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整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
按照會計法規計算確定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確定的應稅利潤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會計時期來說,其計算的結果往往不一致,在計算口徑和確認時間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即計稅差異,我們一般將這個差異稱為納稅調整項目。
企業所得稅通常是按年計算、分期預交、年末彙算清繳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
增加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准予免稅的項目,如5年內未彌補完的虧損,國債的利息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的檢查
工薪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係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a.僱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僱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c.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d.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e.僱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f.僱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g.獨生子女補貼;
h.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i.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屬於工作薪金支出的項目。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中對企業工資的列支問題具體規定為:
a.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b.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c.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資金等。企業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現行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3500元/人,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制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於限額的,應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2006年7月1日後取消),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工資支出的檢查,應特別注意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作為稅法與會計的永久性差額,不得列支,由企業用稅後利潤解決。反之,如果納稅人實發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準,只能據實列支,不能用計稅工資標準列支。
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三費”的計提,稅法規定是按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提取,而不是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別是: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是2.5%,職工工會經費是2%。同樣,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可以按實際工資總額提取職工福利費等。但如果該實際工資總額高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只允許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如果實際工資總額低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也只能按實際發放工資計提,實發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額部分,不得計提。已計提的,應依規定加以調整。
對“三費”的檢查一是要審查其計提依據,二是要審查其計提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憑有關借款付息證明據實列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
對於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應當予以調整。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和單據,准予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度內據實列支。即: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
在檢查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a.此處的營業收入包括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b.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並不是全部算的,必須先按照發生額乘以60%后,看這個乘出來的金額是否達到營業收入的比例。
公益救濟性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扣除。這裡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提取折舊費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a.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b.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c.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d.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e.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f.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g.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h.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餘額確定。
稅法規定,允許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a.房屋、建築物;
b.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c.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e.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f.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a.土地;
b.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c.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e.按照規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g.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h.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i.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如下:
a.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從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b.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c.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訂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
a.房屋、建築物為20年;
b.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c.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對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准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或年數總和法。
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a.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b.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c.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d.按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對於納稅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應當予以調整。
租賃費
稅法規定,只有經營租賃的租賃費允許直接扣除。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視同購置固定資產,不直接減除租賃費,而是按資產實值折舊攤銷。
融資租賃,又稱為資本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按企業所得稅折舊年限規定,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因而可以假定,經營租賃的租賃期短於5年,並且租入固定資產不屬於企業的財產。
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包括由於生產能力的閑置或工藝技術的陳舊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經濟情況變動可能造成的收入變動。報酬是指在資產的經濟使用年限內,希望出現有利的經營,以及因資產升值或余值變現可能獲得的收益。
在檢查中,稅務人員應注意的是,判斷一項租賃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從而決定租賃費可否直接扣除,不在於租約的形式,而在於交易的實質。如在一項租賃中,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這種租賃就應歸類為融資租賃。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常作為融資租賃:
a.租賃期滿后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b.承租人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其價格預計將充分低於行使選擇權日的公正價值,在租賃開始日就相當肯定將來會行使此項選擇權,即租約中包括廉價購買的選擇權。
c.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賃期達到資產的經濟壽命的3/4(75%)以上,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d.在租賃開始日,租賃的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的公正價值減去應當給出租人的補貼和稅款減免金額。所有權最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上述4條,具備任何一條即為融資租賃。
對於經營性租賃,承租方只能列支資金,而不允許對租入資產進行折舊;對融資租賃的承租企業只能列支折舊費用,不能將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壞賬準備
所謂壞賬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壞賬損失的條件:
a.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b.債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d.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f.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對於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根據國際通常做法是提取壞賬準備金,發生壞賬損失時再核銷沖減壞賬準備金的壞賬備抵法。
在企業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情況下,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按年末應收賬款餘額一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金。
在計提壞賬準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其計提比例,對壞賬損失的實際沖銷應主要依靠註冊會計師的核查認定。而對採用直接核銷法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必須仔細核定其所申報的壞賬損失,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只能沖減管理費用。
其他扣除項目
對其他可以扣除的項目,稅法有如下規定:
a.納稅人為全體僱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生活勞動保障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證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僱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僱員投資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b.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c.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僱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d.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e.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餘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不允許扣除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a.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和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以及資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貸款投資的貸款利息,對外投資支出。
b.違法經營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c.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
d.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得到賠償的部分。
f.納稅人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g.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對不得扣除項目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如與稅法規定不符,必須進行調整。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a.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徵收所得稅,然後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b.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餘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