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誌制度
環境標誌制度
環境標誌亦稱綠色標誌(十環標誌)、生態標誌,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向有關廠家頒布證書,證明其產品的生產使用及處置過程全都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同時有利於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何為環保標誌
環境標誌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權給環保機構。環境標誌能證明產品符合要求,故具證明性質;標誌由商會、實業 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並對使用該證明的商品具有鑒定能 力和保證任,因此具有權威性;因其只對貼標產品具有 證明性故有專證性;考慮環境標準的提高,標誌每3-5年需重新認定,又具時限性;有標誌的產品在市場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還有比例限制性。通常列入環境標誌的產品的類型為:節水節能型、可再生利用型、清潔工藝型、低 污染型、可生物降解型、低能耗型。
環境標誌制度發展迅速,從1977年開始至今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實施這一制度,這一數目 還在不斷增加。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ECP)、日本的“生態標誌制度”、北歐4國的“白天鵝制度”、奧地利的“生態標誌”、“法國的NF制度”等。
中國的環境標誌圖形由青山、綠水、太陽和10個環組 成。中心結構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環境,外圍的十個環緊密 結合,表示公眾參與,其寓意為“全民聯合起來,共同保 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若干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標誌制度
國家(地區) | 建立年份 | 環境標誌制度名稱 |
德國 | 1977 | 藍色天使制度 |
加拿大 | 1988 | 環境選擇方案 |
日本 | 1989 | 生態標誌制度 |
北歐四國 | 1989 | 白天鵝制度 |
美國 | 1989 1990 | 綠色簽章制度 科學證書制度 |
印度 | 1991 | 生態標誌制度 |
奧地利 | 1991 | 奧地利生態標章 |
法國 | 1991 | NF環境 |
葡萄牙 | 1991 | 生態產品 |
歐盟 | 1992 | 歐洲聯盟制度 |
瑞典 | 1992 | 良好環境選擇 |
紐西蘭 | 1992 | 環境選擇制度 |
韓國 | 1992 | 生態標章制度 |
新加坡 | 1992 | 綠色標章制度 |
荷蘭 | 1992 | Stichting Milieukeur |
克羅埃西亞 | 1993 | 環境友好 |
中國 | 1994 | 環境標誌制度 |
國外的環境標誌制度的比較分析
在各個國家和地區實施的各種環境標誌計劃中,以生態標誌計劃的實施最為系統化。德國是最早開展生態標誌計劃的國家,其於1978年開始運作的“藍色天使”計劃已非常聞名,此後的歐洲聯盟(簡稱“歐盟”)的“歐盟生態標誌”計劃、加拿大“環境選擇”計劃、日本的生態標籤制度以及斯堪的那維亞國家的北歐標誌計劃等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美國的標誌計劃主要由地方組織或私人機構實施,全國範圍內的統一環境標誌工作仍在醞釀之中。此外,一些授予服務的標誌計劃也正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一.國外環境標誌制度的共同點
(一)由政府倡導的生態標誌計劃具有相近的管理模式
頗具規模的生態標誌計劃一般是由政府倡導的,其管理模式非常相似。為了確保標誌計劃沿著預想的目標發展,同時保證公正和效率,一般設立三個機構分工管理:一個技術機構或專家委員會負責初審產品種類建議,起草、修改和制訂產品標準;一個代表各界利益團體的委員會負責最後確定產品分類和產品標準;一個辦事機構負責與企業簽定合同並管理標誌的使用。
德國“藍色天使”計劃是這種管理模式的典範,它的三個管理機構為:1. 聯邦環境署,為政府機構,負責評審產品種類的建議、起草技術報告和標準草案等。2. 環境標誌評審委員會,為非政府機構,負責選擇產品種類、評審標準草案以及最後確定產品標準。3. 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為非政府機構,成員由140家私人組織構成,負責指導私人組織建立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專家聽證技術報告和標準草案,與通過認證者簽訂合同並管理合同的使用。
(二)實施程序相似
環境標誌計劃在實施時的具體步驟雖有所不同,但從總體上看實施程序基本上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確定產品類別和制訂產品標準;二是環境標誌產品的審查和證書的發放。例如,“藍色天使”計劃的這兩個階段表現為四項具體程序:1. 提出產品類別建議;2. 聯邦環境署準備技術文獻和標準草案,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組織專家聽證並提出建議;3. 環境標誌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標準草案;4. 生產商向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申請標誌,經過評估達到標準后,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批准申請、發放證書並簽訂使用合同。加拿大“環境選擇”計劃實施程序與德國基本相同,差別在於增加了公眾對通過的草案討論60天這一步驟,而且最後需經諮詢委員會通過,並且要由環境部長公布。
(三)體現各利益方的要求
環境標誌計劃通常在社會各個領域的共同參與下制訂和實施,既可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又能平衡各方利益,這是計劃順利實施並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許多標誌計劃中負責產品種類選擇和標準制訂的機構都是非官方性質的,其成員具有非常廣泛的基礎。例如,德國“藍色天使”計劃的環境標誌評審委員會由11名成員組成,包括來自環境科學機構、消費者協會、德國工業聯合會、德國貿易聯盟、地方聯邦政府、德國教會和新聞記者的代表;“歐盟生態標誌”計劃的成員國顧問團體亦由多方專家和代表組成,主要來自製造業、消費者、零售業、廣告業、環境、法律、科學及經濟界等領域。
