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貿易協定
區域貿易協定
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者不同關稅地區之間,為了消除成員間的各種貿易壁壘,規範彼此之間貿易合作關係而締結的國際條約。
從法學角度分析,區域貿易協定具有以下內在特徵:
1.條約的支撐性。首先,條約在締約各方之間就是法律。因為條約的基本定義是“具有締約能力的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所以,條約可以說是締約各方根據國際法上的“意思自主原則”為自己立法。其次,條約所具有的造法性功能和契約性功能可以為區域貿易協定的有效運作提供法律支持。而作為國際合作模式之一,區域貿易協定通常同時運用條約的上述兩種性質,為成員方提供他們必須遵守韻行為規則的造法性條約,以及為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就某一具體事項而確立權利和義務的契約性條約。再次,因為其數量和調整的範圍廣大,國際條約在國際社會已被認為是支配國際關係的數量倍增的成文法。作為跨國家或跨地區的經濟合作方式——區域貿易協定當然也需要條約的法律支持。
2.領域的特定性。目前,區域貿易協定所涉及的領域,從貨物貿易發展到服務貿易以及與服務貿易有關的範圍,如非關稅壁壘、知識產權保護、投資措施,等等。區域貿易協定的領域範圍主要來自於成員方相互間達成的意願,同時也受到成員方意志因素的制約。如發達國家傾向於服務貿易自由化,而發展中國家則傾向於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的自由化,這是因為這些行業分別是兩種類型國家經濟的優勢部門。其範圍是有限和循序漸進的。當然成員方的意願與當時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等因素是緊密相連的。
3.機構的必備性。區域貿易協定的實施往往是實現成員方經濟利益的重要舉措,因此需要設置具有立法職能的機構、有執行最高權力機關決定的機構,以及處理區域貿易協定中的爭端解決的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機構。這些永久性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執法、司法或具有司法性質等方面的職能,具有制度性場所、相當的穩定性和相對持久性的特徵,這些永久性機構的設置,一方面體現了參與區域貿易協定成員方的意志,另一方面也是完成該區域貿易協定任務或宗旨的必要手段。
4.規則的導向性。首先,以規則為導向的區域貿易協定可以較公正、公平地分配以貨物、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為主要內容的世界或區域的經濟利益,即貨物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最終的實現是以合同的履行、財產的保護所表現出來的,這就有了對具有保護功能的法律制度的需求。③其次,以規則為導向的區域貿易協定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可預見性以及穩定性等功能,這為人們提供了合理性預期。④再次,實施這些統一規則和法律制度有固定的、永久性的機構或一定機製作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同時,這些規則和法律制度又具有一些內在的價值觀或特定的機制,如公平、效率、成本效益以及市場經濟機制、國家經濟優先增長機制等等。
5.機制的強制性。這不僅體現在上述的機構設置、條約方式、法律規則的適用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在這些形式里,貫穿一些帶有強制性的機制於其中,如歐盟的歐盟法優先原則、主權讓渡原則,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各成員方的承諾兌現區域貿易協定製度的機制等等。
經濟學上,按照組織性質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程度的高低,區域貿易協定可以劃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1.優惠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它是指在成員國之間通過簽署優惠貿易協定或其他安排形式,對其全部貿易或部分貿易互相提供特別的關稅優惠,對非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則設置較高的貿易壁壘的一種區域經濟安排。這是最為鬆散的一種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形式,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與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於1932年建立的英聯邦特惠制。不過由於優惠貿易安排一體化的發展程度較低,現在許多區域貿易協定大多直接以自由貿易區為起點進行經濟一體化。
