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行業行政法規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行業行政法規,即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44號。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准《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和《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準》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並由國家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概述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GB12348-2008,是行業行政法規,是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訂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由國家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

環境保護部公告


(2008年第44號)
關於發布《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準》兩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規)

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雜訊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 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和GB 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將《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合併為一個標準,名稱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範圍、背景值修正表;
——補充了0 類區雜訊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室內雜訊限值、背景雜訊測量、測量結果和測量結果評價的內容。
本標準於1990 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雜訊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雜訊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785 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 3241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15173 聲校準器
GB/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GB/T 17181 積分平均聲級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3.2 A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計權網路測得的聲壓級,用A L 表示,單位dB(A)。
3.3 等效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連續A 聲級的簡稱,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 內A 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簡寫為Leq),單位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雜訊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Leq=101g{1/T∫010dt}
式中:LA——t 時刻的瞬時A 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4 廠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邊界。各種產生雜訊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佔地的邊界。
3.5 雜訊敏感建築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3.6 晝間 day-time、夜間 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7 頻發雜訊 frequent noise
指頻繁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雜訊,如排氣雜訊、貨物裝卸雜訊等。
3.8 偶發雜訊 sporadic noise
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雜訊等。
3.9 最大聲級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規定測量時間內對頻發或偶發雜訊事件測得的A 聲級最大值,用Lmax 表示,單位dB(A)。
3.10 倍頻帶聲壓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採用符合GB/T3241 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標準採用的室內雜訊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範圍為22HZ~707HZ。
3.11 穩態雜訊 steady 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於3dB 的雜訊。
3.12 非穩態雜訊 non-steady 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於3dB 的雜訊。
3.13 背景雜訊 background noise
被測量雜訊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雜訊的總和。
4. 環境雜訊排放限值
4.1 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
4.1.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 單位:dB(A)
邊界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型時 段
晝間夜間
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4.1.2 夜間頻發雜訊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0 dB(A)。
4.1.3 夜間偶發雜訊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 dB(A)。
4.1.4 工業企業若位於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雜訊敏感建築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並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
4.1.5 當廠界與雜訊敏感建築物距離小於1m 時,廠界環境雜訊應在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室內測量,並將表1 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4.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雜訊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雜訊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時,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 和表3 規定的限值。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雜訊排放限值(等效聲級)單位:dB(A)
房間類型 時段雜訊敏感建築物環境所處功能區類別A類房間B類房間
晝間夜間晝間夜間
40304030
140304535
2.3.445355040
說明:A類房間是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卧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 B類房間是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與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干擾的房間 包括學校教師、辦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
表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雜訊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單位:dB
雜訊敏感建築所處聲環境動能區類別時段房間類別/ 頻率Hz/倍頻程中心室內雜訊倍頻帶聲壓級限值
31.563125250500
晝間A、B類房間7659483934
夜間A、B類房間6951393024
1晝間A類房間7659483934
B類房間7963524438
夜間A類房間6951393024
B類房間7255433529
2、3、4晝間A類房間7963524438
B類房間8267564934
夜間A類房間7255433529
B類房間7659483934
5. 測量方法
5.1 測量儀器
5.1.1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雜訊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於GB3785 和GB/T17181對2 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 dB 以下的雜訊應使用1 型聲級計,且測量範圍應滿足所測量雜訊的需要。校準所用儀器應符合GB/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雜訊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3241 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5.1.2 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於0.5 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5.1.3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5.1.4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採樣時間間隔不大於1s。
5.2 測量條件
5.2.1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 以下時進行。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註明當時所採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5.2.2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同時註明當時的工況。
5.3 測點位置
5.3.1 測點布設
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雜訊敏感建築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
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於1m 的位置。
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
5.3.3.1 當廠界有圍牆且周圍有受影響的雜訊敏感建築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於圍牆0.5m 以上的位置。
5.3.3.2 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於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5.3.2 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1m 處另設測點。
5.3.3.3 室內雜訊測量時,室內測量點位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處,在受雜訊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
5.3.3.4 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在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 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其他可能幹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
5.4 測量時段
5.4.1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雜訊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5.4.2 被測聲源是穩態雜訊,採用1min 的等效聲級。
5.4.3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雜訊,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
5.5 背景雜訊測量
5.5.1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5.5.2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
5.6 測量記錄
雜訊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廠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廠界、聲源、雜訊敏感建築物、測點等位置)、雜訊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5.7 測量結果修正
5.7.1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大於10dB(A)時,雜訊測量值不做修正。
5.7.2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間時,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進行修正。
5.7.3 雜訊測量值與背景雜訊值相差小於3dB(A)時,應採取措施降低背景雜訊后,視情況按5.7.1或5.7.2 執行;仍無法滿足前二款要求的,應按環境雜訊監測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4 測量結果修正表 單位為dB(A)
差值34~56~10
修正值-3-2-1
6. 測量結果評價
6.1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6.2 最大聲級Lmax 直接評價。
7. 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二、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GB 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 12349-90)廢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此公告業經質檢總局孫曉康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