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責任保險

超額責任保險

超額責任保險是以保障被保險船舶的保險價值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差額損失為標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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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詳細條款:
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超額責任保險條款 鑒於本公司所收取之保險費及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的作為本保險合同之構成部分的投保書中的聲明事項、附件及所有核保資料及相關的資料,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提供以下保障。本超額責任保險合同條款、投保書、報價單(如有)、保險單、批單或批註(如有)及其它約定書(如有)均為本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一條 保險協議 本公司依據保險單第二項所載主保險合同在本保險合同生效當日有效的條款、條件、除外責任及限制(但不包含保險費、責任限額及保險期間),向被保險人及被保險公司提供超額責任保障,但受以下條件的限制:一、該保障以本保險合同所載的保證、條款、條件、除外責任、限制及其批單(如有)的規定為準,且 二、無論本保險合同是否有其它約定,本保險合同所提供的承保範圍不得超出主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但經本公司明確同意並以書面批單批註者除外。
第二條 定義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定義外,本保險合同的定義應與主保險合同相同。一、本保險合同中的賠償請求、發現期間、被保險人、損失、子公司及不當行為,其定義應與主保險合同的定義相同。二、被保險公司: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三、主保險合同:指保險單第二項所載的保險合同。四、可補償損失:指根據法律法規、合同、被保險公司章程或規章制度對補償權利的規定,被保險公司已經、可以或應當對個人被保險人做出補償的損失。五、本公司:指保險單第七項所載的保險公司。六、保險期間:指保險單第三項所載的起始日起至以下先發生者的期間:保險單第三項的滿期日或本保險合同解除日。七、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指保險單第四項(b)所載的所有基本保險合同的全部責任限額。八、基本保險人:指各個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九、基本保險合同:指保險單第五項所載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責任限額 保險單第四項(a) 所載的責任限額,指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對由於以下賠償請求造成的超過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限額: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按本保險合同的規定通知本公司的,在保險期間內或發現期間內(如果適用)針對被保險人首次提出的賠償請求。發現期間的責任限額應占保險期間責任限額的一部分,而不是額外計算。雖在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如果適用)的后提出但根據本保險合同條款的第五條(二)被視為在保險期間內或發現期間內(如果適用)提出的賠償請求,應同樣占該責任限額總額的一部分。只有當基本保險人和/或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就在保險期間內或發現期間內(如果適用)首次提起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的賠償請求的賠付達到了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且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承擔了每一基本保險合同的免賠額后,本公司才對該等賠償請求承擔賠償責任。當且僅當上述基本保險人及/或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就本保險合同承保的損失的賠付總額達到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時,本保險合同才能作為基本保險生效。本保險合同不得由於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原因)成為基本保險:一、未能在基本保險合同的限額內取得全部或部分賠償;二、任何基本保險合同存在分項賠償限額;三、任何基本保險合同與主保險合同的條款或條件有不同。
第四條 基本保險限額 作為本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1) 每一個基本保險合同均須維持合法有效,並由具有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承保;且 (2) 每一基本保險人在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中的相應比例的責任限額由於已同意賠償或已被判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而已經降低或用盡了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如第三條規定)。未能滿足前述條件,並不導致本保險合同無效,但本公司僅承擔在被保險人及被保險公司滿足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除非本保險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如果任何基本保險合同終止生效,而被保險公司未能按照本保險合同條款第五條(三)的規定通知本公司,本保險合同將立即自動終止。如被保險公司已通知本公司,本保險合同則將繼續有效,但被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替代提供承保責任的保險人(如果有)應承擔效力終止的基本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責任限額,本公司僅承擔在該基本保險合同未終止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除非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當基本保險人處於破產、清算、解散或任何類似程序或被政府監管部門接管的情況下,投保人如未能於上述事件發生的日起30日內安排該基本保險合同的替代保險,本保險合同於上述事件發生的日起30日後立即自動終止。任何不能從基本保險合同獲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的風險,無論是由於基本保險人財務困難或喪失償付能力或其它任何原因所致,均應由被保險人及被保險公司承擔,且不能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情況下視為本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作為被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獲得保險合同項下權利的先決條件,如果主保險合同的條款、條件、除外責任或限制在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如果適用)發生了任何變更,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所有細節通知本公司。在本公司出具書面批單同意該等變更、且投保人同意按本公司的要求支付因相關變更所引起的任何額外保費或對保險合同作出修改的后,該等變更自主保險合同變更的生效日起適用於本保險合同。此外,變更后的承保範圍以投保人按本保險公司的要求按時支付因相關變更所引起的任何額外保費為生效條件。
第五條 通知及賠償請求報告條款 一、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應在知悉任何賠償請求或任何可能導致賠償請求的情況時,在主保險合同允許的範圍內以相同的方式按保險單第七條所載的地址將向被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請求書面通知本公司。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知道賠償請求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儘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允許並且協助本公司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本公司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如果在保險期間內或發現期間內(如果適用): 1、已經依據上述第五條(一)款的規定將賠償請求書面通知本公司;或 2、在主保險合同條款和條件允許的範圍內,已將合理預見可能引起賠償請求的情況書面通知本公司,如在此後通知本公司的不當行為與已通知的賠償請求或情況相同或相關聯者,應視為已在通知上述賠償請求或情況時一併通知本公司。三、作為本公司履行本保險合同各項義務的先決條件,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下列情況時儘快(最遲不得超過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1、任何基本保險合同被解除、不續保、終止,或總基本保險責任限額的任何一部分全部或部分無法獲得賠付;或 2、任何基本保險人處於破產、清算、解散或任何類似程序或被政府監管部門接管。
第六條 賠償請求的處理(一)當賠償請求在合理情況下可能會涉及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根據自身的判斷參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公司對賠償請求的抗辯和解決,包括但不限於參與和解談判。被保險人應該對賠償請求進行抗辯。被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應該應本公司合理的請求向本公司提供與該賠償請求有關的全部信息及文件,並在相關的談判與定損過程中與本公司全力配合。本公司在處理任何賠償請求的抗辯及和解過程中未行使本條項下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在抗辯及和解過程中放棄或限制行使該等權利,包括有效參與和解談判的權利。 (二)對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部分,本公司應對與本保險合同項下報告的賠償請求或相關的情況有關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賠償請求)具有完全的控制權,包括但不限於:一、收取及接受任何賠償請求或可能導致賠償請求的通知;二、與被保險人及其律師或代理人溝通; 三、認可抗辯費用、談判、和解、賠償支付;四、有效參與任何賠償請求的抗辯或談判(包括但不限於設計抗辯策略); 五、確定損失的存在及其數額;六、就任何有爭議的損失數額達成妥協。 (三)本公司有權指定公估人及/或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控制所有與賠償請求相關的談判、調解及和解。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對賠償請求進行抗辯的義務,除非主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並僅限於主保險合同條款規定允許或需要的範圍。任何在合理的情況下可能牽涉到本公司的賠償請求, 在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前,被保險人不得承認或承擔任何責任、訂立任何和解協議、接受法院調解、或發生任何抗辯費用。否則,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不受其約束,並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經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協議、調解書或抗辯費用,才可以作為可保損失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獲得賠償。本公司不應不合理拒絕同意以上各項,但條件是本公司有權參與對賠償請求的抗辯和和解,以便確定該抗辯和和解是否合理。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五)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及完整的索賠資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如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核定,則雙方同意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限最長不超過 30 天。本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的期限有約定的,本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的義務。本公司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