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

第十條 資格評審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發出投標邀請前,對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的審查。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第四條 潛在投標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營業執照、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
第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六條 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不得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資格標準。
第二章 資格預審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製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
(三)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潛在投標人編製並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五)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
(六)編寫資格評審報告;
(七)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
第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資格預審須知;
(三)資格預審申請表格式;
(四)有關附件:工程概況、各標段詳細情況、計劃工期、實施要求、建設環境與條件、招標時間安排等。
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科學劃分標段,合理確定資格標準。
第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和各標段的基本情況;
(三)各標段投標人的合格條件和資質要求;
(四)獲得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地點和費用;
(五)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六)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公開發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
第十條 資格預審須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潛在投標人可以申請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以及可以通過資格預審的標段數量;
(二)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和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的要求;
(三)對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聯合體投標的規定和要求;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製和遞交要求(包括編製格式、內容、簽署、裝訂、密封及遞交方式、份數、時間、地點等);
(五)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資格預審方法、評審標準(包括符合性條件、強制性標準、評分標準等)和合格標準;
(七)資格審查結果的告知方式和時間;
(八)招標人和潛在投標人分別享有的權利;
(九)招標人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自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的售價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信息網路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製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4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應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編號的補遺書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對已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單位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三章 資格預審申請
第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製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相關工程施工資質證書;
(三)法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
(四)財務資信和能力的證明文件(包括近三年來財務平衡表及財務審計情況等);
(五)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相關資格證書及業績證明,並按要求提供備選人員的相關信息;
(六)擬用於完成投標項目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七)初步的施工組織計劃,包括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內容;
(八)近五年來完成的類似工程施工業績情況及履約信譽的證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擔和已經中標的全部工程情況;
(十)資產構成情況及投資參股的關聯企業情況;
(十一)潛在投標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應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要求;
(十二)招標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當密封,並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如有工程分包計劃,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包人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內容相適應的資質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如由所屬分公司承擔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具體承擔施工的分公司名稱及負責施工的主要內容;
(二)該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參加該標段的資格預審;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提供分公司施工經驗、施工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合體主辦人應具備與所投標段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成員單位應具備與所承擔工程內容相適應的施工資質。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施工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三)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四)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明確主辦人及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 具有投資參股關係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係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時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預審。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參股招標項目或承擔招標項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單位不得申請該項目的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按要求送達后,在規定的遞交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可以撤回申請文件或修改申請文件。如需修改申請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應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於按時送達並符合密封要求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應當向潛在投標人出具簽收證明,並妥善保管,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
第二十四條 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為無效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第四章 資格評審
第二十五條 資格評審工作由招標人組建的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從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資格評審委員會:
(一)與潛在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
(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潛在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潛在投標人,不得收受潛在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資格評審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資格評審方法分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招標人可根據工程特點和潛在投標人的數量選擇合適的評審方法。
第三十一條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評審,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博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二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性檢查;
(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或綜合評分;
(三)澄清與核實。
第三十三條 通過符合性檢查的主要條件:
(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組成完整;
(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應加蓋潛在投標人法人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三)潛在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公證書有效;
(四)潛在投標人的施工資質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
(五)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或正處於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的狀態;
(六)潛在投標人沒有正受到取消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
(七)潛在投標人沒有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評審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八)潛在投標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九)潛在投標人沒有提供虛假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方可進入下一階段的評審。
第三十四條 採用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法的,招標人應按照標段內容和特點,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強制性的量化標準。只有全部滿足強制性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才可通過資格審查。評審結論分“通過”和“未通過”兩種。
第三十五條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對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經驗、財務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組織和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評分標準,並明確通過資格審查的最低總得分值。只有總得分超過規定的最低總得分值的潛在投標人才能通過資格審查。
對重要的資格條件也可制定最低資格條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資格條件的,不得通過資格審查。計算得分時應以評審委員會的打分平均值確定,該平均值以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計算。
第三十六條 綜合評分法採用百分制,評分內容和權重分值劃分如下:
(一)類似工程施工經驗 分值範圍15-25;
(二)財務能力 分值範圍10-20;
(三)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機械設備 分值範圍10-20;
(四)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人員資歷 分值範圍15-25;
(五)初步施工組織計劃 分值範圍10-15;
(六)履約信譽 分值範圍15-25.第三十七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之處,可通過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進行澄清,但不應作為資格審查不通過的理由。如潛在投標人不按照招標人的要求進行澄清,其資格審查可不予通過。澄清應以書面材料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觸潛在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資格評審委員會在審查潛在投標人的主要人員資歷和施工業績、信譽時,應當通過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交通行業施工企業信息網進行查詢;若潛在投標人所提供信息與企業信息網上的相關內容不符,經核實存在虛假、誇大的內容,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對聯合體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主辦人和各成員單位施工能力之和。對含分包人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評審時,其施工能力為潛在投標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條 對通過資格評審的潛在投標人明顯偏少的標段,在徵得潛在投標人同意的情況下,評審委員會可以對通過評審的潛在投標人申請的標段進行調整。經調整后,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仍少於三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經有關部門批准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五章 資格評審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后,由資格評審委員會編製資格評審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工程項目概述;
(二)資格審查工作簡介;
(三)資格審查結果;
(四)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附件證明;
(五)資格評審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資格評審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資格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向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審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資格預審工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負責組織重新評審。
(一)由於招標人提供給資格評審委員會的信息有誤或不完整,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二)由於評審委員會的原因導致評審結果出現重大偏差的;
(三)由於潛在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評審結果無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於公路工程附屬設施以及工程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工期特別緊的工程或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少的,招標人如採取資格后審的方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採用合資、合作、獨資方式融資的公路項目,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4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