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水利局

政府工作部門

河池市水利局是河池市水利局,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河池市委員會 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河池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河發〔2009〕27號),設立河池市水利局,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組織編製全市水資源規劃河池市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區域內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和河池市規劃內、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自治區和河池市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督查執行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市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具有控制性的和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病險水庫、水閘、江河堤防的除險加固。負責直屬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管理。
(八)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組織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十二)承擔全市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相關工作。承擔河池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全市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江河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水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專業技術支撐。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責調整。將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划給市生態環境局,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划給市自然資源局,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划給市農業農村局,將水旱災害防治、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划給市應急管理局,將水利風景區管理職責划給市林業局。
(十六)職能轉變。河池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機關內部規章建設等;承擔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績效考評、機關後勤服務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綜合協調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指導全市水利規劃工作,擬定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擬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製市本級水利部門預、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承擔中央、自治區和市本級水利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和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預算管理、資金管理、政府採購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價格管理、非稅收入管理等制度、辦法。
(三)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紀檢監察、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改革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職工教育培訓、職稱改革、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縣(市、區)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專項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及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參與規範性文件的審查、解釋、備案和清理工作;參與與水有關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和協調工作;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水行政規費徵收工作;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縣(市、區)、部門之間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
(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牽頭負責涉及水利部門主管的防洪、治澇、灌溉、排水、城鎮供水和工業用水、跨流域調水、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水資源利用與保護專業規劃、邊境河流規劃及其工程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技術文件的審查或評估;負責河池境內中小河流水利綜合規劃;草擬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鑒定、管理及科技推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突發事件技術處理。
(六)安全監督科
依法對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水利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其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
(七)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事務,履行指揮部授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職責。編製河池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製各種防禦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調度方案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旱災害和防汛抗洪搶險、防禦強降雨,抗旱情報工作,擬定、監督執行防災減災應急處置措施;負責河池市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防汛抗旱經費使用計劃的安排。指導和組織協調全市防汛調度指揮的現代化系統建設和運行。

人員編製


河池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河池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製5名,待現有人員退休后自然消失。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河池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池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河池市國土資源局對保護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河池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河池市水利局牽頭,會同河池市國土資源局、河池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