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提出統籌解決自治區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市、縣(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六)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指導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相關配套政策,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負責計劃生育信訪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規劃和計劃;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宣傳教育處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五)科學技術服務處。
組織實施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葯具管理工作;擔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七)財務獎扶處。
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提出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安排建議並監督管理;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工作;承擔全區“少生快富”工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編製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自治區計劃生育協會
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站
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
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技術指導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