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付加簽

保付加簽

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往往要求由第三方(一般是銀行)對進口商的資級和清償能力進行擔保。一種擔保方式是保付加簽(Aval),即擔保銀行在已承兌匯票本票上加註"Per Aval"字樣,並簽上擔保銀行的名字並加簽,從而構成擔保銀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責任,以避免債務風險。在票據法意義上保付加簽是一種票據行為

概念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由於出口商對於進口商的信譽難以確定,往往要求由第三方(一般是銀行)對進口商的資級和清償能力進行擔保。擔保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擔保銀行出具單獨的保函;另一種是保付加簽(Aval),即擔保銀行在已承兌的匯票或本票上加註"Per Aval"字樣,並簽上擔保銀行的名字並加簽,從而構成擔保銀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責任。
在實踐中,常見的保付加簽是一種針對商業本票或D/A項下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擔保形式。

法律意義


在票據法意義上保付加簽是一種票據行為。《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匯票篇第四章(票據保證)有具體闡述。另外我國票據法第二章第四節亦有類似規定。但是在英美法系一般是沒有保付加簽行為的表述的。

案例

一個巴西進口商簽發的面值為300萬的本票,由Banco Economico S.A.開曼分行保付加簽,但是經由其紐約分行提交,後由Finanz AG Zurich買斷了該票據。在到期前,巴西中央銀行接管了Banco Economico(巴西總行),並最終進入了庭外清算階段——類似於美國的破產清算程序。美國銀行監管部門也因此停止了Banco Economico紐約分行的經營,進入清算程序。 Finanz AG Zurich起訴Banco Economico紐約分行,後者辯稱作為外國機構的巴西中央銀行才是真正的當事方,並將案子轉移到聯邦法院,聯邦地方法院駁回了Finanz的起訴請求。Finanz提起上訴,認為在紐約對保護未清償債務有著很強的公開性政策要求,而巴西方的清算程序只作出公示,未個別通知。二審支持了一審意見,認為保付行是開曼分行,而非紐約分行,不適用紐約州法律,駁回了原告公開性政策的論點;認為保付不是獨立的諾成合同,駁回(對巴西方清算程序的)尊重會妨礙聯邦監管利益的論點;認為Finanz已經從紐約分行經理處獲得巴西方清算程序的通知,因而也駁回了原告對程序合理性的指控;另外也駁回了原告對巴西方清償將轉換為本幣的要求的不公平指控。

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某些方面的情況有所不同的話,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首先,如果保付加簽方是紐約分行的話,原告可能會勝訴;
其次,如果原告確實沒有得到通知,他們的程序合理性抗辯就比較站的住腳;
最後,法庭也公開了一種可能性:“如果債權人的主張被轉換成外國貨幣會使得債務變的不可執行或喪失價值,那麼我們可能有理由認為這種轉換程序在基礎上是不公平的。”
縱觀本案,我們還可以看到:保付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而擔保在合同法上不是一項主合同,本案中雖然沒有提及主債務人的情況,我們可以相信其已先然破產或喪失償債能力。根據國際慣例,債權人所在國一般應該尊重破產方所在國的清償程序。保付行是Banco Economico 開曼分行,但是考慮到開曼的離岸金融政策,直接起訴開曼分行沒有價值。而紐約分行不是當事人,對其的起訴會被駁回,所以本案中Finanz AG Zurich最後只能參加對Banco Economico巴西總行的清算程序。
另外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也看到雖然英美票據法沒有保付加簽的闡述,但是保付行為仍然是得到承認的。

應用


眾所周知D/A項下出口商所承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進口商承兌的匯票如果能夠經過銀行保付加簽,則可以有效的降低收匯風險,較之其他結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優點,值得我們在實踐中予以推廣。
應用案例:
我出口商與土耳其某進口商約定結算方式為D/A 90DAYS AFTER SHIPMENT並由進口商當地V銀行保付。6月13日我行將客戶提交的D/A項下單據寄送V銀行,托收方式為“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ND AVALIZED BY YRGOODBANK”,並註明:“THIS COLLECTION IS ON ‘PER AVAL’BASIS,I.E.,YRGOODBK’S GUARANTEE OF PAYMENT AT MATURITY IS ALSO NEEDED BEFORE RELEASING THE DOCS. IF YOU ARE NOT WILLING TO AVALIZE THE ACCEPTED DRAFTS,PLS LET US KNOW ASAP.”另外,考慮到敘做福費廷業務的需要,我們希望對方能夠將保付后的匯票退回:“FOR FINANCIAL PURPOSE,PLS RETURN THE AVALIZED DRAFTS ALONGWITH YR AUTH SWIFT VERIFYING YR SIGNATURE THEREON.” 6月18日,我行收到代收行加押電文,證實了匯票已經該行加簽,並於6月23日收到已經付款人承兌和V銀行加簽的匯票及簽樣,匯票上除了進口商的承兌外,另有V銀行的加簽語句“AVALIZED BY OURSELVES ON BEHALF OF XXX FOR PAYMENT AT MATURITY UNDER OUR REF:XXX”及落款簽字。核驗后我行根據客戶要求,在代理行系統申請額度,核批后買斷該匯票。九月份該匯票到期后不久,V銀行即發來付款通知,並表示其保付責任自動消除。翌日我行順利收匯結帳。

D/P遠期


D/P遠期實際上是一種不規範的托收形式,是由於遠洋運輸航程較長,進口商不願意在貨物到港之前買單,因而產生的一種付款交單方式。常見的有D/P15天和D/P25天等,要求代收行在到期日向付款人作付款交單。這樣的D/P遠期實際上等同於D/P即期,因為付款人在到期日前無法取得單據,遠期D/P只不過是為付款交單約定了一個期限而已。實踐中,我們知道D/P即期本身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除非托收行限定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