(四)注重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制度在法律上,是指公眾及其代表根據國家法律或政策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參與各項管理的制度。就環境標誌計劃而言,這是其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之一。環境標誌作為一種自發性的市場手段,要想獲得期望的效果,必須以廣大消費者的認可為依託。公眾的環境意識處於較高水平時,就會積極購買載有其熟悉和信任的環境標誌的產品或服務。而且,公眾參與還能提高計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從而使其健康發展。德國“藍色天使”標誌已為公眾充分認識和了解,它與“歐盟生態標誌”、加拿大“環境選擇”等標誌計劃的管理機構中都有來自消費者組織的代表,加拿大“環境選擇”計劃的標準頒布之前還設立了60天的公開評審期。
(五)非盈利性
環境標誌計劃是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收取的申請費、檢查費、合同費等僅限用於實施計劃的資金需求,而不以盈利為目的。一般情況下,計劃在實施之初需要創立者調撥一筆啟動資金,在此之後可以實現資金的自我支持。
一.自願性的生態標誌計劃
(一)“中國環境標誌”計劃
1994年5月17日,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正式成立,正式開始了“中國環境標誌”的認證工作。
1.管理與認證機構
該計劃的管理機構是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簡稱國家環保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國家環保總局標準處負責制訂認證標準;產業處負責立項、確定產品種類,審批認證委員會的認證結論。地方環保局負責初審及日常的監督管理。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簡稱“認證委員會” )為計劃的認證機構,負責對提出申請的產品進行再審,指定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組織現場檢查。認證委員會由環保、經濟、科研、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專家組成,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會議,任職人員來自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對外經貿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國家技術監督局等,其中主要的領導職務由國家環保總局的官員擔任。
從上可知,“中國環境標誌”計劃的政府參與程度較高,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政府部門直接掌握重要的決策工作,產品種類和認證標準都是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認證的初審是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另一方面,儘管認證委員會不是正式的政府機構,但帶有很強的行政領導特點,而且它沒有獨立的認證決策權力,無權作出最終的認證結論。
2.計劃的實施
企業可向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新的產品種類的建議,由秘書處負責上報認證委員會,之後由國家環保總局確定併發布。申請認證的企業,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隨後上報秘書處。秘書處負責組織現場檢查、指定檢驗機構檢驗抽樣產品及現場檢驗,並撰寫評價意見上報認證委員會,由全體委員會會議進行審查。
認證后的監督主要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認證的產品及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認證委員會。此外,秘書處統一安排檢驗機構對認證合格的產品每年進行一到二次檢驗。[160]
3.最新發展趨向
首先,“中國環境標誌”計劃有突破原有局限,進一步發展的跡象,將會涵蓋某些服務行業。2000年初,認證委員會組織制訂綠色酒店環境標誌技術要求,並且有望成為“中國環境標誌”與外國互相認可的一種嘗試。
其次,2000年度“中國環境標誌”認證工作中最突出的特點是境外生產者申請認證的數量顯著增多,針對此類問題,秘書處起草了《境外產品申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如今尚在審批之中。該辦法的實施將會為“中國環境標誌”的境外申請提供依據。
此外,如今認證機構有改革的趨勢,準備實行主任負責制,其上有一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訴、監理、人員、機構、標準的宏觀管理,具體的認證事務則由認證委員會獨立負責。
(二)“綠色食品”標誌計劃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於1992年成立,開始“綠色食品”標誌的認證工作。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綠色食品”標誌已成為中國較為知名的商標,國際交流也初步打開局面,1993年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加入了有機農業國際聯盟,並與外國企業及有關機構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和合作。
1.“綠色食品”標誌是一種生態標誌
綠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商標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從此定義可知,綠色食品的認證、標誌的性質與環境標誌是相符的。這也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165]的規定中可見一斑,其中第1條述及“綠色食品”標誌具有促進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改善的宗旨和目的。有的學者也認為,“綠色食品”是一種環境標誌。[166]再從中國的“綠色食品”標誌的認證標準來看,生態環境標準是認證的首要標準。因而,“綠色食品”標誌應屬於環境標誌的範疇。
