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

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17號)精神,設立自治區統計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社情民意統計的職責。
(三)增加統計監測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重點工業部門、重點行業、非公有制工業經濟運行統計的職責。
(四)加強服務業統計的職責。
(五)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的發布與管理。

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文件、統計政策、統計發展改革規劃,組織實施統計體制改革,制定全區基本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方法體系,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計制度。
(二)組織領導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及市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參與核算全區生產總值,核算市縣生產總值,組織編製全區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三新)增加值和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市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地區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提供和開發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採集、審核、匯總、整理和提供農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以及人口、勞動工資、能源、投資、科技、文化等統計調查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部門統計獲得的全區性和分市縣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各地各部門(單位)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和分市縣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門(單位)統計信息共享制度,規範各地各部門(單位)統計信息發布。
(六)對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就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深度研究,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組織開展統計宣傳和統計數據發布解讀,加強數據資料的研究開發,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優質的統計服務。
(七)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建立統計數據定期抽查制度。
(八)組織實施對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單位)對統計法、國家統計規則、國家統計政令、國家統計標準以及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統計法的宣傳貫徹,受理統計違法舉報,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體系。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活動。
(九)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指導各地各部門(單位)的統計基礎工作、統計業務建設。
(十)協助市縣管理統計局局長,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開展全區統計人員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監督管理全區政府統計部門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提供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一)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建設寧夏宏觀經濟基礎信息共享庫,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網路系統、聯網直報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系統,推動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指導市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二)收集、整理全國各地統計資料,開展分析對比研究,組織實施地區間統計資料交流。
(十三)組織開展全區社情民意調查分析工作。承擔城鄉住戶調查、農產量、畜牧業、生態移民及貧困監測等自治區樣本抽樣調查工作,搜集、匯總、整理調查數據。
(十四)對全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實施統計監測評價。承擔全區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等相關指標統計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統計執法監督局。組織實施對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承辦國家統計局交辦的統計違法案件,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受理、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完善統計誠信體系,建立實施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指導監督各地統計執法檢查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承擔依法管理、審批或備案中介機構和民間組織統計調查項目與制度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和民間統計調查活動。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法律事務。承擔統計改革的相關工作。
(三)統計設計管理處。擬訂自治區統計方法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開展地方統計指標體系、統計調查方法體系和各項專業統計調查改革研究。組織協調國家、地方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檢查和監督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依法管理、審批或備案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建立、維護和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資料庫。統籌安排各專業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統計業務分工和基層基礎業務建設。
(四)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起草國民經濟運行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以及統計公報等,起草國民經濟重大問題專題分析報告等。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編輯《寧夏統計年鑒》《寧夏經濟要情手冊》等。負責統計數據發布,組織協調管理統計新聞宣傳工作,舉辦季度和年度經濟形勢新聞發布會及有關統計新聞發布活動。負責統計輿情監測和統計新媒體平台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五)國民經濟核算處。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的組織實施。參與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的全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市縣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工作,開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增加值和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組織全區投入產出調查,組織編製全區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表、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市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六)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利用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工業景氣狀況進行監測。組織開展工業園區統計調查。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七)能源與資源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區及各地、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生態環境綜合統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房地產市場的統計與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房屋和住宅建設、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九)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以及重要生活與生產商品購銷存情況、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進出口貨物與服務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對外經濟合作、外匯、出入境與旅遊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人口與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工資統計調查,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收集和提供人口、就業和工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進行檢查。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處(農村統計處)。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情況調查,組織開展企業研發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企業創新調查,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監測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社會、科技、文化等統計資料。組織實施全區農業普查、全區及市縣農林牧漁業產值、增加值核算、農林牧漁業生產和投入以及農業生產中間消耗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縣域、鄉鎮、村等區域社會經濟統計。開展對農村社會經濟焦點問題的統計監測工作。負責對農村統計調查人員業務指導。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服務業統計處。組織實施規模以上、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網際網路經濟、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等服務業新型經濟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統計調查數據。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相關統計分析工作。
(十三)人事與老幹部處。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工作,協助管理市縣統計局長工作,指導全區統計人才、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全區統計專業職稱評定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財務處。承擔全區統計部門國家統計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中央直屬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市縣統計部門自治區財政預算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統計經費及自治區財政統計預算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機構編製


自治區統計局行政編製68名。其中:黨組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局長為黨外人士時,配備黨組書記1名。

直屬單位


1、自治區統計普查中心:組織開展全區性統計普查工作;承擔全區周期性普查、經常性統計調查的具體工作和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完成國情國力調查等國家部署的大型普查任務;組織實施全區基本單位經常性統計調查,收集、整理部門行政登記資料,維護更新和管理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對全區普查資料進行開發應用與分析研究,為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提供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全區社情民意調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有關社會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的跟蹤調查分析工作;完成社情民意調查結果的分析、研究、上報等有關工作。
2、自治區社會經濟調查隊:組織實施生態移民統計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縣(市、區)社會經濟調查隊進行城鄉住戶抽樣調查、農產量抽樣調查和畜牧業調查等社會經濟調查工作;搜集、匯總、整理調查數據,撰寫統計分析報告,為自治區黨委、政府提供統計信息服務;完成自治區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寧夏調查總隊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中國信息報駐寧夏記者站:制定全區統計新聞、宣傳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統計新聞宣傳報道;負責統計新聞發布工作;建立並完善統計新聞、宣傳制度和公眾參與機制;負責組織管理寧夏統計內外網統計新聞信息的載入、更新、維護,向國家統計局內網組織上報寧夏統計新聞信息;負責組織寧夏統計改革與發展成果展示;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活動;承辦中國信息報社及自治區統計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4、統計科學研究所:制定全區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評價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繫和組織完成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工作;指導各市、縣(區)開展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搜集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數據;完成全區及各市、縣(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數據的匯總、計算和評估工作,撰寫監測分析報告;審定、反饋全區各市、縣(區)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數據;組織全面小康社會統計監測數據開發工作;承辦上級部門及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5、統計數據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管理全區統計調查數據資源;建立並管理維護自治區統計資料庫系統;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統計調查的數據處理工作;負責全區統計數據及信息系統運行安全;負責統一管理全區統計信息網路系統建設、運行及技術支持。
6、統計教育中心:制定與實施全區政府綜合統計系統的幹部培訓教育規劃與年度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相關規定,管理、組織全區政府綜合統計系統幹部職工的統計專業知識、業務能力與職業道德的培訓教育工作;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統計從業資格的認定工作;管理、指導統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完成國家統計局統計教育中心和自治區統計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領導介紹


黨組書記、局長:徐秀梅—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機關黨委,聯繫國家統計局寧夏調查總隊。
黨組成員、副局長:崔祝平—分管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處、科研所,協助局黨組書記、局長分管機關黨委(含機關紀委、工青婦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梁建民—分管統計執法監督局、能源與資源統計處、財務處、數據管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馬宏德—分管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工業統計處、人事與老幹部處、記者站、教育中心。
黨組成員、總經濟師:侯運紅
黨組成員、總統計師:楊如文
一級巡視員:周萬佩
二級巡視員:黎志毅
二級巡視員:錢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