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清算

行政清算

行政清算是指企業法人因各種原因被依法撤銷而進行的清算。如企業因污染環境被停業撤銷,生產偽劣假冒產品被查封等。

相互區別


1、發起主體不同
行政清算是由有關金融監管機關主動進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70條、《證券法》第153條、《保險法》第86條、《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8條)
破產清算是由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法院申請提起的。(根據新《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有權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主持機構不同
行政清算的主持機構是行政機關(包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地方政府部門)。
破產清算則是在司法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3、適用法律不同
行政清算主要適用《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立法的側重點不同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企業破產法》都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立法原則,但前者以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後者主要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
5、工作手段不同
行政清算主要是通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命令等行政性手段,破產清算主要是通過法院的審判裁決、司法拍賣和司法強制執行手段實現。由於行政清算缺少破產清算中法院擁有的權力手段,往往難以迅速有效追繳財產、處置資產和有效的調查甄別有爭議的債權債務。
6、債權人受償順序不同
行政清算側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算財產,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
破產清算程序中更加註重公平清償。新《企業破產法》把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債權列為同一受償順序。
7、機構債權清償方式
依據現行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行政清算採取清算組與債權人協商打折清償的辦法,實踐中這一規定往往導致清算方案難以出台,清算工作久拖不決。(參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22條)
破產清算則採取依法通過裁決強制性將剩餘資產統一按比例清償的辦法,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8、債權人享有權利的方式和內容不同
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以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機關,各債權人通過參加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在行政清算中則未規定債權人會議制度,債權人只能單獨行使自己的權利。
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等形式享有廣泛的權利。(具體可參見新《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而在行政清算中,債權人並不享有上述權利。
9、法律效果
行政清算是行政行為,產生的是行政法上的效力,並不必然產生消滅相關民事權利的法律後果;在目前行政清演演算法律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其行為的法律效力往往受到質疑。
破產清算是司法行為,產生司法上的除權效力,破產清算依法終結后,相關民事權利隨之滅失。

共通之點


1、二者的主持機構都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持下進行,都有保證退市工作順利進行的強制力和組織力量。
2、二者都徹底終結了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法人地位,避免由於處理不當造成對債權人帶來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