2.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FTA)。它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行政上獨立的地區經濟體之間通過達成自由貿易協議,相互取消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但對非成員方仍保留獨立的貿易保護措施而形成的一種經濟一體化組織。
自由貿易區較優惠貿易安排進步之處在於締約方間取消關稅等貿易壁壘,但對外無共同貿易政策。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在執行各自的自由貿易政策時很難分清某種產品是來自成員方還是來自非成員方或第三國,因此容易導致這種情況發生:來自自由貿易區外的商品從對外關稅較低的成員方進入自由貿易區市場后,再轉而進入關稅水平較高的成員方,從而造成較高關稅成員稅收流失和對外貿易政策失效。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自由貿易區通常採取“原產地規則”,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是只有產自成員經濟體內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貿易及免征進口關稅的待遇。
3.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CU)。它是指在自由貿易區的基礎上,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方通過簽署協議,彼此之間減免關稅,並對非成員方實行統一的進口關稅或其他貿易政策措施的一種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它與自由貿易區不同之處在於成員方在相互取消進口關稅的同時,設立共同對外關稅,成員經濟體之間的商品流動無須再附加原產地證明。關稅同盟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又向前推進了一步。
4.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它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方之間,不僅完全取消了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建立了共同對外關稅,實現了自由貿易,而且還實現了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
5.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它是指在成員方之間不但廢除了貿易壁壘,建立了統一的對外貿易政策進口關稅制度,實現了商品、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而且在協調的基礎上,各成員方還制定和執行了許多共同的經濟政策,並採取某些統一的社會政策和政治綱領,從而將一體化的程度從商品交換擴展到生產、分配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一種區域經濟組織。
經濟同盟的主要特徵是成員方之間在形成共同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協調它們之間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一些超國家的機構(如議會和中央銀行)開始出現并行使職能。由於貨幣往往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等宏觀政策密切交織在一起,當這些政策的協調達到一定的程度,以致需要創設成員共同使用的貨幣或統一貨幣時,這時經濟同盟又稱為經濟貨幣同盟。
經濟同盟與共同市場最大的區別是各成員方必須把許多經濟主權移交給超國家的機構統一管理,這意味著各成員方不僅讓渡了建立共同市場所需讓渡的權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成員方讓渡了使用宏觀經濟政策干預本國經濟運行的權利。經濟同盟的一個例子是比荷盧經濟同盟,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倡導形成的。另一個完全經濟貨幣同盟的例子就是當今的歐盟。
6.完全的經濟一體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它是指成員方在實現了經濟同盟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協調,乃至形成統一的經濟的一體化組織形式。
1.北北型合作:也有新問題
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即發達國家型合作,是世界上出現最早的區域經濟合作形式。據WTO統計,截至2006年10月底,在WTO成員通報的214項區域貿易協定中,有22個是北北型的。其中比較著名的有歐洲經濟聯盟、美加自由貿易區、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澳新自由貿易區等。
