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
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
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是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者、關心支持環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實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並經過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主管單位為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者、關心支持環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實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以下統稱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並經過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Scientific Society of Sichuan Province
英文縮寫:ESSSP
第二條 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者、關心支持環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實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以下統稱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並經過四川省民政廳核准、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環境保護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四川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遵守民主辦會原則,為廣大會員服務,團結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環保科技實業家,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聯繫廣泛的優勢,獨立自主、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促進環境科技創新和與社會經濟的結合,普及環境科學技術知識、推薦環境科技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接受四川省科協領導,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四川省各市級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地方環境學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成都市西御街 31號,郵政編碼:61001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開展重大環境問題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為制定環境保護髮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計劃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信息支持。
三、開展民間國際環境科技交流,加強與國際環境領域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四、組織本會設立的環境科學技術獎及其他獎項的評審;開展環境科學技術評價工作,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論證和科技成果鑒定。
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環境科技成果推廣,為企業的污染防治和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中介服務。
六、開展科普宣傳,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觀念。
七、開展繼續教育,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
八、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集。
九、反映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開展表彰、獎勵活動,舉薦環境科技人才。
十、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三類:針對中國公民設有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針對機構和單位設有團體會員;針對具有特殊條件的外籍人員設有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普通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環境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環境科技實業家或從事環境宣傳教育、環境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的人士;
二、高級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已取得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工作實績顯著。
三、團體會員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與本會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團體和有良好環保業績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包括:
1、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環境保護,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並取得顯著成績的科研教學單位、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
2、基層環境學會,其他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依法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3、符合條件的團體會員,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理事單位,參與本會的管理。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即成為我會個人會員,頒發有統一編號的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獲取本會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3、優惠得到本會提供諮詢服務,請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2、積極撰寫學術論文、提供資料和參加學術交流等各項學會活動;
3、積極協助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或科普活動;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理事單位的設立及其權利和義務。
為適應環保事業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和橋樑與紐帶作用,加強與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合作,更好地促進環境科技的發展;加強與熱心環保公益事業的單位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共同為環境保護事業做貢獻,在團體會員中設立理事單位。
理事單位分為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三級,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
一、理事單位的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遵守本會章程,熱心環境保護公益事業,願意支持和參與學會的活動;
2、在本行業、本地區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3、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企業單位有較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辦法和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單位填寫理事單位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法人代碼證書;
2、營業執照;
3、提供企業環境保護情況;
4、推薦一名具備理事條件的人選作為單位代表出任學會理事會相應理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單位人事變動隨時進行變更)。
三、審查和批准
由學會秘書處對申請單位相關材料及單位理事候選人資格進行初審並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後,頒發理事單位證書及銅牌。單位推選的理事,與正式選舉產生的理事會一同頒發理事證書。
四、權利、義務及學會提供的服務
(一)權 利
1、可以推薦一人作為單位代表出任第六屆理事會相應理事,並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單位人事變動隨時進行變更。
2、理事單位可以推薦5人(包括推選的代表理事)作為學會個人會員,免收個人會費並辦理會員證,享有學會會員的一切權利。
3、可以免費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刊物、資料,優先獲得學會可以提供的各種信息。
4、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和國際學術會議和各項活動,會議註冊費可以獲得適當優惠。
5、可以作為推薦單位報名環境學會有關獎項的推薦。
6、可根據本單位需要向學會申請提供其他個性化服務要求。
8、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9、有退會的自由。
(二)學會可提供的個性及深化服務
主要是利用學會專家優勢,為團體會員和理事單位發揮環保顧問的作用,具體內容可根據理事和會員單位的特殊需要協商確定。
1、對所遇到的環境問題進行專家諮詢和技術論證,制定方案,提供技術服務。
2、為單位面臨的環境污染問題給予技術方案支持,幫助消除和解決環境污染。
3、為化解矛盾、保護單位的自身合法權益服務。
4、組織專家舉辦培訓班;組織進行技術成果專家評審;向社會或行業用戶推薦其先進的技術、產品、設備等。
5、整理和分析、提供最新信息,加深產業與科技互動、交流、溝通,並進一步提出建議和意見,協助加強與科研單位、高校的合作。
(三)義 務
1、遵守學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理事會形象,執行本會的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為理事會工作和四川省環保科技及產業發展獻計獻策;
3、支持和協助學會開展活動;
4、指定聯絡員,及時提供本單位可對外發布的信息以及有助於環保事業發展的相關信息;
5、按規定交納理事單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本會入會自願,各類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團體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學會秘書處會提出議案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理事會決定。
第二節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成員的組成原則:理事個人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一線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團體會員單位理事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二、個人理事條件:個人理事應是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學風正派、熱心並有精力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會員中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三、理事候選人的產生:理事候選人由學會各分支機構,四川省各地級市環境學會,會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會員採取選舉或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
四、理事會的產生: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理事會組成原則提出換屆方案,由有關單位和理事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五、屆中理事成員的更換:由理事所在單位提出更換要求,並徵得本人同意或本人提出要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學會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特殊情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和顧問。名譽理事應是本會上屆常務理事中對環保事業或本會工作有較大貢獻者,由常務理事會授予,任期一屆五年。凡對環境科學和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或曾任本會主要領導職務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授予名譽稱號或聘為本會的顧問。
第二十四條 特邀理事和理事單位:為便於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參與學會工作,理事會設立特邀理事和理事單位,具體條件和工作程序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中除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由理事長商副理事長同意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一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由學會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或者秘書長,須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審查有關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及顧問
本會邀請相關領導人任學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對學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曾擔任學會主要領導職務的會員,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為學會顧問。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學會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枝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枝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分枝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及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六、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專(兼)職副秘書長一至五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專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報學會主管部門批准后,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四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可根據學科分類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名稱必須冠以四川省環境科學學會。
第三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各分支機構的設立、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為若干人。
主任委員本會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審定后聘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名確定,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委員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由相應分支機構聘任。分支機構的委員,應是專業水平較高,或活動能力較強,且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秘書,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專(兼)職秘書由主任委員提名,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備案,由分支機構聘任。
分支機構可根據專業發展情況,下設若干個學組,並設組長、副組長。學組的正副組長及組成人員由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協商決定,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本分支機構的學術、科普活動或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最少開展一次活動;
二、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專業或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訴求和建議;
四、承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和委託的有關任務。
第四十一條 設秘書處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辦事機構的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的決議。
二、負責管理學會分枝機構。
三、負責學會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的發展。
四、負責組織大型的學術交流會議及科普活動。
五、負責學會的會費收取及經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辦事機構由若干專職幹部和工作人員組成,並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本會辦事機構在黨務和行政(人、財、物等)方面接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秘書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經四川省科協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上報經四川省科協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