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罪

中國封建法律中的罪名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發展歷程


在古代,不孝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孝經·五刑》中寫道,“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屬“十惡”範疇。此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都一一沿襲。古代統治者以不孝罪打擊不孝行為,是以長幼不平等為基礎,以犧牲子女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的。但是,不孝罪也並非一無是處,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長的社會風尚。
1、中國早期法制(習慣法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制,其主要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
夏王朝的建立統治者便將古代的習慣法作為治國的根本進行推行來完善自己的統治體制。到了商朝經歷了從“兄終弟及”制即“兄死弟繼,無弟子繼,弟死兄子繼的制度。說明第一代繼承人是弟,這主要是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維護,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但由於經常會引發社會爭鬥,所以更改為“嫡長子繼承製”。從此嫡長子成為繼承政治權力和物質財產的合體。到西周時期沿襲了嫡長子繼承製。正妻所生之子為嫡系,其他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顯的不同地位。西周進一步完善了禮治,出現了“周公制禮”的情況。禮中有一個核心的概念“孝”,
禮中的核心是“親親”尊尊。西周時期還出現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罪行,《尚書》中記載周公曾經告戒康叔說:“元惡大敦,引為不孝不友”要“刑茲無赦”。西周時期對告訴權中規定“父子不得相訴,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不孝動搖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動搖了國家的根本,當然要大力懲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詩經》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決非男女當事人之事,未經父母家長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謂之“淫奔”是不為禮法所容。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對父權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體現的六禮制度也沿襲到後代,對漢唐,明清制度有廣泛的影響。春秋時期是中國的大動蕩時期,禮治開始衰落,但並未從根本上動搖家族政治賴以存在的基礎。
2、戰國以後的封建法制時期
秦朝時出現了“破壞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毆尊長’秦簡《法律問答》中“擅殺子,黥為城旦舂”秦律中對繼承人的確定有法定繼承人和指定繼承人兩種,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權利,把子告父母定為“非公室告”司法機關不得受理。到了漢朝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確立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庭觀念,漢律仍以七出三不去為棄妻的主要原則,西漢由於受到儒家學說的影響婦女在公婆少不歡欣的條件下,便可以強迫夫妻離棄,古樂府中《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妻劉蘭芝的悲劇就是一例,漢律中有不孝罪依法,無論什麼情況下毆打父母皆處死刑,毆死父母到梟首,殺父母以論處腰斬,甚至居父母喪,司與人通姦著也處死刑。漢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財,即不與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財。繼承法中兩漢規定爵位的繼承,基本沿襲嫡長子繼承製,非子,非正沒有爵位的繼承權,關於財產繼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財產,漢代開始出現諸子均分財產的情況,庶子女兒都有財產權。三國兩晉南北朝在繼承上嚴格惟有嫡長子有繼承權,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長殺傷卑幼關係越近則定罪越輕反之則越重,但幼犯尊長則正好相反,重罪十條中出現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進一步放到了“十惡”中。
盛唐時期《戶婚律》中極力維護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家長有主婚權,卑幼不依家長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賦予家長極大的支配權,家長擁有教育懲戒子女的各項權利,子女有非禮行動,家長可以動用家法懲戒,嚴重者還可以送交官府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財產一應有家長支配,子孫如果另立戶口私存資財要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適用上親屬相犯,同罪異罰。宋遼金元並未有所發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繼承上實行嫡長子繼承製,但在財產繼承上明律規定“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
3、近現代時期
清朝末年修律過程中出現了法理派與禮教派的鬥爭。“子孫違反教令”是傳統法制中一條針對子孫卑幼的不聽教令的彈性很大的條款,只要子孫違背了尊長教令即可成為罪名,隨唐以後各代法律都有此條,賦予違反父母尊長的子孫以懲罰。還有“送懲權”對於多次觸犯父母尊長者,尊長可以直接要求官府發遣,法理派則認為這是教育問題無關法律。天下父母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最多是‘大杖則走,小杖則忍’只有忍受之理,斷無防範之說,但法理派則提出“正當防衛之說”和“父殺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之距離,勢必會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中規定廢止舊法中長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對遺產的繼承權改變過去那種有男子獨佔的局面,採用平等的繼承製度,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定訂,但司法院的解釋還公然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為中心的封建家長制。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才從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家長集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