國際上公認,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一般都比較成功。其中歐盟是最典型的例子。歐盟是截至目前世界上發展最快,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按照一體化程度的高低,區域經濟一體化具有以下6種形式:特惠貿易安排(成員國之間對全部或一些進口相互給予稅收優惠)、自由貿易區(實行商品自由流動)、關稅同盟(除商品自由流動外,還實行統一關稅)、共同市場(除實行關稅同盟的政策外,資本等生產要素也能自由流動)、經濟聯盟(在共同市場的基礎上,成員國之間還實行一些共同的經濟和社會政策)、完全經濟一體化(以經濟聯盟為基礎,建立超國家的組織來管理統一的經濟)。目前,歐盟已經達到了經濟聯盟階段,實行了統一的貨幣,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銀行,正在向完全經濟一體化邁進。2005年,歐盟內成員國的相互貿易已經占歐盟各國對外貿易的66.8%。
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之所以能成功,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發達國家經濟發達,國內市場需求大,具有較強的相互吸納對方產品的能力;第二,發達國家產業現代化水平高,規模經濟性強,相互之間可以通過產業內分工來分享更高的效率;第三,發達國家財力雄厚,可以設立充足的共同基金,給因市場開放受衝擊的企業和農民以補償。
當然,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也並非沒有問題。例如,即便過去發展最為順利的歐盟目前也面臨重重困難。如《歐盟憲法條約》在法國和荷蘭沒有獲得通過;在應對外部衝擊上各成員國分歧加重,多數歐洲大陸國家主張貿易保護,而英國和北歐國家則主張自由貿易等。歐盟要實現完全經濟一體化,恐怕還會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2.南南型合作:開花未結果
南南型區域經濟合作就是發展中國家型合作,出現的時間比北北型稍晚,但數量眾多。根據WTO的統計,向該組織通報的北北型區域貿易協定有109個,佔總數的一半以上。比較著名的南南型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有:拉丁美洲的中美洲共同市場、安第斯條約集團、加勒比共同體、拉丁美洲一體化聯盟、南方共同市場;非洲的中非關稅與經濟同盟、西非經濟共同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大湖國家經濟共同體、東南非洲共同市場、馬格裡布聯盟;亞洲的阿拉伯共同市場、東南亞國家聯盟、海灣合作委員會和經濟合作組織等。
儘管發展中國家追求內部經濟一體化的熱情很高,南南型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眾多,但真正取得成功的幾乎沒有。根據世界銀行《2006年世界發展指標》提供的數據,目前絕大部分南南型區域經濟組織的內部貿易占各成員對外貿易的比重都不超過15%,一般都在10%以下,只有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南方共同市場和中美洲四國集團的這一比重超過了20%,其中東盟最高,為22%。也就是說,南南型區域經濟組織對成員國貿易和經濟的促進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南南型組織內部貿易的比重在組織成立後上升幅度很小,有的甚至是下降的。
南南型區域經濟合作之所以普遍不成功,其根本原因在於它不具備像北北型組織那樣成功的條件。首先,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發達,人均收入水平低,國內市場狹小,對其他成員的產品吸納能力很低。其次,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單一併且雷同,生產鏈條也短,無法形成緊密的產業分工。第三,發展中國家財政普遍困難,根本無力建立共同基金來補償受市場開放衝擊的企業和農民。同時,關稅收入是發展中國家很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果取消關稅,政府財政收入將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南南型區域貿易協定中,大部分都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
3.南北型合作:未來新主流
南北型合作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按照傳統的理論,發達國家主導的世界經濟體系是發達國家剝削髮展中國家的工具,發展中國家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發展經濟一體化。但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理論開始被打破,以1994年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貿易區為開端,越來越多的南北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建立了起來。據WTO的統計,WTO成員向其通報的214個區域貿易協定中,有83個是南北型的。2004年5月1日,隨著東歐10國的加入,歐盟也由北北型轉變為南北型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從目前情況看,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效果普遍良好。以北美自由貿易區為例,其區內貿易的比重由成立之初的45.8%上升到2004年的55.8%,增加整整10個百分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使成員國普遍受益,但國際上公認墨西哥是最大的受益者。東歐10國加入歐盟后,貿易和經濟也普遍獲得了較快發展。
