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滅
中國大陸目前沒有實施
前科消滅是指受有罪判決並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滿或免除刑罰后,在一定的期間內未犯新罪,即視為沒有前科,中國大陸目前沒有實施。
前科消滅
一般規定前科消滅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有罪判決后服刑期滿或被免刑;
(2)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犯新罪。
在山東省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試點——樂陵市法院及其少年法庭的大力推動下,樂陵市綜治委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團委、婦聯等11個機關部門近日聯合簽發了關於推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兩個文件。
為避免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相抵觸,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辦法,並不是無條件的“消滅”。樂陵市規定“前科”,指的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並被樂陵市法院判處刑罰,且刑罰已執行完畢”的。對未成年人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性程度較深的犯罪,也不在“消滅”之列。
前科消滅
“失足未必千古恨,‘前科消滅’換新生!”曾榮立集體一等功、被評為“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樂陵市法院少年法庭庭長賈鳳勇說,“罪犯前科的‘標籤’和‘污點’,能毀掉一個可能會非常出色的人生。這是我在少年法庭工作十多年,審理400多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深的體會,也是主張推行‘消滅前科’的初衷。”
“樂陵法院試行‘前科消滅’是在填補中國司法空白而作出的大膽嘗試和努力,應當得到肯定和支持!”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理事姚建龍博士介紹說,該做法適應少年犯罪“自動癒合”的成長規律,有利於罪錯少年回歸社會,是尊重人的自然成長規律、避免人為製造罪犯的明智選擇。
針對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現有法律規定的質疑,樂陵市法院副院長唐志勇說: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依據是我國一貫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近年來國內外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教育的理論和實踐。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第五十七條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我國簽署的《聯合國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簡稱《北京規則》)第21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9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並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
此外,樂陵市也考慮到“前科消滅”涉及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事檔案特別是戶籍管理檔案,因此在實施工作中成立了由市綜治委辦公室主任任組長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公、檢、法、教育等十多個部門協同完成,從而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前科消滅”制度能夠在樂陵市轄區內順利推行。
據悉,經樂陵市法院少年法庭排查登記,全市將有58名已刑罰執行完畢的失足未成年人按規定陸續進入關於“前科消滅”的申請、考察、確認工作程序,從此重 獲新生。
山東試行未成年人違法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
2010年10月1日,《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共青團山東省委、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濟南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未成年人的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個人信息;此外,校園安全也成熱點。同時,條例中的“行政保護”內容,在我國省級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尚屬首例。
未成年人“前科”試行有條件消滅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試行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和輕罪犯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曾受行政處罰和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以及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時,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同時,條例也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