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以分為很多種,這些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如有機溶劑類毒物,鉛、錳等金屬毒物,粉塵等)、物理(如雜訊、高頻、微波、紫外線、X射線等)、生物(如炭疽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如不合適的生產布局、勞動制度等)。
粉塵類
(一)矽塵(遊離二氧化硅含量超過10%的無機性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矽肺
(二)煤塵(煤矽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工塵肺
(三)石墨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墨塵肺
(四)炭黑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炭黑塵肺
(五)石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肺
(六)滑石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滑石塵肺
(七)水泥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水泥塵肺
(八)雲母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雲母塵肺
(九)陶瓷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陶瓷塵
(十)鋁塵(鋁、鋁合金、氧化鋁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鋁塵肺
(十一)電焊煙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焊工塵肺
(十二)鑄造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鑄工塵肺
(十三)其他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其他塵肺
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
電離輻射(X射線、r射線)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疾病、放射性白內障、放射性腫瘤、放射性骨損傷、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複合傷、根據《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化學物質類
(一)鉛及其化合物(鉛塵、鉛煙、鉛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鉛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錳及其化合物(錳煙、錳塵、錳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鎘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鈹及其化合物
鈹病
(六)鉈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鋇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釩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鈾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鈾中毒
(十二)砷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化氫中毒
(十三)氯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氣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氣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光氣中毒
(十六)氨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硫化氫中毒
(二十二)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工業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類化合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四乙基鉛中毒
(二十六)有機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錫中毒
(二十七)羰基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羰基鎳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丁二烯中毒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醯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丙烯醯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醯胺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二甲基甲醯胺中毒
(五十)有機磷農藥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有機磷農藥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類農藥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五十二)殺蟲脒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殺蟲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擬除蟲菊酯類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
(一)高溫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中暑
(二)高氣壓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減壓病
(三)低氣壓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動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手臂振動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炭疽
(二)森林腦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森林腦炎
(三)布氏桿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布氏桿菌病
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接觸性皮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光敏性皮炎
(三)導致電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皮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黑變病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痤瘡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潰瘍
(七)導致化學性皮膚灼傷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皮膚灼傷
(八)導致其他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油彩皮炎
高濕: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浸漬、糜爛
有機溶劑: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角化過度、皸裂
蟎、羌: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痒疹
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化學性眼部灼傷
(二)導致電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電光性眼炎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白內障
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導致雜訊聾的危害因素:雜訊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雜訊聾
(二)導致鉻鼻病的危害因素:鉻及其化合物、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鼻病
(三)導致牙酸蝕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霧、硝酸酸霧、鹽酸酸霧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牙酸蝕病
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膚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焦爐工人肺癌
(八)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鉻酸鹽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鋅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金屬煙熱
(二)二異氰酸甲苯酯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哮喘
(三)嗜熱性放線菌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四)棉塵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棉塵病
(五)不良作業條件(壓迫及摩擦)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煤礦井下工人滑曩炎
職業病診斷階段:職業病患者、用人單位、診療機構、監督部門權利、義務、監督總結:
職業病患者 | 用人單位 | 檢查/診斷機構 | 監督部門 | |
診療 | 權利: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 | 義務: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 | 監督:用人單位不履行診治義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 |
健康監護檔案 | 權利: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義務:1、向診療、監督部門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2、在複印件上蓋章。 | 義務: 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應根據職業病人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職業衛生監督機關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作出診斷。 | 監督: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視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 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診斷鑒定費用 | 權利: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義務:1、承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 2、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不得解除或終止疑似職業病人勞動合同。 | ||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權利:獲得職業病診療等防治服務。 | 義務:1、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級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3、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診斷機構各一份。 | 監督: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報告 | 義務: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疑似職業病人:只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 義務:確診為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縣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疑似職業病人:不需要報告) | 監督:1、衛生行政部門不報告的,由上一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2、虛報、瞞報的,對直接責任人,降級、撤職、開除。 | |
職業病損害 | 權利:享受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及民事權利。 | 義務: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支付工傷待遇以及民事賠償。 | 監督: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以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根據規定,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證書的服務項目根據上面分的種類有三項,有的機構只有一項服務項目,有的兩項,有的有三項,只有具備該項資質的機構才能對該項進行檢測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