當前區域經濟合作發展的突出特點是跨區域的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發展迅速,其中南一北型、南一南型貿易協定的數目不斷增加。在WTO的154個成員中已有65個成員簽署了或正在簽署跨區域或跨洲的貿易協定。從未來趨勢看,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將成為今後世界各國發展區域經濟合作的主要形式。尤其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發達國家是其最主要的出口市場、資本和先進技術來源,參與南北型區域經濟合作,對於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經濟學、政治學領域,鮮有法學方面的研究。本文另闢蹊徑,對區域貿易協定的類型進行法學角度的分析,並主要集中在對其法律制度的研究。
1.自由貿易區及其法律制度
自由貿易區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依據談判達成協議而建立起來的成員之間相互取消貿易壁壘的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形態。基本特點是:貿易壁壘只在成員之間取消,非成員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從而形成了自由貿易區下的對內自由、對外保護的差別。
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成員方對自由貿易區內貨物進出口所實施的管制措施。如東盟在1992年簽署的《新加坡宣言》中的經濟部分對建立東盟自由貿易區提出了建議,同時確認了成員方合作的具體計劃和時間表。二是成員方相應合作的具體計劃和進程表。如東盟最初規定是從1993年起的15年實現自由貿易區,即從1993年起的15年內,後來在《加強東盟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修改議案》中又將時間進程表改為10年,並加列了清單。三是取消數量限制以及其他貿易障礙等。四是與貨物進出口有關的管制措施,如原產地規則。它的整個運作主要是基於成員方對條約履行的義務,機構在組織協商談判、簽署條約或解決爭端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有人評價道:自由貿易區在政治上簡單易行,但在執行上令人頭痛,如原產地的認定問題。②不管怎樣,自由貿易區制度仍舊是經濟一體化的主要類型,法律規則相對簡單而易行,效果比較直接顯著。因此,它是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常採用的制度。如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以及正在談判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等等。
2.關稅同盟及其法律制度
關稅同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依據談判達成協議而建立起來的成員之間消除相互之間貿易壁壘並建立共同對外關稅的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形態。共同對外關稅的建立標誌著各成員放棄了自己對外關稅的制定權,形成了統一的排他性政策,構成了對非成員方在商品流入方面明顯的差別待遇。
關稅同盟的法律制度是關於一定區域內的若干單獨關稅區以協定的方式組成的一體化集團,在其內部已實現自由貿易化的基礎上,對外實行以共同關稅為核心的一致對外的通商政策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它主要包括:一是成員方共同認定的統一關稅率或共同關稅制度。即當貨物通過同盟區的邊界時,需繳納關稅。而這一關稅在一成員方的邊境與在其他成員方邊境的關稅必須是一樣的,即一致關稅率。二是建立一個超國家的實體。一致關稅率的制定和執行需要一個超國家的機構來進行,這也意味著各成員方實際上要將一部分經濟主權交給這個實體。因而有關如何建立、運作這個超國家的實體,其權力範圍及其與各成員方的關係如何等就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三是有關協調各成員方的對外貿易政策的法律機制。歐盟香蕉案中,涉及到了因為進口香蕉的產地不同而關稅也難以統一的問題。在這一案例中,雖然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特惠制與最惠國待遇制度的關係,但在歐盟內部卻主要涉及到共同關稅的制度問題。四是對外法律制度。一般有海關估價、數量限制、產品技術標準、環保等共同規章。這些制度由於直接涉及到成員方的經濟結構、產品狀況、有差異的市場等需要長期努力才能改變的因素,因此,起初的統一關稅率和貿易規章可能會給成員帶來不同的利益和影響,從而造成各成員方對同一措施的態度和反應也不盡一樣。目前,採用關稅同盟的組織有歐共體、中美洲共同市場、加勒比聯盟等。但採用這類法律制度而取得成功的一體化集團不佔多數。
3.共同市場及其法律制度
