多盜鑄者。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御府受直,然卒不與直。
《漢書·王莽傳中》:(始建國二年)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宮殿門,欲以重而行之。《漢書·王莽傳下》:(地皇二年)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到者易其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又《漢書·食貨志下》記同一事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王莽時期的幣制,大約是中國歷史上除了清代咸豐朝以外,最為複雜的。王莽時期一共進行過四次幣制改革,幾乎每一次都伴隨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第一次幣制改革是在居攝二年(公元7年),鑄“一刀平五千”、“契刀五百”、“大泉五十”與漢五銖并行。“一刀平五千”重約30克,“契刀五百”重約16—18克,“大泉五十”重約7—12克,卻分別要當重約3.5克的漢五銖五千枚、五百枚及五十枚用。第二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保留此前的“大泉五十”,另鑄“小泉值一”,兩品并行。“小泉值一”重約0.6—1.2克。第三次幣制改革是在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最為複雜。史稱“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①即金、銀、龜、貝、錢、布貨,其中錢貨分六等,由當一至當五十。布貨十等,由當百至當千。最後一次幣制改革發生在地皇元年(公元20年),廢除此前鑄行的所有貨幣,另鑄“貨泉”、“貨布”兩品,其中“貨布”一當“貨泉”二十五枚使用,而重量僅為其數倍。因此,在成百乃至上千倍的高額利潤的刺激下,儘管王莽課以重刑,“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人為奴婢”。但仍然阻止不了盜鑄者的洪流,人們不惜梃而走險,以致因犯鑄錢而被沒入為官奴婢者“以十萬數”。
東漢時期貨幣的私鑄情況似乎並不嚴重,除了居延漢簡中,有光武帝建武初年官府下達的禁止私鑄的禁令外,東漢時期的文獻中基本上不見有關於私鑄貨幣的記載。而居延漢簡中有關東漢初年的這種私鑄活動,無疑還是繼王莽時期的餘緒而已。推測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
其一,東漢自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恢復鑄行五銖錢以後,幣制一直非常穩定,沒有出現過大面額的虛值貨幣,因而沒有形成強烈的外部刺激。桓帝時雖然有人提出鑄大錢的建議,但並未得到實施②。直到東漢末的獻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才“壞五銖錢,更鑄小錢”。③但此時已是遍地烽煙,戰火四起,恐怕人們已無暇去顧及私鑄的事了。加上“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人用”,④大約願意盜鑄的人也不會多。而且董卓所鑄的小錢,能影響的地區大約主要是在洛陽一帶。所以即便有盜鑄的現象,也只會局限在洛陽地區,不能造成太大的影響。
其二,東漢政府對於貨幣的態度常常不是太重視。章帝時,有尚書張林封錢之議,而且得到了短暫的實施;⑤桓帝時,又有劉陶的罷鑄錢之奏,也得到了桓帝的首肯,以致“帝競不鑄錢”。⑥儘管在東漢時期的社會生活當中,錢幣的流通和使用基本上還是正常的,這從東漢時期的墓葬中大多隨葬有錢幣即可得到證明。張南先生對此也有比較詳細的論述。①但是上述奏議能夠得到支持,並或長或短得以付諸實施,至少也反映了一定的思潮。
其三,東漢時期的貨幣鑄造,中央只是作宏觀調控,具體的鑄造是由地方郡縣來實施的。
綜上所述,西漢時期看似瘋狂的盜鑄活動,實際主要集中在武帝和王莽時期,其主要原因在於這兩個時期的幣制都非常的不穩定,改制頻繁,而且多有虛值的大面額貨幣,為盜鑄者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機會。景帝時期的所謂鑄“偽黃金”,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屬於盜鑄範疇,而且其內容與武帝和王莽時期的銅幣盜鑄也有本質的不同。東漢時期的盜鑄活動,則由於種種原因,顯得並不嚴重,但也並不能據此認為東漢時期完全沒有私鑄現象的存在。
私鑄錢
主要原因在當時銅價上漲,鑄錢虧損,各地減少鑄錢數量給予民間私鑄以可乘之機,咸豐時期推行大錢又為私鑄大開方便之門。乾隆後期起,因銅源漸趨匱乏,銅價日益上漲。咸豐年間又受太平天國農民起義衝擊,清政府主要銅料產地雲南的銅礦產量劇減,銅價高昂,鑄錢無利可圖甚至虧本,各地許多鑄錢局被迫停鑄關閉。各地市面流通銅錢嚴重不足,出現了程度不一的“錢荒”。銅價上漲引起姦邪之徒囤積私毀銅錢牟利,如此更加重了各地的“錢荒”。於是民間私鑄、盜鑄之事層出不窮。當時不僅民間盜鑄,官府鑄錢局也大鑄減重錢,稱為“局私”。私鑄錢種類繁多,有所謂鵝眼、沙殼、魚眼、水飄、毛錢等,皆薄而小,雜以土砂、銅、鉛、錫而鑄造,摻雜在官鑄錢中行使,市面通貨異常混亂。
