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福建商會

2001年成立的社會團體

重慶市福建商會是由在渝的熱心於公益事業的閩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前身是重慶閩南經貿促進會,2001年8月由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更名為重慶市福建商會。商會下設1個分支機構,現有單位會員400餘家,主要涉足行業有:建築建材、水暖閥門、房地產、酒店、餐飲、娛樂、商場超市、醫院、服裝鞋業、皮革、茶葉、食品等。

2004年我會榮獲民政部“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和市民政局“市級先進社會團體”稱號!並連續多年榮獲“重慶市工業經濟領域優秀社會團體”稱號!

建會宗旨


“團結、交流、合作、拓展、服務”

建會理念


“融入重慶、植根本地”

獲得榮譽


2004年我會榮獲民政部“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市民政局“市級先進社會團體”稱號;
榮獲“重慶市工業經濟領域優秀社會團體”。

入會須知


入會的條件
根據《重慶市福建商會章程》第三章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凡在重慶經營的福建籍商家、廠家及經商戶、個體戶,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會的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三)必須是在重慶工商註冊登記的閩籍企業經營管理者。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會提供服務及本會編輯的內部刊物、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接受會援助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程,執行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會聲譽和合法利益;
(三)積極參加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和完成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會如實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申請入會的程序
仔細閱讀商會章程,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附后),並有一名介紹人簽署推薦意見,按章程交納會費,即可成為商會會員。入會須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四張一寸的彩色照片、營業執照複印件。
會費標準
根據商會章程,第七屆會費交納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重慶市福建商會。
英文名稱: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FC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渝登記註冊的福建省各類企業的分公司、辦事處及在渝閩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重慶市各項地方性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絡在渝閩籍人士,招商引資,開辦實業,繁榮商貿,促進閩渝兩地技術、商務交流和協作,開展聯誼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服務,為繁榮重慶、福建的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為根本準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是:重慶市渝北區財富大道2號財富大廈A座2901室,郵編:40112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在渝福建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和氣生財。
(三)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努力推進巴渝大地和八閩地區的聯繫,加強多邊經濟協作,為兩地的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洽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與當地企業的精誠合作和友好往來,共同為西部開發添磚加瓦。幫助會員與社會各界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寬鬆、祥和、互利的投資經營環境。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和諮詢等服務,傳遞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以及獲取線索、風險分析和方案選優,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專業培訓,組織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逐步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不斷增強經營管理能力。
(八)組織會員通過各種渠道,發展邊貿進出口業務,開展經營合作及出國考察等有關事宜。
(九)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諮詢性的業務活動,以壯大社會團體的經濟實力。
(十)逢年過節,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交流經驗,相互學習,暢談心得,溝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商會辦成具有特色的社團組織。
(十一)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攻堅和各項公益活動。
(十二)幫助會員及企業出謀劃策,提供商機,為會員在開拓市場、租賃場地、子女入學、就醫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三)加強與福建省黨政領導部門、福建省工商聯總商會及各地商會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
(十四)定期或不定期走訪企業,了解徵求企業意見和企業的經營情況,幫助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凡在重慶經營的閩籍商家、廠家及經商戶、個體戶,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三)必須是在重慶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閩籍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並按本會要求提交入會資料,按標準繳納會費,辦理入會手續;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牌、會員證
(三)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牌、會員證,並在商會會刊和網站上予以公示。
(四)非自願性退會(不交會費或三次不參加會務活動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除名,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牌和會員證,並在商會會刊和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服務及本會編輯的內部刊物、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接受本會援助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如實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觸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牌和會員證,並在重慶市主流媒體或商會會刊、網站上予以公示。
會員企業如因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或經營管理不善而倒閉,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牌和會員證,並在重慶市主流媒體或商會會刊、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中推選產生的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的推選辦法另行制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和開展商會的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可申請經批准延長一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會長連任時間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聘請顧問、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反問題的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為了提高商會的辦事效率,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擔任常務理事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①以上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須按本會的章程辦事,若違反本會章程行事,可予以否決;視情節輕重,也可註銷以上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②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換屆選舉方案、程序應報本會批准后,方可實施;換屆選舉,本會派員參加監督和導。
③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選舉結果由本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政局審批備案。
④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必須是本會的副會長以上領導擔任。
⑤內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對外印章使用,應報經本會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由會長簽發執行;
(六)決定本會一般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積極、熱心地為廣大會員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以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秘書處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全權代表本會處理重大事宜;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專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后聘任。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其職權是: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審核、查閱本會財務會計報表;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監事及監事長有損本會和會員利益或監事會成員自身犯有重大過錯並對本會構成利益損害的,本會會員有權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除名或改選。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際情況,本會若設立分會組織,需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根據本《章程》制定分會的管理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其他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其他的一般性變更內容,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於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慶市福建商會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入選《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