共同市場是成員方在實現了關稅同盟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動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形態。這意味著成員之問不僅實現了商品和服務的完全自由流動,還因為實現了生產要素的區內自由流動,而使內部市場達到統一。
共同市場的法律制度則主要是指有關共同市場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它主要包括:一是一體化集團內的貨物自由流動的法律制度。如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的規定,這部分實際上在關稅同盟階段就已實行了。此外,還包括取消成員間的進口數量限制的制度。二是有關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的規則:即有關人員、勞務、資金、企業、技術等因素的自由流動的法律規定。這些生產要素的跨國或跨地區無障礙流動涉及到各成員方的政治、經濟、法律等體制,因此運作起來十分複雜。如人員流動,涉及到學歷與履歷的認定等。正因為類似上述制度深深地觸及到一成員方的體制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因此,在沒有一個強大的合作內動力的情況下,這類一體化的法律制度在目前來說是很難被國際社會所採用的。
4.經濟聯盟及其法律制度
經濟聯盟是在共同市場的基礎上將超強控制協調管理機制延伸至區內成員方國民經濟幾乎所有領域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形態。這一階段,由於在區域內部實行了貨幣統一,所以給成員帶來了貿易便利,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在內部市場足夠寬廣的情況下,成員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加強會導致其對外部市場依賴性的減弱,從而進一步強化了內部市場的封閉性。
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述共同市場的法律制度。二是確定有關經濟聯盟的目標和原則的機制。如唯一實行了經濟聯盟體制的歐盟確認了3個目標和原則:資源有效配置原則、自由競爭原則、開放性的市場經濟原則。然後,經過一定程序,公布這些基本原則。三是經濟聯盟中的政策協調和經濟多邊監控機制。因為經濟聯盟需要採取高度統一的經濟政策,實行統一的貨幣聯盟,形成統一的貨幣單位和建立統一的中央銀行,乃至於發行統一的貨幣。四是有關統一貨幣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一系列的統一金融管理機構,中央銀行的建立和運作及其與成員方的關係;如成員方在貨幣聯盟建立中的權利和義務——成員方要完成在成員方之間、與非成員方之間支付資本流動的一切限制,禁止成員方向有關政府等公共機構提供透支安排等。五是設定一定標準作為進入經濟與貨幣聯盟的規則。總之,要在成員方之上建立一個中央權威機構以便控制、運作有關事務,從而使成員方有效地成為一個地區的“同一”國家。經濟聯盟的這些法律制度對各成員方讓渡主權提出了很多的要求。這些要求使其法律制度要比上述幾種一體化類型要複雜得多,範圍也廣泛得多。正因為如此,實行這種體制的區域經濟組織並不多。
總之,關於區域貿易協定的類型的理論研究,實際上首先是經濟學家設計出每一種類型的理性模式,政治家和法學家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將這些內容確定下來,讓參與經濟一體化的成員方選擇體現經濟學理性於其中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路徑一
由一體化的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不斷發展的路徑。典型的如歐盟,其演進路徑是:1952年,歐洲其中的6個國家設立歐洲煤炭鋼鐵聯合體;1957年3月,6國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20世紀90年代初期,建成包括12個西歐國家的統一市場;歐洲聯盟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成立歐盟;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開始流通,同年3月1日,歐元成為該區域唯一的法定貨幣。
路徑二
一體化覆蓋的內容由少到多。一般來說,在大多數一體化談判的初期,成員國將較為成熟的貨物貿易產品納入貿易關稅減免的談判內容中,隨著相互貿易和投資關係的不斷發展,待時機和條件成熟后,再將其他各國比較關注或敏感的產品和服務貿易納入一體化進程。
路徑三
針對各國關注的共同的戰略性資源或物資產品,為協調其生產和出口而建立單個商品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1960年9月14日,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和委內瑞拉5國宣告成立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宗旨是協調和統一各成員國的石油政策,並確定以最適宜的手段來維護其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路徑四