“綠色食品”標誌計劃制定並頒布了一整套“從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質量控制措施,在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環節進行控制[167]。可見,儘管“綠色食品”標誌未明確以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為基礎,但究其認證標準,仍屬於生態標誌。
2.管理及認證機構
農業部負責審批認證標準,審核批准“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權,頒發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綠色食品管理部門負責初審,並對產品或原料產地進行環境評價。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是農業部設立的專門機構,負責制訂認證標準、組織複審、與認證合格者簽定使用協議以及指定環保、食品監測部門實行監督。
3.實施程序
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與個人均可提出申請[169]。初審由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受理並進行環境評價。初審合格之後,上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由其會同權威的環保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合格者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機構進行抽樣、檢測;然後由該中心負責綜合審查。通過認證的申請人須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
(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計劃
國家環保總局於1995年10月1日頒發實施《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管理章程(試行)》,開始“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認證工作。由該章程第2條可知“有機(天然)食品”是指經有機食品頒證機構確認的,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一切可食用的農副產品;“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是用來證明食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符合上述技術規範要求的專用性標誌。而“有機(天然)食品”的認證標準與綠色食品是相似的,有的學者認為“有機食品”與“綠色食品”、“生態食品”及“無公害食品”是相同概念的不同稱謂。因而,“有機(天然)食品”實質上相當於綠色食品,其標誌也是一種生態標誌。
在管理上,國家環保總局負責總體的監管、認證標準的審批以及受理投訴,國家環保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具體的認證工作。
(四)“廣州市綠色產品”標誌計劃
廣州市於1997年11月3日頒布實施《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程序實施辦法》,開展綠色產品認證。該辦法第2條規定綠色產品是指“依靠技術進步,採用節能、節約原材料或清潔工藝生產的,從原材料的構成到產品生產、包裝、使用整個過程對環境無污染或少污染,有益於人體健康的產品”。從而可知其採行的是對產品生命周期進行評價的認證方法,因而屬於一種地方性的生態標誌計劃。
計劃由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認證監督、指導、管理工作;廣州市綠色產品認證辦公室在市環境保護局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認證的具體工作。
一、初次認證
1、企業將填寫好的《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申請表》連同認證要求中有關材料報給我們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我們中心收到申請認證材料后,會對文件進行初審,符合要求后發放《受理通知書》(這意味著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資格,更談不上籤合同繳費了。這一點請申請認證的企業和十環認證諮詢輔導機構的工作人員給以足夠重視,以免因此影響進度),申請認證的企業根據《受理通知書》來與我中心簽訂合同。
2、我們認證中心收到企業的全額認證費后,向企業發出組成現場檢查組的通知,並在現場檢查一周前將檢查組組成和檢查計劃正式報企業確認。
3、現場檢查按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和相對應的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技術要求進行。
4、檢查組根據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檢查情況、產品環境行為檢驗報告撰寫環境標誌產品綜合評價報告,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
5、認證中心收到技術委員會審查意見后,匯總審查意見,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准。
6、認證中心向認證合格企業頒發環境標誌認證證書,組織公告和宣傳。
7、獲證企業如需標識,可向認證中心訂購;如有特殊印製要求,應向認證中心提出申請並備案。 8、年度監督審核每年一次。
二、年度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時,對需要進行檢驗的產品,由檢查組負責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抽樣並封樣,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3、檢查組根據企業材料、檢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撰寫綜合評價報告,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准。
4、年度監督檢查每年一次。
三、複評認證
3年到期的企業,應重新填寫《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申請表》,連同有關材料報認證中心。其餘認證程序同初次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