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0年7月,原稱甘肅省人民檢察署,1955年1月更名為甘肅省人民檢察院,1966年“文革”開始后,甘肅省檢察機關被全部撤銷,1978年3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機關現有內設機構23個,下屬事業單位2個(國家檢察官學院甘肅分院,警示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甘肅省共有檢察院113個,其中,市、州院14個,專門檢察院3個(鐵路分院、林區分院、礦區分院);基層院95個。2021年,甘肅省檢察院在中央、最高檢和省委的堅強領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和省十三屆人大四次、五次會議決議,堅持“兩聚焦一結合”的工作思路,緊盯甘肅檢察工作“進入全國中偏上水平”的奮鬥目標,強化政治引領、服務中心大局,深耕主責主業、著力提升質效,加強基層基礎、落實嚴管厚愛,各項工作取得新成績。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案件管理、檢察聽證等9項工作在全國、全省作了經驗交流。最高檢張軍檢察長在甘肅調研時對我省檢察工作給予充分肯定。
黨組書記,檢察長:朱玉
副檢察長:丁霞敏、張學軍、徐雷、楊波
一、決策參謀。主要包括文稿起草、決策調研、信息綜合等。
二、綜合協調。主要包括工作決策協調、上下工作關係協調、外部協調、機關內部事務的統籌協調等。
三、督促檢查。主要包括重大決策和專門事項的交辦、督查落實等。
四、政務保障。主要包括秘書服務、公文處理、承辦會議和活動、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外事工作、對外聯絡、機關值班等。
五、協調外部監督。主要包括人大代表聯絡、人民監督員工作的組織協調等。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及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負責辦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負責辦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負責受理向省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省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及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網路信息化建設和輔助司法辦案工作的指導。負責檢察技術的指導,參與管轄案件的現場勘驗,對搜取的痕迹、物證進行檢驗鑒定。負責技術人員鑒定資格的審查,承擔信息安全工作。
承擔對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承擔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制定實施全省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製省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固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處、檢察官管理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以及綜合處(老幹部處)。
負責全省市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全省檢察系統機構編製、公務員招錄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辦理檢察官、司法警察等級的評定、晉級、晉銜等工作;負責省檢察院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考核、任免、調配、工資和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負責全省員額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聘用制書記員的教育、管理、培訓;全省員額檢察官核定、遴選、交流、退出;檢察官的選升工作;開展檢察隊伍管理與組織建設相關情況的調研和文件起草。
負責宣傳檢察工作的職能、方針、政策,宣傳檢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項、重要活動及工作成果;宣傳檢察機關的先進典型和隊伍建設情況;涉檢輿情的引導應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組織管理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繼續教育;規劃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崗位練兵、業務競賽、培訓基礎建設、教材編寫和師資隊伍建設。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警務工作;制定警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承擔辦公區域、信訪接待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組織協調跨區域重大警務活動;協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管理警用裝備。
負責協助部領導處理政務、組織協調政治部重要工作部署及各處之間的工作;組織安排政治部主要會議和主要活動;負責政治有關工作情況的收集、綜合和文件起草;負責部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落實;負責基層檢察院年度工作考核和基層檢察院建設的指導工作。
負責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老幹部開展各類學習和文體活動。
承擔檢察系統培訓、會議服務保障工作;會同宣教處落實省院直接組織的各類培訓工作;對檢察官學院人員、資產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