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程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程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程》於2002年4月由國家海洋局發布。《技術規程》的主要內容是:範圍,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監測方案設計,樣品採集,分析方法,質量控制與保證,入海污染物總量計算,河口區環境質量評價標準與評價方法,監測報告等。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程
(國家海洋局 2002年4月)
1 監測方案
1.1 監測海區選擇及監測站位布設
1.2 監測海區的區域與範圍
1.3 監測站位布設
1.3.1 監測站點陣圖
1.3.2 監測站位類型與說明
1.3.3 監測時段與頻率
2 現場採樣
2.1 採樣時間
2.2 採樣設備
2.3 採樣內容
3 監測內容與檢測分析
3.1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與分析結果
3.1.1 水質監測結果
3.1.2 流量監測結果
3.1.3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結果
3.2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與分析結果
3.2.1 水文要素
3.2.2 水質要素
4 入海污染物總量
4.1 不同季節入海污染物總量分佈
4.2 全年入海污染物總量
5 河口區環境質量評價
5.1 水質評價結果
5.2 評價方法
5.3 評價因子
5.4 評價標準
5.5 評價結論
6 監測監視數據報表
7 附圖、附表、附件(含參考文獻)
本規程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規程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第一次提出。
本規程起草單位: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隋吉學、王健國、韓庚辰。
本規程規定了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的內容、技術要求和方法。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程,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程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12763.2~3 海洋調查規範
GB17378.1~4 海洋監測規範
SL219-98 水環境監測規範
GB50179-93 河流流量測驗規範
《水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工作手冊》 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 1998.2
下列術語適用於本規程。
3.1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
某一時段內,通過江河攜帶入海(至感潮段起點)的污染物總數量。
4.1測站布設
4.1.1布設原則
— 測站的布設應覆蓋或代表監測海域;
— 河口區環境質量測站布設應考慮監測海域的水動力狀況;
— 江河入海總量監測斷面原則上應布設在最後一個陸源排污口以下、感潮段以上河段,當二者衝突時,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也可選取河流的最後一個水文監測斷面作為入海總量監測斷面。應避開死水及回水區,選擇河段順直、河岸穩定、水流平穩、無急流湍灘且交通方便處,並盡量與水文監測斷面相結合;
—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站位應該按縱、橫斷面呈扇形布設。條件允許時,應該在河口區外布設對比測站。
4.1.2布站方法
4.1.2.1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站位
— 在監測斷面上布設採樣垂線,垂線布設應符合表1的規定。
— 在垂線上布設採樣點,採樣點的布設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1 江河採樣垂線布設
水面寬(m)
採樣垂線布設
相對範圍
≤50
一條(中泓處)
50~100
左、中、右3條
左右設在距濕岸(5~10)m處
100~1000
5條
左右設在距濕岸(5~10)m處
≥1000
7條
左右設在距濕岸(5~10)m處
表2 垂線採樣點布設
水 深(m)
採樣點數
位 置
≤5
1
水面下0.5m
5~10
2
水面下0.5m,河底上0.5m
≥10
3
水面下0.5m,1/2水深,河底上0.5m
4.1.2.2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站位
—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站位應該在感潮段範圍內布設,沿河流中軸線和兩側各布設一條平行於河流方向的監測斷面,每條斷面上布設2-4個站位,整個監測站位沿河流方向呈扇形分佈。
— 水深<10米,只採表層(0.5米處)水樣;水深≥10米,采表層、底層(離河底0.5米處)兩層水樣。
4.2 監測頻率與時間
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監測一次,各監測單位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監測頻率。如有需要,也可增加連續性監測站位。
4.3 監測項目
4.3.1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
水文資料:監測時段內,河流的徑流量。
4.3.2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
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的採樣器和貯樣器的選擇與使用、採樣方法、樣品採集、質量控制、樣品製備與現場測定及樣品的保存與運送等應符合SL219—98的規定。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的採樣器和貯樣器的選擇與使用、採樣方法、樣品採集、質量控制、樣品製備與現場測定及樣品的保存與運送等應符合GB17378.2-1998 和 GB17378.3-1998的規定,但應在大潮期的高潮時採樣。
6.1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水質監測項目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水質監測必測項目及分析方法見表3。選測項目及分析方法應符合SL219—98的規定。