福建是當時盜鑄、私鑄錢幣的“重災區”之一。自咸豐年間福建寶福局鑄咸豐大錢、鐵錢后,因銅貴錢賤鑄錢無利可圖,福建寶福局停鑄二十餘年。至光緒十一年(1885年)后,鑒於福建各地流通制錢不足,“錢荒”嚴重,閩浙總督楊昌浚等督撫大員才向清廷疏請閩省開爐鑄錢。但官局鑄錢時鑄時停,官鑄錢數量有限,解決“錢荒”收效甚微,市面私鑄錢泛濫如故。
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州出版的《福報》刊登有一篇無名氏撰寫的文章《續閩中錢法論》,描述了光緒年間福建地區民間錢幣私鑄盛行的景況。據該文記載,當時“私鑄之人,(福州)尚干、七里等處為多。具鑄法,用小爐一,鐵模十數,鵝眼則不用模,而用夾住。止不過三數人,毀去制錢一文,可化為鵝眼七文;或化制錢一文,為私鑄二文;其中摻入壞鉛廢鐵,則二文可變五文。其始多窟宅於江邊,繼則移入黃山,尋為黃山紳士所驅,近不知又移何處。要之種類至繁,黨羽至大。出示嚴禁,則閉目不識丁;出差訪緝,則上下衙門隸役,均中飽之資,皆其徒黨;官未動色,而彼已遠揚。蓋私鑄之興,官未知,而隸已知之。傳聞私鑄者之言,每處每月上下衙門例費,非七十餘千不辦。果爾,則官緝私鑄不綦難乎。”官私勾結,沆瀣一氣,私鑄之風的泛濫成災不難想見!新發現的“光緒通寶”鉛錢就是這段歷史的真實記錄。
清代中葉,潮州貨幣市場流通著私鑄的銅錢、外國輕銅錢,這給貨幣市場帶來惡劣影響,給潮州人民帶來嚴重災難。
清代,各地官府鑄造錢幣一直停留在手工作坊階段,錢範粗糙,仿鑄極為容易,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客觀條件,因而社會上私鑄盛行,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貨幣流通。道光年間,潮州流通著許多來自各地的私鑄錢,其中來自貴州的最多。清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嚴禁制錢的私鑄私銷,但因私鑄錢可獲大利,不法者寧冒殺頭之險而不顧禁令,使清政府的法令成為一紙空文。據《中國近代貨幣史資料》記載:“黔省地方,凡山深林密,……設爐私鑄,大約以一銅九鉛為成色;又銷毀官錢,摻入鉛砂,以作工本。”“每文重不過四分,每千值銀三錢六七分”,以此摻入官錢,這樣的劣錢,在潮州府各縣市場流行成風,給當時潮州政府財稅收入及潮地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影響。其時“如或將銀易錢,則官錢價貴,私錢價賤;將錢易物,則官錢私錢同一身份”。本來政府鑄的銅錢按規定每一兩銀兌換一千錢,但在實際市場流通中劣錢良錢互相摻雜,非三千錢,不能按一兩銀納稅,這樣,百姓深受其害。
這一時期,還有大量的安南輕薄銅錢流入潮地,嚴重衝擊潮州府屬的貨幣市場。兩廣總督李鴻濱在道光九年1829年正月十六日《清嚴禁外國輕錢流入》的奏摺中提到“風聞廣東省行使錢文,內有光中通寶、景盛通寶兩種最多,同有景興通寶、景興巨寶,景興大寶、嘉盛通寶均為安南錢謂之夷錢,摻雜行使,十居六七,潮州尤甚,並有數處專使夷錢。內地奸民利其錢質澆薄,依樣仿鑄,日積日多,且恐有另立名號假為夷錢,不可不防其漸,謹封號錢樣請旨飭禁”。為何安南輕錢如此大量進入潮州市場這與潮州的地理位置和歷史上的私人海外貿易有很大的關係。
主要有三種渠道:
其一,潮人歷史上就有私自與外商“非法”貿易。明潮州人許棟、許朝光父子、林道乾、林鳳、曾一本等人,都是擁有海上武裝的私商,與“外夷”貿易“傳統”一直不斷延續下來。在互通貿易過程,東南亞商人常常帶來光中、景盛、景興等安南輕錢;
其二,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開海禁后,潮州人過洋日益增多,他們在外辛勤勞動,賺得的錢,除留生活費用外,積蓄的錢物,或是親帶回家,或是托“水客”帶錢回“唐山”,這也是“夷錢”流入潮州的一個途徑。
其三,粵海關潮州總口,雖外商船舶不能進口,但潮商的紅頭船可出港運載糖等貨物往南洋販賣,也是“夷錢”“進口”的渠道,因而造成外國輕錢在潮州泛濫成災。
因此,兩廣總督李鴻濱上奏嚴禁外國輕錢流入的奏本得到清廷的欽准后,他立即下令各州縣收繳外國輕錢,限期運到省銷毀,力圖凈化錢幣市場。同時採取相應措施,於道光九年(1829年正月,每斤給予清政府鑄錢六十文,擬將輕錢收繳掙盡,並嚴查洋船夾帶進口,此時輕錢進口有所收斂。可是道光十六年,1836年九月,又有海船自南澳、汕頭、庵埠等處偷運景興、光中錢文,亦有奸民私鑄。後任的兩“總督鄧廷楨於道光十七年(1837年正月,為掃除市面上又在摻用的夷錢,擬每斤兌給一百文,以一年為期限,收繳凈化,並嚴查進口船隻,以防私帶,但執行效果甚微。非但如此,道光二十年1840年二月,潮州不法者,還假冒夷錢,私鑄輕錢,把流通範圍擴大至福建的漳州和泉州。由於潮州市場流通的私鑄銅錢和外國輕錢作孽,以致嚴重影響潮州人民的生活及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