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真

曾任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

李仁真,女,1956年3月出生,在職博士研究生,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武漢大學法規辦主任。

曾任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2001年12月上任)、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

人物生平


1982.2,本科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法律專業77級本科生,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5.1,碩士中南財經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81級碩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6,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93級博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1985.2-1989.4,武漢大學管理學院講師;
1989.5-1993.7,武漢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兼任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1995.5-2001.2,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博士生導師,兼任國際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國際法學系副主任、系主任;
2001.3-2001.11,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導師,兼任武漢大學發展規劃辦主任,校長法律顧問;
2001.12,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任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社會兼職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華東政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湖北省第九屆政協常委;中華全國婦聯第九屆執委會執委。

代表著作


李仁真
李仁真
其代表性著作有《國際金 融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國際金融法專論》(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應用國際經濟法》(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涉外法概要》 (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1998年獲“中國一歐盟高等教育合作項目”的合作研究項目——《歐盟銀行法研究》,同年獲項目資助到英國杜倫大學研究訪問。其與本項目有關的研究成果有:《論歐盟銀行法的構架與特徵》(載於《武漢大學學報》1998年第1期); 《論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的原則框架》(載於《國際金融研究》1998年第12期);《論國際金融法的概念和體系》(載於《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國際金融法界說》(載於《武漢大學學報》1998年第1期);《論歐共體銀行法的特有原則》(載於《法學評論》1999年第3期);《論巴塞爾協議的原則體系與性質》(載於《國際經濟法論叢》1999年第 2卷);《歐共體銀行法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載於《經濟法論叢》 1999年第1卷);《論國際銀行的並表監管》(載於《經濟評論》 2000年第3期);《論金融業務綜合化下之有效監管》

代表性論文


國際金融法的概念和體系,《中國法學》1999/1
國際金融法界說,《武漢大學學報》1999/3
金融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法的晚近發展,《武大國際法評論》2003/1
論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國際金融研究》1998/12
巴塞爾協議的原則架構與性質,《國際經濟法論叢》(第2卷)
1.
論國際金融法的概念和體系,《中國法學》1999/1
2.
國際金融法界說,《武漢大學學報》1999/3
3.
金融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法的晚近發展,《武大國際法評論》2003/1
4.
論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國際金融研究》1998/12
5.
論巴塞爾協議的原則架構與性質,《國際經濟法論叢》(第2卷)

反家暴立法


反家暴立法已經列入中國人大的五年規劃,卻至今還是猶抱琵琶半遮面,2014年3月7日,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李仁真介紹了這部法律的情況,並表示相關準備工作已經充分,將儘早提交人大審議。
李仁真表示,反家暴立法應該重點考慮以下問題。
第一,要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定義和這部法的使用範圍。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反映了立法者對家庭暴力本質屬性的認識,同時直接決定了反家暴立法的使用範圍。國內外對立法範圍和定義不太一致,人們的認識也不太一致。我們主張從反家庭暴力法的效果出發,要把家庭成員之間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精神、性或者財產的行為都納入家庭暴力範圍。
第二,應該明確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則。它集中體現了這部法的指導思想和立法理念。按照大家已經形成的共識,至少應該強調這樣一些原則:一是我國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堅持優先保護受害人;三是堅持預防為主、早期干預的原則;四是政府主導、多機構合作的原則;五是教育、矯治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建立多機構合作有效的干預模式。因為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這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一些做法,這也是有效的工作機制,這是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受害人的需求決定的。在我國要貫徹政府主導,多機構合作的原則,來進一步明確專門反家暴的機構,並且要確立起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的社會幹預機制。
第四,要設置民事保護令制度。這項制度具有預防功能,世界許多國家都在實行,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們的反家暴立法應該把它制度化,並且作出系統的規定,對種類、使用範圍以及實施程序作出規定。
第五,要創新證據規則。家暴問題之所以不能很方便、快捷的進入司法程序,就是舉證難的問題。家暴一般發生在家庭生活內部,證據不容易固定,因此要考慮到家暴的特點,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立法,對證據採信、證據標準、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事項作出具體的、有利於受害人的規定。體現我們的立法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特點,也就是減輕受害人的取證責任的難度。
第六,要強化對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保護。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是主要的受害群體,他常常被隱藏在媽媽等受暴對象之後,沒有進行區別性和獨立性的對待,顯然不合適。要通過制定反家暴立法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比如強制報告制度、緊急庇護制度,緊急情況下還有撤銷資格的訴訟,訴訟后給予救濟,通過一些辦法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
第七,明確法律責任。所謂明確法律責任就是要具有可訴性,要通過反家暴立法把相應的法律責任固定下來,比如說施暴者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除此之外,還涉及到本來依法負有法定職責的機構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法律責任;還涉及到實行社會救助的機構或者進行驗傷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沒有正確履行相應的責任;通過這些責任的細化使反家庭暴力法能夠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