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孤兒
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
事實孤兒正式名稱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沒有雙亡、但家庭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撫養的兒童。
納入保障範圍的兒童有四大類:
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以及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讀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
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另一方失蹤、棄養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是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四是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2018年2月,江蘇省泰興市檢察院聯合公安、法院、民政局等9個單位,會簽《關於“事實孤兒”關愛和保護工作實施辦法》,明確“事實孤兒”的範圍,細化相關部門職責,為“事實孤兒”學習生活提供便利。截至10月底,泰興市檢察院已幫助8名孤兒解決困難。
2018年5月,何某乙的父親因涉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罪被檢方羈押,但泰興市檢察院在調查時發現,何某乙的爺爺奶奶和母親均已經去世,父親被羈押后,何某乙就處於無人監護狀態。根據《泰州市孤兒保障辦法》以及《泰興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實施意見》的規定,何某乙應當納入孤兒保障範圍。但因為缺少宣告父(母)失蹤或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基於手續不全和權責考慮,無法將這些事實上符合條件的孤兒登記在冊,併發放孤兒養育金。類似情形在泰興有80餘人。
2018年5月下旬,泰興檢察院根據年初會簽的《關於“事實孤兒”關愛和保護工作實施辦法》,向泰興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妥善安置何某乙,將其納入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因無親屬願意監護何某乙,經民政局與村委會協商對接,由村委會擔任何某乙的監護人,村委會對何某乙實行家庭寄養。民政局幫助何某乙辦理兒童福利證,並每月給付1350元的孤兒養育金。
2019年7月,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7月10日,民政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並回應社會關切。民政部黨組成員、副部長高曉兵表示,中國從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制度。
2020年1月1日開始,全國所有事實孤兒將全面納入保障範圍。1月25日,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倪春霞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國已有25.3萬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納入保障範圍,保障標準參照孤兒,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
2021年1月,25.3萬名“事實孤兒”納入保障。2020年底,民政部會同公安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重點在拓展保障對象範圍、優化父母失聯認定程序、加強監護指導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這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新增了“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兩專章。這次修訂在民政業務領域實現了9個“首次”。
福建省民政廳公布了最新制定的《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從今年開始,因父母一方被強制戒毒、正在服刑、患精神疾病、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失蹤、棄養等情況而導致的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首次被納入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保障標準方面,新《辦法》明確的基本線與去年一樣,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於6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不過,我省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適當提高標準。
根據規定,孤兒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其他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五保等社會救助政策。此外,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所需經費由市、縣級財政另行安排,不得從孤兒基本生活費中列支。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按月發放。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孤兒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和被強制戒毒人員子女,自服刑和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和解除強制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宣告失蹤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因年齡原因被取消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給孤兒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社會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孤兒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孤兒戶籍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孤兒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並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其中,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同時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屬於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或二級以上重度殘疾的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機構、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門、殘聯提供的相關證明;屬於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繫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證明。
收到申報材料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縣級民政部門也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相關單位均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按照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須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寧區兩名女童被發現餓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飢餓徹夜拍門喊媽媽,甚至吃糞便充饑。孩子父親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場所被拘役,而母親曾多次將孩子丟在家中外出不歸。(詳見6·21南京女童餓死案)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以上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由各地根據當地大病、地方病等實際情況確定;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強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確對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發放基本的生活補貼。
二是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
三是完善教育資助的救助。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孤兒納入教育資助的範圍,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的幫扶體系。
四是督促落實監護的責任。要求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2020年1月1日開始,全國所有事實孤兒將全面納入保障範圍。
2021年1月25日,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倪春霞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中國已有25.3萬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納入保障範圍,保障標準參照孤兒,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分析,其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失聯、重殘、失蹤等情形的兒童11.42萬人,佔比45.1%;父母雙方均重殘的兒童6.93萬人,佔比27.4%;服刑人員子女2.09萬人,佔比8.3%。還有很多其他組合情形,如父母一方重殘、一方失聯的兒童0.77萬人。從區域分佈看,廣東有2.8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人數最多;其次為湖南2.3萬人、安徽1.9萬人、河南1.7萬人、貴州1.6萬人、雲南1.5萬人,上述6省數量佔全國總數的46.6%。從受教育程度看,學齡前兒童2.89萬人,佔比11.5%;小學在讀10.94萬人,佔比43.2%;初中在讀6.14萬人,佔比25.3%;高中、大中專及以上在讀3.29萬人,佔比13.0%,其他情形1.75萬人,佔比為7.0%。另外,從健康狀況看,95.7%的兒童身體健康。從戶籍狀況看,85.3%的兒童為農業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