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登山運動協會

上海市登山運動協會

上海市登山運動協會成立於二零零八年一月,是經上海市體育局批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市級唯一的專業性社團法人組織。本協會旨在推廣普及登山攀岩、登高、拓展及相關戶外運動;組織舉辦相關運動的訓練、比賽、器械設施的業務交流及技術諮詢、培訓的社會組織;全面負責上海市群眾性登山、攀岩、戶外運動、拓展培訓等相關活動的規劃組織、推動發展和科學管理。協會下設活動交流部、技術培訓部、青少年部。

協會章程


上海市登山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登山運動協會,簡稱“上海登協”。英文名稱是SHANGHAI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SHMA”。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熱愛登山及其相關戶外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上海市體育總會團體會員。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上海市法規及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指導和推動上海及周邊地區登山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團結全體會員,提高我市的登山及其相關運動的水平;促進我市登山及其相關運動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市登山及其相關運動的統一規範並督促其落實;增強市民素質,促進全民健身。
第三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體育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漕溪北路1111號;小白樓205室。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統一組織、協調上海市登山運動的開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的開展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二)負責全市群眾性登山、攀岩、登高、拓展及相關活動的推廣組織,研究和制定本市登山及相關運動的發展規劃、活動計劃。並報體育主管部門批准后實施;(三)在社會中廣泛宣傳和推動群眾性登山運動的開展,大力促進登山運動的社會化、實體化的發展。協調本市群眾性登山活動,指導群眾健康、科學地進行登山活動;(四)協助完成上海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登山、攀岩等戶外運動方面的工作任務,舉辦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全市、全國及國際性的比賽、活動;(五)定期組織市級登山活動,開展全國省市之間的業務交流,發展同國內、國外相關組織和登山運動工作者的友好交流;(六)協助完成上海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上海地區登山運動及其相關戶外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社會指導員等的培訓、註冊、技術等級評定及資格認證;
(七)定期組織登山及其相關運動理論、技術等專題調查研究。協助市體育行政部門定期公布登山和攀岩等相關運動的成績。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推廣普及登山、攀岩、登高、拓展及相關戶外運動;組織舉辦相關運動訓練、比賽、器械設施的業務交流及技術諮詢、培訓。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他人利益;
(三)本會會員參加本會活動,遵循“費用自理、風險自擔”的原則。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適合從事登山運動及相關運動的工作者、愛好者。
(四)熱心支持登山運動,在登山運動及相關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媒體、廠商。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開展和參加登山及其相關運動;
(八)積極宣傳登山及其相關運動,普及有關知識和技術技能,提倡科學指導,反對盲目行動。
(九)對登山及其相關運動的風險有足夠的認知,並自行承擔參加該項運動的風險及其責任(含人身、財產損害責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並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本會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等。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活動交流部、技術培訓部、青少年部,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協會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