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6日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6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以下簡稱《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3月24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實施。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八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頒布《八條規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絕大多數中小微型用人單位對職業衛生工作不重視,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基礎十分薄弱,相當多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不知道怎樣抓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工作。
(二)涉及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較多,內容要求較為複雜,用人單位掌握起來比較困難,特別是對一些關鍵要素,相當多的用人單位把握不準,很難做到突出重點抓好落實。因此,需要將法規標準中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內容進行歸納提煉,以便於用人單位掌握和落實。
(三)由於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而基層監管人員大多數沒有從事過職業衛生工作,缺少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和業務能力,監管工作難以抓住重點。因此,需要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重點要求突出出來,以利於各級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實施重點監管,促進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由此可見,制定頒布重點突出、簡明扼要的若干條規定十分必要。
二、條款解讀
《八條規定》圍繞責任制、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防護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檢測、培訓教育、健康監護等8個方面對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提出了要求,由“八個必須、八個嚴禁”組成,共225個字。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進行生產。
針對問題: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不落實,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不重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環節責任不明確,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屢有發生,針對上述情況,本條規定提出相關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未採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針對問題:勞動者長期在職業病危害超標工作場所中作業易導致職業病,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裝備和材料,設計合理的生產布局,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嚴格的職業衛生管理,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工作場所環境職業病危害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在工藝、技術、裝備、材料、生產布局、防護設施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超標問題比較嚴重,針對這個問題,本條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針對問題:排毒除塵等工程防護設施的有效運行是治理職業病危害的根本措施。為了節約成本,有的用人單位不設置,有的用人單位防護設施不使用不運行,成了擺設,導致工作場所粉塵、化學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標,有的甚至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本條規定對防護設施的設置及運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第三項: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針對問題: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預防職業病的最後一道防線。目前一些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或者配發的防護用品質量不合格、防護效果差,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甚至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因此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針對問題: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法律義務。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是用人單位在其工作場所進行危害告知的具體形式。警示告知能夠引起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的重視,提高勞動者的防範意識,進而提升其職業病危害防控能力。當前有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往往導致勞動者未能按照法規標準要求進行作業或操作。本條規定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十五條規定“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六項: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針對問題:委託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檢驗用人單位職業病防護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徑。當前一些用人單位沒有依法進行定期檢測,也有些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串通一氣,弄虛作假。本條規定對定期檢測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針對問題:做好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幫助勞動者樹立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當前一些用人單位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勞動者培訓不合格就上崗位作業。本條規定對職業衛生培訓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採取指導、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針對問題: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及早發現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儘早採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員受到進一步危害;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重要證據。當前一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本條規定對這兩項工作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15年3月2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總局局長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重點圍繞責任制、工作場所、防護設施、防護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檢測、培訓教育、健康監護等8個方面對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
當前,隨著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倍受社會關注,但相當多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型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重視不夠,職業衛生管理基礎較為薄弱的問題,且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把握不準。《八條規定》將職業衛生相關法規標準中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內容進行歸納提煉,全文共225字,重點突出,簡明扼要,便於用人單位掌握和落實。
《八條規定》提出了“八個必須、八個嚴禁”,即: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