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呼和浩特市地方政府職能部門。
局長:司宏社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黨建及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培養、選拔、任用和實績目標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文書檔案、應急處理、後勤車輛、房地產市場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涉及房產事項的熱線受理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製工作;組織擬訂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申報工作。
(四)財務科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審核;負責對房地產執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房地產政策研究、法律諮詢及法規知識的學習普及工作。
(六)住宅與房地產業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穩定住房價格及提高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工作和危房改造;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登記、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產權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的備案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備案;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審批備案;負責物業管理項目驗收;負責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承擔落實私房政策和危房鑒定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市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廉租住房租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指導旗縣住房保障工作;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科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組織實施;承辦和全程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必須的勘察、勘驗工作;組織需市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論證、審核、審定事項的協調工作;審核、上報需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其他事項。
(一)承擔規範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物業管理、開發管理、拆遷管理、產權交易管理、住房資金管理等房地產業和房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對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和全市有關住房保障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察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指導全市城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推進住房產業化工作,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和節能減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裝修;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和物業維修基金的發展規劃和屬地管理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收繳的執法檢查。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負責住房公積金和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管理的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對房地產的開發、中介以及物業服務進行管理;負責實施項目批准書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和綜合驗收工作,並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備案;牽頭擬訂物業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房屋的拆遷、租賃、銷售、交易、測繪、產權登記工作進行管理;負責實施房屋拆遷許可、預售許可和租賃備案制度;負責對商品房預銷售進行管理,承擔房產面積測繪審核、面積認定、產權交易、權屬登記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二手房交易資金、商品房預售資金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批、年檢以及日常管理,對房地產執業人員進行註冊管理;建立信用體系,組織相關部門擬定規範各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行業管理業務規範、服務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管理全市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實現對房地產業的動態監測和調控,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負責全市直管公房、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管理,承擔危房鑒定和私房落實政策工作。
(十一)牽頭審批廉租住房補貼發放計劃及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項目;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銷售房源和回購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核准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負責核准廉租房對象的准入、退出條件;負責廉租房的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牽頭組織建設廉租房。
(十二)負責指導旗縣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