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老教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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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廈門市老教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廈門市老教授協會(英文名稱The Xiamen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縮寫為XSP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在廈門的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其他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為發揮學術專長,繼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經驗、才智和力量而自願結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老教授的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廣大老教授繼續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科學發展觀,為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廈門特區、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和閩西老區的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服務,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服務。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作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教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福建省廈門市廈門大學專家樓1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社會需要,以市場為導向,開展教育培訓、諮詢服務、科技研究開發、學術交流等活動。主要內容是:
一、開展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協助或合作辦好廈門地區各類多學科民辦高等學校,為國家培養高素質人才。根據社會各界的需求,提供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為促進形成全民學習的“學習型社會”作貢獻。
二、接受高校或其他單位聘請,擔任講課、專題講座、指導研究生、培養青年教師和進行教學管理、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工作。根據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需求,堅持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並重,進行科技研究、論證、評估、諮詢、中介、開發等多種服務。創造條件、開辦和辦好民辦科技諮詢開發研究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服務。
四、參與組織和推動普及科學知識的活動,採取辦講座、設論壇、寫文章等多種形式,弘揚科學精神,為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反對迷信和偽科學的良好社會風氣服務。
五、按照發展先進文化的要求,開展對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的研究和創新,為弘揚民族文化優良傳統、培育民族精神作貢獻。
六、根據政府部門關注的問題、市場的迫切需要和社會熱點,組織專題調查、研究,開展學術研討和諮詢工作,並將研究成果提供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作為決策參考。
七、組織中外文筆譯和口譯工作,編寫或翻譯專著、叢書、教材、資料,推薦出版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
八、進行國際或地區間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境外或台港澳僑地區教育科技機構的聯繫,組織學術交流研討活動。促進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和廈門建設海灣型城市的發展。
九、參與組織和推動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為培養青少年成為合格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作貢獻。
十、實施“積極老齡化”戰略方針,參與和推動社會老齡事業的發展,宣傳和推動老年人科學養生、益壽延年的健康建設。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內容生動活潑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一、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其他高級專業職稱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
(二)年齡在五十五周歲以上,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夠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二、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教授專家為主體、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會團體或科技企業等實體;
(二)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須有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單位會員應提交有關證件和簡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由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件。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取得本會信息資料;
三、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為社會服務的活動;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業務信息;
五、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單位會員應提前書面通知、交回有關證件,處理好遺留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優良;
2、熱愛老教授事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成績較顯著;
3、社會聯繫較廣,有較強的活動能力。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會長、顧問根據需要敦聘。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職權,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制訂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的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內部機構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清正廉潔,有奉獻精神;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管理能力;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文件;
(四)組織發揮本會優勢,為社會做貢獻;
(五)負責本會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制定和執行辦事機構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負責辦事機構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風建設,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形成領導集體,負責協會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及時研究處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所屬機構交納的經費;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和各項經費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接受市民政局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重大變故,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教育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本會資產,處理債權債務等善後事宜,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將清算結果報經市教育局確認后,報送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取得市民政局發給的《註銷登記證書》,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市教育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21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廈門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