表3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水質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序號
參數
分析方法
依據標準
01
油類
紫外分光光度法
SL93.2-94
02
化學耗氧量
重鉻酸鹽法
GB11914-89
03
BOD5
稀釋與接種法
GB7488-87
04
氨—氮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87
05
硝酸鹽—氮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GB7480-87
06
亞硝酸鹽—氮
分光光度法
GB7493-87
07
總氮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
08
總磷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09
懸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10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1
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2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13
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4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5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16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17
有機磷農藥
氣相色譜法
GB13192-91
6.2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水文監測項目
水文監測按《河流流量測驗規範(GB50179-93)》中的規定監測,或向當地水文監測部門獲取。
6.3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見表4。
入海污染物總量監測的樣品採集、貯存與運輸、樣品分析及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按SL219—98執行。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的樣品採集、貯存與運輸按GB17378.3執行;樣品分析按GB17378.4執行;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按GB17378.2執行。
入海污染物總量計算基本公式為:W=ΣMi×Qi..................... (1)
式中:W—入海污染物總量;
Mi—各種入海污染物濃度;
Qi—入海徑流流量。
註:污染物濃度和入海徑流流量兩個參數取平均值的時段必須對應。
9.1 評價方法
採用單因子評價方法。
計算公式為: Pi=Mi/Si ..................................(2)
式中:Pi—污染物的污染指數;
Mi—污染物的濃度(毫克∕升);
Si—污染物的海水水質標準(毫克∕升)。
9.2 評價標準
9.3 評價結論
根據單因子評價結果,評價河口區海域的海水環境質量和水質類別。
表4 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序號
參數
分析方法
依據標準
01
水溫
表層水溫表法
GB17378.4
02
鹽度
鹽度計法
GB17378.4
03
濁度
濁度計法
GB17378.4
04
PH
pH計法
GB17378.4
05
溶解氧
碘量法
GB17378.4
06
化學耗氧量
鹼性高錳酸鉀法
GB17378.4
07
氨—氮
次溴酸鹽氧化法
GB17378.4
08
硝酸鹽—氮
鋅鎘還原比色法或鎘柱還原法
GB17378.4
09
亞硝酸鹽—氮
鹽酸奈乙二胺比色法
GB17378.4
10
磷酸鹽
磷鉬藍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1
銅
原子吸收法或極譜法
GB17378.4
12
鉛
原子吸收法或極譜法
GB17378.4
13
砷
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4
鋅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5
鎘
原子吸收法或極譜法
GB17378.4
16
汞
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7
硫化物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8
油類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7378.4
19
懸浮物
重量法
GB17378.4
20
葉綠素-a
分光光度法或熒光分光光度法
GB17378.7
21
浮游植物
計數法
22
浮遊動物
計數法
監測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內容與格式
A.1 文本格式
A.1.1 文本規格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報告文本外形尺寸為A4(210mm×297mm)。
A.1.2 封面格式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封面格式如下。
第二行書寫: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一號宋體,加黑,居中);
落款書寫:編製單位全稱(如有多個單位可逐一列入,三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四行書寫:××××年××月(小三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五行書寫:中國,空一格,××(地名,小三號宋體,加黑,居中);
以上各行間距應適宜,保持封面美觀。
A.1.3 封里內容
封里中應分行寫明:監測項目實施單位全稱(加蓋公章);項目負責人、技術總負責人、分項目負責人姓名;報告書編製單位全稱(加蓋公章);編製人、審核人姓名;編製單位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
A.2 監測報告章節內容
江河入海污染物總量及河口區環境質量監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依據監測目的、內容和具體要求,可對下列章節及內容適當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