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選舉制度
黨的組織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組織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健全黨內民主的一項根本制度,是黨內民主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誌。黨內選舉制度的具體內容,由《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
黨內選舉制度相關條例
是指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還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是指經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領導機關,包括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是指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同級委員會按照黨章規定履行領導機關職責,行使領導權力的期限。
是指黨的各級委員會任期屆滿,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一屆委員會。
主要指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都必須經過選舉產生。在委員會內部,所有委員都是平等的同志關係,在討論決定問題時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是指在中央委員會或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時,能遞補為委員的人員。根據黨章規定,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候補委員在全體委員會上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是指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產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
是指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
是指有選舉權的人直接參加選舉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是指有選舉權的人通過選出的代表進一步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方式。
是指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
是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
是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正式召開前,都要先召開預備會議,決定黨的代表大會的有關問題。
是指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
是指列席黨的代表大會的人員。
是指選舉中具有選舉權的人。
是指選舉時被確定為選舉對象的人員。
候選人初步人選
在黨內選舉中,是指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在組織所屬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進行推薦提名的基礎上,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意向性人選。
候選人預備人選
在黨內選舉中,是指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根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或代表選舉單位黨的委員會提出的委員或代表候選人預備性人選。
是指出席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代表資格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選舉產生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辦法。
是指黨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各級黨組織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時,都應成立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大會主席團執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關大會的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大會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是指黨員或黨員代表、委員會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黨的領導機關和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是指黨員有權被選舉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成員和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是指進行選舉時,規範選舉行為的規則。選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制定選舉辦法的依據、選舉的任務、提名確定候選人的辦法、確定當選人的原則、候選人和當選人名單排列順序的規定、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監票人和計票人的產生辦法、選舉的方式和程序、選舉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規定、選舉的紀律等。
是指領導機關決議或作出決策所採用的一種方式。
是指進行選舉時收回的選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選票。在黨內選舉中,在整個選舉過程符合規定程序、選舉有效的前提下,每張選票贊成的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的應選人數為有效票。
是指進行選舉時收回的選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選票,又稱廢票。在黨內選舉中,確認無效票主要看以下幾點:一是選票上的贊成票是否多於應選名額,多的為無效票;二是選票上選舉人表達意願的符號是否符合選舉辦法的規定,填寫不規範且無法辨認的選票為無效票。
是指採取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或表決時,選舉人或表決人不必在選票或表決票上署自己姓名,並由本人親自將選票或表決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是指進行選舉時,對投票選舉進行監督的人員。
是指進行選舉時,清點和計算選票的人員。
是指對選舉給予肯定的一種表述。進行選舉時達到或超過有效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即可認定選舉有效。
是指對選舉給予否定的一種表述。進行選舉時沒有達到有效人數,或者違反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或者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均可認定選舉無效,必須重新組織選舉。
是指對選舉結果的確認。在選舉有效的前提下,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基層組織為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是指委員會委員的實際人數少於規定的名額。下列情況可視為委員出缺:委員會委員死亡、被撤銷委員職務、辭去委員職務、因工作調動離開了本級黨組織所轄範圍等。
是指按照一定的順序補充。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各自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是指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採取的一種組織措施。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調整和增選,應召開黨代表會議。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調整和增選,應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