地理位置上相鄰的國家或地區由於相互經濟、政治關係的發展需要建立一體化。如NAFTA(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西非國家共同體、南非發展共同體和東南非共同市場等,其成員國在地理位置上是相鄰的。
路徑五
地理位置上不相鄰國家之問根據某種目的而建立一體化。如美國所倡導的要在2013年分別和中東國家建立中東自由貿易區。根據布希的自由貿易區建議,美國將逐步同中東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當然,這些國家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停止支持恐怖主義並對其進行打擊,同意降低他們對美國公司貿易和投資設置的門檻等。
路徑六
路徑七
單個國家與一個國家集團之間建立一體化組織。往往是某個國家申請加入業已存在的一體化組織。如2000年7月墨西哥與歐盟達成了雙邊FTA;在加勒比海地區,13個成員的加勒比共同體與多米尼亞和古巴達成雙邊FTA等。
路徑八
集團與集團之間簽定一體化協定進行合併。如1958年1月1日.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6國簽署的《羅馬條約》生效,隨後,6國又在布魯塞爾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併,統稱歐洲共同體。
路徑九
已有的一體化集團與一個國家形成。先是談判,達成整體方向性一致以後,該國再單獨與該集團的各個國家就自身關心的問題進行談判來構建一體化。典型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談判。
路徑十
地理範圍上連接的國家不斷擴展形成的一體化。如以美國為主導的美洲自由貿易區的構建。其主要發展進程可分為三個階段:階段一,1986年美國與加拿大簽署FFA)階段二,1992年美國、加拿大的FTA吸收墨西哥,擴展為NAlWA;階段三,當前正在進行的以美國為主導的FTAA(美洲自由貿易區)談判等。
1.合作形式和層次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但基本組織形式仍然以自由貿易區為主。以區域貿易協定為基礎的區域一體化程度日益加深,正在形成由低級到高級的金字塔階梯式體系。
2.規則涉及的內容更加豐富廣泛,有些已經超越了WTO範圍,即通常所稱的“WTO plus”。區域貿易協定涵蓋範圍更加廣泛,從過去單一的產品、部門、領域迅速向更廣泛的貿易、經濟和社會領域延伸。
3.區域貿易協定的軸心——輻條體系正在形成,呈現網路化趨勢。
4.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國際格局保持不變,大國爭奪國際經濟規則的主導權。
(一)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就是非零和博弈的產物
從博弈類型本身看,雖然博弈的形式多樣又多變,但基本的形式無非是“零和博弈”與“非零和博弈”兩種。前者是指一方所得必是它方所失,其結果可用“此消彼長”、“一方受益,一方受損”等術語來形容,後者是指雙方或各方得失不等,各方收益綜合不等於零。在非零和博弈中,參與者既存在著共同利益,又是彼此優勢競爭關係。它們既可能採取合作策略(即為“合作博弈”),又有可能放棄合作(即為“非合作博弈”)。
(二)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關係的實質是協作型博弈
協作型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是“囚徒的困境”在國際貿易關係領域的真實再現。
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之間實質上就是協作型博弈,理由基於以下幾點:
1.區域談判與多邊談判的“協同作用”
“協同作用”是指,區域集團內有關一方面的談判,正值多邊內進行同樣的談判,兩場並駕齊驅的談判相互推動,彼此汲取新技巧的現象。
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加、歐共體和GATT都在進行有關擴大和改進政府採購規則與紀律的談判。歐共體在有關把公共事業部門納入採購實體問題上首先獲得進展,無疑推動了GATT在這方面的多邊談判進程,因而烏拉圭回合所形成的《政府採購協議》就包括了公用事業部門。多邊談判的這一進展又推動了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起初並不包括州或者省級政府採購單位,在烏拉圭回合於1992年取得突破性進展把地方政府採購單位納入採購實體清單后,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隨即在這方面達成了協議。
2.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在目的、機制和規則等方面的博弈
在國際貿易的歷史上,區域主義先於全球主義,遠在GATT生效前即已存在。以GATT為起點,半個多世紀,散布全球五大洲各地區所成立的區域經濟組織,以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和亞太經合組織最具代表性,其經貿密切程度較高,成為自由貿易市場的三大主流。
在多元化的當代國際社會,僅依靠一種貿易法律制度是無法調控各個不同層面的經濟合作進程的,由於各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特定時期因素的影響.需要多種類別、不同形式的經濟合作形式。50多年的歷史證明,多邊貿易體制已逐步成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最重要的全球性制度安排,而在該體制之下,雙邊及區域性的貿易協定亦漸次形成,世界經濟已呈現諸多雙邊、區域、多邊的貿易體制的並存之態。
