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書面文件
內部審計報告,專業術語,拼音為nèi bù shěn jì bào gào,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審計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以及由各種原因導致模稜兩可,事實不清的問題都不應該在審計報告中評價。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以點采面,充分考慮審計風險水平,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審計評價要圍繞預定的審計目標開展,不可擴大審計範圍。
簡潔易懂原則
審計報告文字措辭要“明確、簡練”。從內部審計報告的利用來看,“明確”是指寫出的報告要讓大多數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建議具有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一看就知道怎麼做,“簡練”是指內部審計報告一定要主次分明,繁簡得體,能短則短,把主要方面講清楚則可。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範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1.審計概況
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範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2.審計依據
說明在審計過程中遵守的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上級單位制定的制度等外部依據。
3.審計結論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結論要正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該肯定就肯定,該否定就否定,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摻雜任何個人意志。
4.審計決定及審計建議
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或合理化建議。審計建議要確保可行性,不僅要體現一定的政策性和指導性,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要求,同時也要結合實際情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否則被審計單位難以達到整改要求。
為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報告的作用,一份好的內審報告應具備一些基本的質量特徵。即應當正確、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1.正確性。是指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都必須是正確的。
2.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報告應該是實事求是的,無偏見的,不失真的報告。審計報告所述內容,都應該經過取證,以充分的事實為依據,特別是審查中的重大問題,都已根據具體的審計環境,進行了必要的測試;審計報告所作出的審計意見,是符合客觀實際的,沒有出於審計人員個人好惡而存在偏見的現象;審計報告應對審計中所發現的認可滿意的業績,如實地加以揭示,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揭示其真相,分析其原因。
3.完整性。是指審計報告是全面的報告,包括受託工作的目標,得到的結論、建議和行動計劃。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及內容編製,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範,不遺漏審計中的重大事項。
4.清晰性。是指審計報告易於理解和富有邏輯性。內部審計報告所表述的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意見,應力求語言清晰、觀點清楚,盡量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技術術語;報告中的各段內容,要層次分明,有邏輯聯繫。報告既要簡明扼要、文字簡練,又要完整地表達審計者的觀點;防止空泛的議論和對瑣事進行闡述,力避行文冗長費解。
5.及時性。是指審計報告要按審計計劃及時編製發出,以及適時採取有效糾正措施。
6.建設性。是指報告能以其內容和論點幫助被審計單位,並能夠引導其進行需要的改進。報告要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以發揮其對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建議是建立在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通常稱“審計發現”)和所作審計意見的基礎之上,要求提出現有條件或改善現存的經營狀況的措施和辦法。建議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體的。例如,對於審計中所發現的有關資金、人才、物力資源利用中存在浪費或未予充分利用的潛力,應提出具體的改進建議,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只作進一步調查或研究的建議。
7.重要性。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
1.整理分析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是分散的,不系統的,審計人員要在審閱底稿的基礎上,去粗取精,選擇符合審計目的的,有價值的證據資料作為撰寫審計報告的基礎。
2.擬定審計報告提綱
對審計工作底稿分析整理歸類的基礎上,按審計報告結構和主要內容,逐項列出編寫提綱。
3.撰寫審計報告初稿
審計報告可以由一個人執筆,也可以多人分工撰寫,如果是分工撰寫,最後必須由一個人統稿。
4.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為確保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審計報告完稿后,要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如果所提出的意見有道理,就要虛心採納,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意見,則要堅持原則,耐心解釋並予以拒絕。
5.審查並簽發審計報告
審計組負責人對審計報告負全責,對審計報告認真審查,確認無誤后,簽署審計意見,報送有關方面。
報告編製內容的注意事項
1.不同類型報告內容要有側重。
全面審計、專項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不同的審計項目,審計報告的內容要各有側重。如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對領導人員任期履行經濟職責情況做出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經濟效益審計報告則是反映通過對經濟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對經濟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經濟性的評價,並提出合理化建議促使其改善管理。審計內容和審計目標緊密結合,圍繞預定的目標開展,是審計報告寫出亮點的基礎。
2.要給與恰當的肯定。
內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或管理中存在的亮點著墨很少,一般會強調缺陷部分,以引起管理層的注意,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加以整改,但內部審計報告應該是客觀的,或者浣無偏見的,而以負面為主的審計報告,讓被審計部門認為是來挑毛病的,不利於審計整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表揚的,就不應該吝嗇語言,換個角度其實表揚也是表現一種建議,即建議其繼續維持。
3.要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
現代內部審計的發展使內部審計功能由“監督”向“監督與服務”並舉發展,要求為內部發展提供增值服務,這就意味著內部審計在監督評價的同時,還要關注整改落實情況及成效。重點突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審計建議,才能找出問題的關鍵癥結對症下藥,得到落實。過於原則化、籠統化的建議則無法得到整改。同時在報告編製過程中,對那些被審計單位認可且切實可行的建議,可以聯繫及時整改,審計意見或建議提出的目的就是希望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落實,審計人員在修改過程中給予的相關指導,本身也是對審計成果利用的一種督促。
報告編製步驟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審計工作底稿編製要規範。
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直接決定了最終形成審計報告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規定,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審計程序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複核制定,明確規定各級複核的要求和責任。審計工作底稿要以審計方案為依據整理,是聯繫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的橋樑,為形成審計報告、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並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2.審計報告要有複核制度。
審計現場結束后,要詳細複核底稿中做出的結論或反映的問題,以確定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程度;進而根據重要性原則,初步決定哪些可以報告,哪些擬不報告。重點複核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措辭表達的恰當性、建議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寺。
3.審計情況要進行溝通。
在報告編製前要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就審計報告中所涉及的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有效溝通,了解審計發現問題在被審計單位存在的狀況,所提建議對被審計單位是否“有用”又“好使”。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如果提不出適用的建議亦可向相關人員了解是否有解決問題的建議,畢竟相關人員更了解工作實際,加強報告建議的可操作性,在溝通的同時,還應向被審計單位強調審計意見或建議整改落實的必要性,促進其積極整改,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