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政府機關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是北京市機構改革中新組建的部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2020年3月,獲得生態環境部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省級表現突出組織單位表揚。

歷史沿革


1972年11月,北京市成立“三廢”治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督促、檢查和管理全市“三廢”治理工作。
1975年1月,北京市“三廢”治理辦公室更名為北京市環境保護辦公室。
1979年8月,北京市環境保護辦公室撤銷,成立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的職能機構,具有擬定環保法規,參與規劃制定,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等職能。
2000年2月,明確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為主管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2009年8月,明確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為負責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組建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議案提案辦理、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研究室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法規與標準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綜合處
組織起草本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自然生態保護處
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大氣環境處
負責本市大氣、化石能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水生態環境處
負責本市地表水、地下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水污染防治協作、聯防聯控工作。
土壤生態環境處
負責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負責本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雜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輻射安全監管處
負責本市輻射安全和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機動車排放管理處
負責本市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大氣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污染源管理處(應急管理處)
負責污染源綜合管理,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排污權交易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監測處
組織建設並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組織編製和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監測信息。
行政審批處
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轉辦、督促、送達以及政策諮詢、業務查詢和信息發布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政策、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科技與國際合作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組織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承擔生態環境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
宣傳教育處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新聞審核和發布。負責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督察綜合處
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綜合協調。
督察一處
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對本市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督察二處
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對本市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督察三處
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對本市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督察四處
負責具體組織開展對本市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財務處(審計處)
負責本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對區生態環境局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
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生態環境技術規範。
(二)負責本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推動與周邊省區市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本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按照國家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本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規模建議,參與提出生態環境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本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本市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相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核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本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本市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本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開展本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組織落實清潔發展機制等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授權對各區和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組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情況的整改落實。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本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和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開展本市生態環境科技和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領域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和技術應用。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與有關國(境)外地區、城市、國際組織的生態環境保護合作事項。受市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委託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十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生態環境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首都生態安全,為建設美麗中國貢獻力量。
(十八)與市水務局有關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強化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直排地表水水體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劃定水功能區,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負責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統籌協調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組織協調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水務局負責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依法指導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地下水資源保護、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態修復。組織實施地下水監測工作。組織建設城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推進城鎮雨污分流工程建設,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依法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以及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情況的監督管理。統籌河湖生態用水流量水量。
兩部門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加強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領導分工


陳添,男,漢族,1966年生,江西瑞昌人,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醫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工:負責全面工作。
李曉華,女,漢族,1964年生,吉林吉林人,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理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工作分工:負責生態文明建設與體制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行政審批與環境准入,輻射環境安全監管。分管市委生態文明辦秘書處、行政審批處、督察綜合處、督察一處至四處、輻射安全監管處,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市環境影響評價評估中心、市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中心、市環境保護督察中心。
於建華,男,漢族,1974年生,吉林長嶺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畢業,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工作分工: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大氣、水與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環境監測,空氣重污染應急,生態環境科技,國際交流與合作,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分管大氣環境處、水生態環境處、土壤生態環境處、生態環境監測處、科技與國際合作處(應對氣候變化處)、宣傳教育處,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市環境保護宣傳中心、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
王瑞賢,女,漢族,1967年生,吉林德惠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畢業,理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工作分工: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行政事務、政務公開,組織人事管理,機關黨建、工會、離退休幹部、共青團及婦女,生態環境信訪投訴,機關事務管理,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分管辦公室、研究室、人事處、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機關紀委、工會、離退休幹部處,市生態環境投訴舉報中心、局機關服務中心、市環境信息中心、局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
張乙銘,女,土家族,1974年生,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理學博士,副研究員。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工作分工:負責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及雜訊等污染防治管理,大氣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管,生態環境領域重點科學研究工作。分管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機動車排放管理處,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
張斌,男,漢族,1973年生,山東東營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畢業。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紀檢監察組組長。工作分工: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市紀委駐局紀檢監察組。
劉賢姝,女,漢族,1971年生,安徽合肥人,研究生畢業,理學碩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工作分工:負責生態環境規劃,自然生態保護,依法行政綜合管理,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污染源綜合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及現場處置,財務與審計管理工作。分管法規與標準處、綜合處、自然生態保護處、污染源管理處(應急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楊海峰,男,漢族,1969年生,陝西銅川人,中共黨員,研究生畢業,軍事碩士。現任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二級巡視員。工作分工:協助李曉華同志工作。
高政,男,漢族,1969年生,河南南陽人,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畢業,軍事學碩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二級巡視員。工作分工:協助張乙銘同志工作。

直屬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
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北京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
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
北京市環境影響評價評估中心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中心
北京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北京市生態環境投訴舉報中心
北京市環境信息中心
北京市環境保護督察中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
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研究中心

獲得榮譽


2019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表彰第九屆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的決定》表彰為“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
2020年3月,獲得生態環境部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省級表現突出組織單位表揚。
2020年5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機關服務中心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綠化委員會授予首都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
2021年5月,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處黨支部入選“北京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擬表彰對象。