首先,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
(1)區域貿易協定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互補性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
(2)區域貿易協定的發展促進了多邊貿易法律制度的不斷充實完善。
其次,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又是相互排斥、相互競爭的。
(1)區域貿易集團實行對內自由、對外保護的貿易政策,這種內外有別的政策實際上形成了保護主義的貿易壁壘,與全球多邊貿易體制所奉行的非歧視原則相背離。
(2)區域貿易協定具有明顯的貿易轉移效應,對非成員國造成了損害,而且往往導致集團內外的貿易摩擦和衝突。
(3)區域貿易集團形成的局部壟斷力量,削弱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公平性。
(4)區域貿易協定更多地把貿易自由化安排在區域性集團內部,影響了全球多邊貿易體製作用的正常發揮。
區域貿易協定只有充分考慮到環境保護的問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才能有保證,NAFTA和歐盟的經驗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區域貿易協定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市場准入和競爭力方面,NAFTA和歐盟的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在這兩方面上下了功夫。NAFTA和歐盟都意識到貿易自由化不應凌駕於合法的環境標準之上,都是通過司法約束來促進貿易自由化。歐共體條約的第36條涉及了成員國的措施,包括影響貿易的環境標準。NAFTA的第7章第2節和第9章,限制使用影響貿易的限制性環境標準。NAFTA和歐盟市場准入依賴的是法律規定,如對國內和進口產品的非歧視性以及避免對貿易不必要的障礙。兩者也包括了保護合法的環境標準不致犧牲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在環境保護方案上兩者存在較大差異,歐盟產品標準的協調逐漸成為解決市場准入問題的核心,NAFTA最終保持了各自國家的環境政策,而未建立新的超國家環境法律。在競爭力問題上,歐盟主要是標準的協調,NAFTA是承諾加強國際環境標準的執法。
環境問題已成為多邊貿易體系的主要問題,但是WTO在貿易自由化和環境保護之間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對兩者的關聯性的忽視威脅著WTO,正在弱化WTO作為國際經濟體系管理者的能力。因此,WTO應該汲取歐盟、NAFTA的一些成熟的經驗來減弱貿易環境之間的緊張態勢。
首先,WTO不可忽視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為改善市場准入要求產品標準的壓力越來越強的趨勢,歐盟對標準協調只限於核心標準,詳細的產品規格由歐盟標準組織來制定,這一方法值得WTO借鑒。雖然WTO未將競爭力作為一個重要的問題,但是發達國家越來越抱怨發展中國家的低環境標準的競爭問題,WTO必須在競爭力上限制保護主義意圖;對標準進行協調可以避免競爭使環境惡化,但是歐盟的經驗表明系統不應僵化,可以通過靈活的系統戰略將產品差異的條件考慮進去,最低的標準、多層協調或者一套共同的基本要求可能比統一的標準更有效率。NAFTA和NAAEC高度尊重成員國的主權,認可“每個國家有建立自己的國內環保水平的權利”,在成員國之間不存在任何統一的標準,它們考慮到了三國之間經濟、技術水平及環境條件的差異。在這方面WTO可以更多地藉助於國際組織來制定標準,如國際標準化組織等。
其次,在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係中,歐盟引入“相稱原則”,即環境措施的實施應使“環境效益”至少等價於“貿易損失”。這給WTO一個啟示:環境標準的實施並不是越高越好,適度的環境措施是協調環境與貿易關係的恰當點。
第三,NAAEC專門成立了一個機構CEC,其致力於提高環境保
護水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保證環境法規的執行即執行中的透明度,為協調貿易與環境關係起了重要作用。在WTO體制中,如何科學確立CTE的地位,使其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係中發揮應有的作用,NAAEC的經驗應有借鑒作用。同時在處理NAFTA環境政策與MEAs的關係上,NAFTA明確規定了MEAs的優先地位,對WTO協調環境與貿易關係的解決思路是可以考慮的。
總之,考慮到WTO處理環境問題上遇到的困難,更多地借鑒NAFTA和歐盟對貿易與環境問題的處理經驗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多邊貿易體制與區域性貿易體制形成的差異決定了WTO借鑒歐盟和NAFTA的困難,我們的拙見,認為主要是借鑒它們成熟的經驗在VWTO內部通過雙邊或區域體制,解決貿易與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